近日,消费者周女士购买了1款化妆品小样,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标注着“非卖品”,遂向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经消保委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买到“非卖品”起纷争
据了解,周女士在电商平台以19.88元购买了一小瓶男士保湿液,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上标注着“非卖品”,她联系了商家,商家告知商品页面有写清楚是非卖品。周女士对此很不满,要求赔偿。她认为,商品既然标注“非卖品”,商家售卖就涉嫌欺诈,应赔偿500元。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女士向金山区消保委投诉。受理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
周女士提供了付款凭证、商品照片。商家答复消保委工作人员称,全部商品都是“正品”“保真”,同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售卖“非卖品”小样。
金山区消保委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商家要确保所售产品合法合规,相关采买链路清晰、资质齐全,出售商品的相关标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成分、规格和产地等详细信息。
经消宝违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节,商家们表示考虑消费者的满意度,愿意退款,双方达成和解。
由此可见,针对日常生活中,化妆品小样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大家在购买的时候也要多些细心,毕竟现在“小样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货品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
针对这起典型投诉,金山区消保委指出,“非卖品”是由生产企业对产品性质做出的定义,要求销售人员不得将“非卖品”进行公开售卖。所以,商家销售“非卖品”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者对“非卖品”及“赠品”以赠送、试用等形式给予消费者的本意和承诺,对生产厂家而言是一种侵权行为。
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应该关心的是产品质量,“非卖品”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其质量与正品质量并无差别。消费者因为“非卖品”权益受损,经营者以及平台方都应当承担责任。
金山区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应当立足化妆品小样量少价优、便于携带的特点,重点关注消费者的产品体验和反馈,探索形成可稳定供应的小包装销售模式。
金山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化妆品都需要在包装上载明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址、生产厂家及执行标准等。除免税店化妆品外,进口化妆品均需带有中文标签,购买商品时切记要选择正规渠道,尤其对于大品牌的“低价小样”更是要擦亮眼睛,注意包装上是否有上述信息,甄别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