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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钞车抢劫案劫犯抢600万 二审维持15年刑期

作者:陈夕 2018年11月02日 维权行动

  辽宁运钞车抢劫案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备受关注的辽宁营口运钞车劫案又有新停顿。11月1日上午,辽宁省初级人民法院对李绪义抢劫一案停止二审宣判,法院向李绪义及其辩护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辨别送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的一审中,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原告人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分金5万元。

  案发前,李绪义是营口瑞泰押运无限公司运钞车司机。2016年9月7日,李绪义抢劫运钞车,翻开运钞车保险柜,抢走三个款袋现金合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辽宁营口中院一审认定原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李绪义提出上诉。辽宁高院往年8月9日曾地下开庭审理了此案。

  辽宁高院以为,李绪义以合法占无为目的,运用胁迫手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系预谋立功,持枪状物抢劫正在运用中的运钞车,劫得600万元,立功数额宏大,应依法惩办。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绪义抢劫动机属最高法规则的该当从轻处分的“特定缘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家庭确负有内债,且其劫取现金后即归还局部债权,可证明其抢劫动机确与债权有关,但该情状与就医、生活所迫、学习等缘由急需有所区别,且其所抢数额远超还债所需,不契合最高法相关解释要求,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用。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妻子率领警察施行抓捕,至多该当对比自首从轻处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人员按照法定顺序对李绪义住宅停止搜寻,其妻子有配合义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用。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社会危害性小,客观恶性、人身风险性低,抢劫进程无暴力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系有预谋作案,随身携带折叠刀及枪状物,且劫取押运员所携两把具有杀伤力的霰弹枪,理想风险宏大,并的确给在场人员形成极大震慑和要挟,足以证明其人身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用。

  鉴于上诉人李绪义在作案进程中未形成人身损伤结果,立功所得赃款在短工夫内被全额追回,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可适当从宽处分。一审法院已充沛思索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法院最终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