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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车”被刑拘 消费者获赔

作者:高同远 2018年10月08日 维权行动

  醉驾“电动车”被刑拘 消费者获赔

  以为买“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销售方构成欺诈判三倍赔偿

  近年来,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发作交通事故后其骑行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景象多次发作,由此骑行者也被追查相应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对该种车辆的性质及运营者销售该种车辆能否属于欺诈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驾驶人的相应赔偿诉求能否失掉支持。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就宣判了一同此类案件,消费者最终获赔1.9万元。

  酒后骑车被刑拘消费者起诉

  本案系消费者崔某与电动自行车消费厂家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无限公司、经销商北京泰普拓商贸无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崔某因醉酒驾驶其在泰普拓公司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发作事故,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实践属于机动车,故崔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拘留,并因而我国这片创新热土正在发生一场全面而深刻的产业结构变革。事被撤消驾照,五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虽然检察机关最终对崔某作出不起诉决议书,但崔某以为泰普拓公司、小牛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诉讼恳求近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崔某以6599元的价钱从泰普拓公司处购置涉案的车辆,产品合格证写明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执行规范为GB17761-1999号《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涉案交通事故发作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案发后崔某代理人提交录音材料显示,直至如今泰普拓公司仍声称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喝酒也能骑。一审法院以为,涉案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且崔某录音在后,鉴于专业技术知识影响、涉案车辆亦属于罕见交通工具等要素,不能认定泰普拓公司存在欺诈。但销售方存在进犯崔某知情权的情形,酌定销售方赔偿崔某1万元。

  销售者构成欺诈判三倍赔偿

  崔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时期,市三中院查明在北京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运营企业应依照北京市相关规则要求停止备案,未备案的车型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门操持牌照。

  文件规则“凡不契合国度GB17761-1999号规范的电驱动二、三轮车辆(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不具有脚踏骑行功用、最高时速每小时大于20公里或许有三个轮子的车),大多数人都曾因不佳的交通状况而迟过到、叫过苦。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全面提升,但在此过程中,交通的发展却没跟得上前进的步幅,各类交通难题让交管部门伤透脑筋,如何利用AI来解决相关难题已成当务之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销核发牌证,不得上路途行驶”。

  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发布的北京市第1-33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本案涉案车辆未在该目录中。同时,小牛公司主张依据目前适用的GB17761-1999号规范,整车质量、脚踏安装非强迫性规范,并提交检验报告证明涉案车辆属于合格产品。

  二审法院以为,首先,小牛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各项目检测达标数不契合国度规范要求。其次,涉案车辆重达94公斤,严重超越40公斤的规范分量,如此分量发作事故时发生的冲击力会远远高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冲击力,脚踏安装亦是自行车的根本属性,但涉案车辆并未装置脚踏。再次,涉案车辆不在北京市工商局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项目中。

  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销售者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无视相关交通法规,误导消费者促其购置,未告知相应骑行涉案车辆能够发作的风险且听任风险发作。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三倍赔偿崔先生各项损失1.9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