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9月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相继收回通报,对连日来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给予地下回应,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合理防卫,无需承当刑事责任。这一通报博得了言论的分歧好评。
回看“昆山反杀案”的处置进程,我们发现,有几点启示值得论述。
首先,在这一案件中司法与民意达成了珍贵的共识。坚持党的指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无机一致,是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特征,这从基本上确保了司法与民意的一致性。把两者统一起来,无论是以民意对立司法,还是以司法压制民意,都是对司法与民意关系的误读,更是对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的曲解。
此前,在一些热点案件中我们不时看到司法与民意的抵触,特别是在自媒体绝后兴旺的言论环境下,网上言论与司法之间有时出现出锋利统一的景象,这其中往往包括着复杂的要素。既有一些司法机关不能积极自动释法,向大众及时说法讲理的缘由,也不扫除有某些心怀叵测者应用网上言论等手腕绑架民意的要素。
“昆山反杀案”关键的争议点是关于海明“杀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基于朴素的正义感,少数民众天性地站在于海明一边,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从法理角度论证于海明“杀人”行为的合理性,于是,言论一边倒地以为于海明无罪,这是民意。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的通报,从法律上关于海明的行为停止了片面剖析,得出了合理防卫的判别,这与民意在法理的支撑下达成分歧。这是民意与司法在热点案件上达成的珍贵共识。
其次,及时回应言论,让正义得以及时完成。民谚有云,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话虽有些偏颇,但也阐明正义有时效,迟来的正义往往不能无力地表现法治正义。
在以往的一些热点司法案件中,司法机关回应言论不及时是比拟普遍的景象。热点敏感案件经常给外地司法机关形成宏大压力,为了缓解压力,一些司法机关采用了“拖”的战术,寄希望于等言论的热度降上去,以便于司法案件的审理。应该说,“拖”固然可以起到分散言论留意力、以待言论降温的作用,但长工夫地拖延一方面会给各种猜疑和谣言提供空间,
让热点案事情成为谣言的集散地,在言论继续发酵下,甚至派生出其他的社会成绩;另一方面热点案事情久拖不决,也使法治正义难以失掉及时完成。
昆山公安、检察机关的做法好就好在“短平快”,从案件发作到得出结论不过几地利间,既不给言论过度炒作、发酵的工夫,也及时地向当事人、向社会传递了法治正义。社会需求正义,更需求及时的正义。这是中国特征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人民群众对司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以民意为导向的司法新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遭到公道正义”。我们以为,只要及时地完成法治正义,才干更无力地让人民群众从司法案件中感遭到、领会到公道正义,从而对建立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国度愈加充溢决心。
第三,每一个热点案件都是一次普法的良机。2017年5月,中共地方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度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政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是义不容辞的普法责任人。而抓住每一个热点案件向全社会普法可以到达事半功倍的普法效果。这次“昆山反杀案”惹起言论普遍讨论,就成为客观上的一堂普法地下课,我们从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的通报中可以看到,通报用很大的篇幅关于海明的行为停止描绘,用现实来断定其行为的合法性,以案说法,起到了良好的普法作用。置信这场关于合理防卫的大讨论让广阔社会大众关于合理防卫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不同水平的理解,关于法治正义的理念也有了更为明晰的看法。
最初,进一步完善法律,让法律更契合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等待。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不法损害时都有权停止自我维护,合理防卫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它鼓舞公民在遭到不法损害时英勇地对抗。但是在理论操作中,由于一些司法机关对合理防卫的条件设置过于苛刻,招致人们路见不平不敢吼,该出手时不出手。这种情况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初衷。
为此,一方面需求政法机关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就像昆山公安、检察机关那样,抓住热点案件,停止及时无效的普法;另一方面可以思索用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对合理防卫相关司法理论停止详细化、规范化地指引,一致司法尺度,确保各地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从邓玉娇案到药家鑫案,从唐慧女儿案到于欢案,再到明天的“昆山反杀案”,公安、检察和审讯机关面对信息时代的新成绩、新应战,正在走出一条从主动应对、处处受制,到自动出手、祖先一步的路途;在这个进程中,公安、检察和审讯机关应对热点案件的态度也渐趋沉着,处置渐趋成熟,社会法治效果更是渐趋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