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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找“枪手” 雇主和替考同获刑

作者:金书 2018年11月13日 热点话题

  中新网福建武平11月12日电 (陈立烽 曾文强)因担忧过不了科目二的绕桩考试,便让亲戚替其考试,被考场监考人员当场查获。福建武平法院12日披露,该院地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同替代考试案。

  据引见,2018年6月6日,兰某报考了摩托车驾驶证的考试。因担忧参与科目二的绕桩考试不能经过,7月16日半夜,兰某恳求刘某替本人去参与科目二的考试,刘某表示赞同。

  同日下午3时30分许,兰某、刘某先后离开考训场,刘某用考试公用摩托车替代兰某参与科目二考试时,被考场监考人员发现,后二人逃离现场。7月24日、25日,兰某、刘某接到电话告诉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以为,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规则的国度考试,原告人兰某让别人替代本人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原告人刘某替代别人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二原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替代考试罪。

  依据二原告人立功性质、立功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二原告人均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可对二原告人依法宣告缓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人兰某、刘某因犯替代考试罪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替代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添加一条,规则替代别人或让别人替代本人参与法律规则的国度考试的行为,将遭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这条规则,替代考试罪的立功主体包括替代别人考试者和让别人替代本人参与考试者两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立功主体。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与考试者让别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中国《刑法》要处分的替代考试立功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即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分金的刑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