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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商标战各胜一场?律师:判决并不矛盾

作者:丁俊远 2018年10月15日 维权行动

  南北稻香村商标战各胜一场?

  律师指出:两案诉求不同 判决并不矛盾 产品不会禁售 商标应标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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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稻获批的“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可在糕点项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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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稻手写体“稻香村”商标,不可在糕点项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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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稻在糕点项答应运用的“稻香村DXC”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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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稻请求未获批的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

  南北稻香村关于“稻香村”商标的抢夺已停止了几个来回,近一个月,北京、苏州两地法院对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侵权诉讼相继作出了一审讯决。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苏稻运用的“稻香村”商标容易招致混杂,构成对北稻持有商标权的进犯和不合理竞争。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结论却恰恰相反,其经审理认定北稻在糕点包装上运用“稻香村”商标,构成对苏稻商标权的进犯。

  这两份看似“统一”的判决引发了大众讨论。目前,两案一审讯决均尚未失效。律师表示,由于两案诉求不同,两判决本质上并不矛盾。北京地域的消费者也无需担忧当前吃不到北稻的点心,相关诉讼并不触及产品的本质销售成绩;但假如苏州法院的判决失效,北稻在销售时将需求改换糕点的包装。

  □背景

  南北稻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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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稻香村”这个字号,在北京和苏州两地都已被运用了百年以上,且均获得了“中华老字号”称号。

  在1982年《商标法》公布后,北稻和苏稻就相继停止了商标注册。“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经屡次转手,最终归于苏州稻香村食品无限公司(简称“苏稻”)名下,答应运用范围是“饼干、果子面包、糕点”类。而北京稻香村食品无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稻”)则是在“馅饼、豆包、粽子”等商品上持有手写体“稻香村”商标。

  尔后,北稻又将“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提交注册,核定运用在第30类“糕点、面包、元宵”等商品,并取得核准。而苏稻提交的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请求却被商评委采纳,苏稻不服,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这起纠纷一路打到了最高院。

  最终,最高院裁定采纳了苏稻的诉讼恳求,并表示此类案件的审理除了要依法停止外,还要尊重历史、现状和业已构成的市场次序,片面、谨慎、客观地考量各种要素。假如核准苏稻的商标请求,会毁坏业已波动的市场共存格式,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诉讼

  单方两地互诉

  判决针锋绝对

  2015年,北稻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稻中止在月饼、糕点、粽子等商品上运用“稻香村”商标,并中止涉案商品在各电商平台的销售。

  而苏稻丝毫不让,在往年2月也向外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北稻立即中止在糕点类商品上运用“稻香村”标识。

  北稻的起诉,针对的是苏稻在电商平台以“稻香村”商标销售月饼、糕点的行为。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苏稻在糕点商品上运用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字样,容易招致消费者混杂。故一审讯决苏稻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运用“稻香村”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合理竞争,故应立刻中止线上销售,并赔偿北稻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000万元。

  而仅仅时隔一个月,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认定,北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标运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故一审讯决北稻中止在糕点类商品的包装上运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稻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15万元。

  目前,两案一审讯决均处于尚未失效形态。

  □疑问

  为何涉案商标均有“稻香村”字样?

  答:不能只看文字 不易混杂即可

  在南北稻之争中,触及的焦点商标有四枚,这些商标中均包括着“稻香村”字样。其中,除苏稻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未获准注册外,其他商标均为注册商标,且都注册在第30类商标类别上。

  《商标法》第28条规则,请求注册的商标,凡不契合本法有关规则或许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许相似商品上曾经注册的或许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反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采纳请求,不予公告。

  但为何本案的这些商标可以被注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表示,虽然两公司的商标中均有稻香村字样,但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而南北稻的产品也都辨别具有一定知名度,仅“稻香村”三个字的重合,不易惹起消费者的混杂。

  更重要的是,苏稻和北稻早年注册的两枚商标虽然都属于第30类,但详细的运用范围并不相反。而北稻最新注册的“北京稻香村”经诉讼被认定与在先商标有分明区别,因而被获准注册。

  □疑问

  为何两地法院同案不同判?

  答:两案诉求不同 判决并不矛盾

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

  同是针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决,原原告单方均是北稻、苏稻两公司,但北京苏州两地法院在审理后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不由得引发了大众的质疑,两地能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景象。

  而常莎律师表示,假如细心阅读两份判决可以发现,单方在两起案件中诉求并不相反,针对的商品也不同,因而两案并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北稻针对的是苏稻未运用其注册商标,而用与北稻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停止宣传、销售的行为,苏州的案件则触及北稻超范围运用注册商标的成绩。

  因而,单方均存在对注册商标的不标准运用,虽然两起案件中北稻和苏稻各胜一场,但两份判决实质上并不矛盾。

  □疑问

  两案判决将会带来什么结果?

  答:不触及产品禁售 商标应标准运用

  目前,北稻诉苏稻商标侵权一案已进入二审顺序,而苏稻诉北稻一案刚刚完成判决书送达,单方均有15天的上诉期,而北稻已地下表示将上诉。因而两案目前判决均未失效。

  常莎律师指出,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判决中,制止的是北稻在糕点包装上运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并不触及详细的产品禁售成绩。假如北稻在产品包装上运用已获受权的商标,再对内销售,则并不违犯该判决。

  假如两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最终均失效,则北稻、苏稻均应依法执行失效判决。也就是说,苏稻在实践运营中,该当突出运用其获得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而不能再运用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而北稻则需在糕点类商品的包装上明白标明“北京稻香村”,运用其已注册的糕点类商标。

  “毕竟,北稻持有的手写体‘稻香村’商标运用范围并不明白包括糕点。”常莎律师表示,假如北稻、苏稻都能标准运用其各自获准注册的商标,则两地法院看似矛盾的判决,实践都可以顺利失掉执行。

  本报记者 刘苏雅 J244

  □链接

  南北稻商标争议

  重要节点

  ▶1773年

  苏州稻香村茶食店创建。

  ▶1895年

  稻香村南货店由郭玉生在北京前门地域创建。

  ▶1980年

  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成立,系苏州稻香村公司(苏稻)的投资方。

  ▶1983年

  北京东城区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系北京稻香村公司(北稻)的前身。

  ▶1997年

  北稻获批手写体“稻香村”商标。

  ▶2004年

  苏稻受让“稻香村DXC及图”两商标。

  ▶2014年

  苏稻请求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最终被驳。

  ▶2015年

  北稻获批“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

  ▶2015年

  北稻以为苏稻商标侵权,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8年

  苏稻以为北稻商标侵权,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