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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能否地下?国外有这些规范

作者:张夕 2018年10月23日 新闻联播

  国外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能否地下有何规范

  高一飞

  刑事案件信息地下次要触及两类与立功有关的人员:侦查、起诉、审讯阶段的嫌疑人或许原告人,可以统称为“被追诉人员”;曾经被定罪的罪犯,二者可以统称为“涉罪人员”。其中,未成年涉罪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所在学校、社会关系等信息。由于未成年人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需求法律予以特殊维护,对其身份信息普通不予地下。其实,对未成年涉罪人员的信息能否地下,各国没有一致形式和规范;在同一个国度,也会因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触及的罪名严重水平不同而对信息能否地下有不同的要求。

  追诉进程中的信息地下准绳与例外

  在追诉进程中,普通制止地下未成年被追诉人信息,但存在公共利益例外,即案件触及严重立功,或许为了保证重要公共利益,可以地下被追诉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美国历史上,为了让原告人的姓名不为人知,青少年法庭审理年龄在18岁以下的原告人案件,普通是向大众封闭大门的。但在1980年前后,青少年立功率上升惊人,青少年暴力立功惹起了社会关注,这招致大众态度发作变化。在1979年“史密斯诉每日邮报出版公司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为:一旦秘密记载在法庭上地下,那么列席审讯的一切人都享有进一步传达该信息的权益。大众理解青少年暴力立功的权益该当压倒年老的守法者荫蔽地恢复安康生活的权益。因而,许多州正在修正法律,以便在特定情形下开放青少年法庭的顺序和档案,例如守法者年龄在13岁以上、构成暴力重罪的,被以为得到了以未成年人受审的权益,必需“以成年人的身份受审”。不只如此,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法院拥有依据特定条件开放青少年法庭顺序的自在裁量权,也就是说,能否允许报道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信息,完全由法院自在裁量。

  在英国,多部法律规则制止媒体对青少年涉罪人员停止实名报道。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不管是在青少年法庭还是在成年人法庭,都制止报道触及的青少年的姓名。依据至今依然无效的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维护法》第39条规则,法院有权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案件的报道发布酌定限制令。法院有权制止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学校或其他可辨认身份的信息。同时,法院有权制止媒体发布上述未成年人的照片。法院的这类限制令仅针对详细个案,不具有普适性,在未成年人被定重罪的状况下,法院基于大众对案件审理后果的知情权和法律威慑的必要性,通常会撤销限制令。

  另外,英国的行业规则也要求,在普通状况下,刑事案件报道中不能地下未成年人信息,但是确立了“公共利益优先”的例外准绳。英国报业赞扬委员会2012年制定的《编辑行业原则》中将公共利益归结为包括但不限于:(1)查明或揭露罪行或严重不法行为;(2)维护大众的安康和平安;(3)避免误导大众的行为发作。在触及16岁以下儿童的案件中,编辑必需证明存在特殊的、逾越儿童利益的公共利益,查明严重立功和维护大众严重利益优先于未成年人利益。

  在加拿大,普通制止报道未成年涉罪人员姓名,但也存在特殊利益例外。在侦查阶段,普通不得地下未成年立功嫌疑人姓名及身份信息,但假如未成年立功嫌疑人涉嫌施行暴力立功,在押匿且别人有理由置信会对其平安构成要挟的状况下,媒体可暂时对其身份停止报道(《青少年刑事法》第110条第4款),但这一规则有明白的工夫限制,普通为5天。5天期限过了之后,即便未成年立功嫌疑人未被拘捕归案,媒体也不能再报道其姓名。

  在审讯阶段,除了“以成年人身份受审”的状况外,制止媒体报道未成移动互联网在带来全新社交体验的同时,也或多或少使人们产生了依赖。移动互联网使网络、智能终端、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得到整合,建立了新的产业生态链,催生全新文化产业形态。年原告人的姓名。所谓“以成年人身份受审”,是指假如原告人涉嫌暴力立功(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杀人得逞、过失杀人、性损害或其他立功行为),公诉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成年人身份”起诉,即便法院采纳其请求,媒体都可以自在报道未成年原告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但假如公诉人在庭审进程中,提出不以“成年人身份”提起公诉时,法院会要求媒体中止报道未成年原告人的姓名。

  从大陆法系国度的状况来看,各国的差别也很大。在法国,全体上制止地下和报道未成年涉罪人员姓名。法国《未成年立功法》第14条规则:媒体不得出版任何触及未成年人身份或信息的文章或图片。没有规则例外状况。而在德国,既有普通规则,也有例外。《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8条规则:“对青少年停止审讯的法庭不得地下审讯和宣判。”同时,德国《新闻业原则》第13条第3款规则:“在报道少年犯的调查或审讯以及关于他们的庭前表现时,新闻界应运用特殊的限制以思索他们将来的开展。”但是,德国《新闻业原则》还规则了大众利益优先的例外规则:“假如是为了调查立功行为的方便且曾经请求拘捕令状或许从大众朴素的视角察看立功行为曾经被确认,那么提及次要立功行为的立功嫌疑人的全名或运用与其相照顾片会例外被允许。”

  裁判后的信息地下准绳与例外

  裁判后的未成年人立功记载信息普通制止报道和地下,以有利于立功人回归社会,但是对严重立功和曾经为大众所关注的立功例外。

  在美国的历史传统中,裁判后对未成年人的立功记载普通不允许地下。1992年之前,少年法庭的判决并不贮存在联邦调查局的国度立功信息中心数据库,大众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立功记载。1992年,联邦调查局修正了该当录入立功信息中心数据库的信息范围,允许载入未成年人立功历史记载,且允许大众查询。但这些立功记载限于“严重或严重的少年立功记载”。虽然关于未成年人的轻罪前科信息难以查询,但是一旦记者在地下的场所取得了未成年人立功记载,则允许实名报道。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一次判决中论述了这一立场。判决指出:霍林沃斯在未成年时“被控制毒、偷盗重罪、盗车、合法持有酒精以及其他一些罪名”,这些立功记载过来没有地下,但是由于成年时一次新的审讯需求提及过来的立功记载而在法庭上地下,那么列席审讯的一切人都享有进一步传达该信息的权益。

  在英国,在审讯后阶段媒体要恪守法律规则,制止报道涉案青少年的姓名。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和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维护法》的法律规则都具有法律上的强迫力,要求法院不得地下任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立功记载,别人也不得请求取得求职者16周岁以下的立功记载清单。

  在加拿大,在审讯后普通不地下未成年立功人信息,但存在“综合思索各方利益”的例外。《青少年刑事法》第119条第1款规则,大众和媒体可以向法院请求查阅未成年涉罪人员的立功记载,法院视状况同意,但即便如此,也不得向别人泄漏,除非向别人泄漏也取得了法院的特别受权。

  在欧洲,欧洲委员会的部长委员会《在刑事诉讼顺序中经过媒体地下信息的建议案(2003)》(下称《建议案》)指出:“为了无妨碍那些已在服刑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维护这些人在法院判决完毕后与其先前罪行有关的身份的权益……这些人的身份和他们以前的罪行视为隐私。”从理论运转的状况来看,欧盟司法委员会在其出具的2011-2012《欧洲各国司法-媒体-社会的关系报告》的结论中指出:除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外,简直一切的国度都会把裁判文书中的团体信息隐去之后再在网上地下。《建议案》将曾经判决的立功人的姓名和身份视为隐私,无论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但也提出了两种例外状况:一是“之前的罪行曾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二是“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严重立功的人”。在这两种状况下,立功人的信息可以报道和地下。

  经过上述引见可以看出,域外标准普通状况下制止地下未成年涉罪人员身份信息,但这不是相对的,也存在例外。在域外标准中,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显然不能是压倒一切的利益,它必需与社会次序、大众知情权、未成年人本身利益等其他价值停止权衡。即便是未成年人,假如是发作了校园枪案等严重立功,在诉讼中,社会大众有权晓得涉罪的未成年人是谁。异样,假如未成年人触及严重立功,曾经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对其立功记载也允许地下。

  (作者辨别为东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高一飞 李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