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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工伤先行领取遇阻 尘肺工人赢官司拿不到赔偿金

作者:丁龙 2018年08月23日 维权行动

  煤矿封闭无财富可执行,请求工伤先行领取又遇阻

  尘肺工人的困惑:我的赔偿金该找谁要?

  “煤矿封闭了,请求工伤先行领取也被回绝,官司虽然赢了,可我们的赔偿金至今拿不到。”近日,郭顺林承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本人面临的难题非常困惑。与他有相反遭遇的还有牛凤祥(已逝世)、赵怀德、魏可才等一些尘肺工人。

  郭顺林通知记者,2000年3月,他从老家四川剑阁乡村离开北京房山区的台西煤矿打工,从事井下采煤任务,一干就是9年多。

  2009年底,郭顺林接到了煤矿将要封闭的告诉。因而,在2010年春节后,他就没有持续到煤矿持续下班。

  2010年5月,北京市房山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辖区内包括台西煤矿在内的16家煤矿停止封闭。同时,政府部门对封闭前在岗的煤矿工人停止了职业病体检,并对反省出患有职业病的工人停止了相应的补偿。

  但是,在煤矿封闭时,像郭顺林这样的未在岗煤矿工人却没有接到停止职业病反省的告诉。如今,患上了尘肺病的他们无法取得赔偿,独一的希望就是请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领取,但这条路走起来也异常困难。

  寄希望于工伤先行领取制度

  在煤矿封闭后几年的工夫里,正值40多岁壮年的郭顺林总是觉得身体情况一天不如一天,浑身没劲,呼吸不顺畅。2015年,郭顺林在北京一所医院被确诊为患有尘肺病。彼时,尘肺病曾经在他的身体里隐藏了6年。

  郭顺林对记者表示,本人从分开煤矿后不断在家务农,再也没有接触过粉尘任务,尘肺病一定是和本人从事9年多的井下采煤任务有关。

  尘肺病属于职业病的一种,假如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取得工伤赔偿。

  为了认定职业病,郭顺林要先确认和台西煤矿存在休息关系。2015年,经过休息仲裁与一审两场官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他与台西煤矿之间存在休息关系。之后,郭顺林拿到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尘肺三期。

  2016年7月,他又拿到了《工伤认定决议书》和《休息才能鉴定、确认结论告诉书》,郭顺林到达工伤致残等级二级。

  2017年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3月,郭顺林向北京市房山区仲裁委请求仲裁,要求台西煤矿领取工伤待遇。

  郭顺林通知记者,事先他晓得台西煤矿曾经封闭,但尚未登记,因而仍可主张工伤待遇。

  由于台西煤矿未给郭顺林依法交纳社保,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仲裁委判决台西煤矿领取郭顺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29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613元。

  判决失效后,台西煤矿不实行仲裁判决。于是,郭顺林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强迫执行。2017年底,法院以台西煤矿无财富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执行顺序。

  “请求执行的目的不是寄希望于法院可以将工伤赔偿执行到位,而是希望法院尽早出具《终结本次执行顺序裁定书》。台西煤矿早已封闭,没有任何财富,拿到钱显然没有希望。”郭顺林对记者表示,他寄希望于工伤保险先行领取制度。

  记者留意到,《社会保险基金先行领取暂行方法》第六条规则,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以请求先行领取。

  社保中心不予先行领取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初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领取制度。依据这一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作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领取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领取,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归还;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一制度次要是为了防止职工在发作工伤事故后,因有力承当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无效救治,从而落下残疾甚至得到生命的景象发作,表现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保证功用和救援功用。

  但是,理想通知郭顺林,要想请求工伤先行领取并不是那么容易。

  2017年12月18日,郭顺林向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很多朋友说,共享纸巾机是一个广告机,但我们不是这样定义它,我们定义它是一个互联网跟物联网结合的终端机,从线下吸入流量,重新回到线上,以共享纸巾项目作为流量入口,打造全国物联网社交共享大平台。简称房山区社保中心)请求先行领取工伤保险待遇。12月21日,房山区社保中心出具的《关于郭顺林工伤待遇不予先行领取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指出,《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郭顺林所在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且该单位于《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封闭,因而郭顺林的诉求应属于《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前的历史遗留成绩,不适用《社会保险法》。郭顺林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向中央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请求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对此,郭顺林指出,其2016年才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底经法院裁定执行终结,《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和法院执行终结均在《社会保险法》失效之后,其该当契合工伤保险先行领取政策。

  2018年1月15日,郭顺林将房山区社保中心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中心撤销《告知书》。6月11日,法院判决以为,郭顺林所受工伤契合请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领取的条件。判决撤销社保中心《告知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置。

  郭顺林拿到失效判决后,再次找到房山区社保中心,希望其实行法院判决,先行领取本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郭顺林没有等到先行领取的决议,而是再次拿到了一张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领取政策的处置决议书。

  2018年7月12日,盖有房山区社保中心公章的《关于郭顺林请求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先行领取成绩的处置决议》(以下简称《处置决议》)仍然写明,因接触粉尘并罹患职业病工夫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因而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领取政策。

  为郭顺林提供法律援助的张志友律师对记者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根本相反的行政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房山区社保中心第二次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8月初,郭顺林再次将房山区社保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处置决议》,并先行领取工伤待遇。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社保中心缘何不实行法院判决?

  房山区社保中心缘何不实行法院失效判决?

  记者从该社保中心提交给法院的《行政诉讼辩论书》上理解到,由于房山区从未有过先行领取案件,且像此类案件触及单位多、人员数量大,针对这种状况,该中心在接到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后,于6月22日向北京市人社局报送了《关于尘肺人员郭顺林工伤待遇先行领取成绩》的请示后,根据市局回答向郭顺林出具了《处置决议》。

  记者留意到,该中心给出的两大理由是:

  一是《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朝阳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标明:郭顺林在2000年3月至2009年12月在台西煤矿从事井下采煤任务,接触粉尘并患职业病工夫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故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领取政策,且北京市没有出台关于先行领取的施行细则,该中心无法操作。

  二是北京市没有职业病先行领取案例,且社保基金先行领取后还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则,向用人单位追偿,因其所在煤矿曾经封闭,煤矿无法承当赔偿责任,将给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带来宏大风险,由于此类案件人员众多,假如先行领取会引发示范效应。

  对此,中国休息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对记者表示,社保部门以“引发示范效应”“中央未出台施行细则”“预先追偿难”等理由回绝工伤先行领取,都反映出中央政府对展开工伤保险先行领取后基金平安的担忧。现实上,这也是招致工伤先行领取政策在各地落地难的次要缘由。

  “工伤先行领取制度设计的确存在缺乏,有能够形成基金风险,但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追偿方面的规则,而不是以此作为不执行的借口。”北京一位资深休息法律师对记者表示,休息者的弱势,也招致了社保部门在执行先行领取制度方面的压力和动力分明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