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新闻 > 维权行动

互住对方房屋起纠纷 前儿媳诉婆婆腾退

作者:陈悦 2018年09月10日 维权行动

  互住对方房屋起纠纷 前儿媳诉婆婆腾退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张某儿子金某因重婚被判缓刑,儿媳安某与金某离婚。由于张某与安某互住对方房屋,为使权益人和运用人一致,二人商定换房。安某依约腾退房屋后,张某却回绝腾退其涉案房屋。安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并领取违约金,取得一审法院支持。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近日二审讯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是金某母亲,购置了101号、102号房屋,并获得房屋一切权证书。后安某与金某注销结婚,张某将102号房屋转移注销至金某名下,同日张某、金某、安某签署《承诺书》,商定102号房屋的一切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相关权益及责任仍由张某享有,与金某有关。2016年3月,金某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年3月17日,张某与安某共同签署《声明》,确认102号房屋是金某与安某夫妻二人共同财富,对该房屋占有、运用、收益、奖励权益归属于金某与安某,与张某有关,同时确认张某、金某与安某此前签署的《承诺书》作废,张某保持其在《承诺书》下一切权益。3月24日,金某与安某将102号房屋一切权变卦至安某名下;同日,金某与安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操持离婚手续,明白商定102号房屋的一切权归女方团体一切,至此,102号房屋归属安某名下。

  由于102号房屋实践由张某寓居,101号房屋实践由安某寓居,两房屋户型相反,修建面积均为104平方米,于是在2017年3月,张某与安某签署《协议书》,商定单方应于同年7月22日之前向对方交还房屋,同时,因张某将现寓居的102号局部房屋出租给第三方运用,故张某应保证在完毕换房时终止与该第三方的租赁关系,并承当由此能够惹起的一切责任。逾期因张某缘由或第三方缘由招致安某不能正常占有、运用、收益、奖励102号房屋的,每天需向安某领取500元违约金,张某应赔偿由此给安某形成的全部损失。安某依照协议商定腾退101号房屋之后,张某回绝腾退102号房屋,故安某诉至法院,恳求张某返还102号房屋,并依照协议商定依照500元/日的规范领取违约金。

  一审法院以为,张某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安某返还102号房屋。思索到安某相应损失及《协议书》实行状况,法院对违约金数额酌定为依照300元/日,张某向安某领取违约金至实践腾房之日。

  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以为,《协议书》中明白商定在换房期限届满后相互返还房屋。安某曾经依照《协议书》的商定在此工夫腾退101号房屋并且告诉了张某。安某虽未一并交还101号房屋钥匙,但张某作为101号房屋的产权人,在安某告知曾经腾退101号房屋后,张某有才能进入101号房屋接纳房屋,安某未一并交还101号房屋钥匙的行为不构成张某接纳101号房屋的障碍,该当视为安某曾经实行终了了《协议书》商定的义务。但张某并未依照《协议书》的商定实行腾退交还102号房屋的义务,安某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张某腾退返还102号房屋并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具有现实和法律根据。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