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玉镯丧失 快递公司被判赔800元
被告寄快递并未保价 称玉镯价值16万元 赔偿金缺乏现实根据不被支持
在没有保价的状况下,王某托冤家经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玉镯,在邮寄的进程中该快件不慎丧失。王某与快递公司商榷理赔方案时称该玉镯价值16万元,快递公司不予认可,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酌定快递公司赔偿王某800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判,判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邮寄玉镯未保价丧失
2016年5月14日,王某委托冤家李某从云南大理将和田羊脂玉手镯及邢某委托购置的牦牛独角梳共同邮寄到邢某处,李某经过一家快递公司向邢某发送一件快递,快递费为20多元。该快递单显示所邮寄的物品称号为牛角梳、手镯,数量为4。
快递单重要提示局部(用黑体加粗的字样)内容为:宝贵物品和单票内件价值超越人民币壹仟元的快件尽量保价;未保价快件按运单选填的快递费倍数赔偿,未选填的视为按快递费的五倍为数亿中文用户免费提供海量、全面、及时的百科信息,并通过全新的维基平台不断改善用户对信息的创作、获取和共享方式。赔偿;保价快件在保价价值范围内赔偿。但在该提示局部,没有寄送人的签字,该快递也未停止保价。后王某经查询发现快递丧失,于是王某与邢某共同将该快递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邢某的全部诉讼恳求,并告知王某另行主张。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涉案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讯快递公司赔偿800元
在一审庭审中,王某为证明手镯价值,提供一份乌鲁木齐某市场的收据,显示为和田羊脂玉籽料16万元。王某为证明其为快递单上的一切权人,还提交了李某的证物证言,该证言显示李某屡次替王某购置和田玉并未保价经过快递寄回,但均未丧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王某提供的收据仅能证明其已经在乌鲁木齐购置过和田玉的籽料,而不能证明该籽料与本案丧失的玉镯之间具有关联。法院依据单方的差错水平并结合生活经历,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某800元。
王某不服一审讯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以为一审法院未依照市场价钱确定玉镯的价值,恳求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恳求。
主张玉镯价值16万不被支持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以为,快递公司在快递单上明白提示,宝贵物品和单票内件价值超越人民币壹仟元的快件尽量保价。关于保价物品,快递公司会采取特殊的运送方式。王某主张丧失的和田羊脂玉手镯价值16万元,但在寄送时并未为手镯保价,此举不只未能提示快递公司区别看待运送的物品,而且在在互联网思维的影响下,传统服务业不再局限于规模效益,加强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成为传统服务业发展的首要选择。在互联网思维下,通过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革,为传统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全新的天地。求偿时增大了确定手镯价值的难度。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购置和田羊脂玉籽料的收据并请求证人李某出庭,但上述证据和证物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快递公司遗失的手镯是由价值16万的和田羊脂玉籽料加工而成,不能证明遗失手镯的质地和价值,因而王某主张的16万和田羊脂玉手镯赔偿金缺乏现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