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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狂犬病发作逝世 医院被判赔35万

作者:高同一 2018年08月09日 维权行动

  男童狂犬病发作逝世 医院被判赔35万

  被狗咬伤眼部送医院医治 出院不久后呈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 鉴定机构证明医院失误

  去年4月16日,6岁男孩浩浩(化名)和父母一同经过安徽芜湖市某小区时,被一只黑狗咬伤眼部,后被送往医院医治。同年4月24日浩浩出院,但不久就呈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经南京儿童医院确诊为狂犬病。

  5月22日浩浩经抢救有效死亡。得到爱子的浩浩父母于是将养狗人、物业公司、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养狗人、医院、物业公司辨别承当35%、45%、20%赔偿责任。

  出院后忽然又发热

  2017年4月16日16时左右,余跃(化名)和妻子带着6岁的儿子浩浩一同回家,途经芜湖市某小区B14栋左近时,一只黑狗忽然窜出来咬伤了浩浩的眼部。同一工夫段,这条黑狗还接连咬伤小区内其他三人。

  随后浩浩被送至芜湖弋矶山医院医治,并于同年4月24日出院。出院后不久,浩浩忽然呈现了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被南京儿童医院确诊为狂犬病。确诊后的第二天,浩浩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15天后经抢救有效死亡。余跃夫妇预先理解到,这条黑狗系该小区一居民豢养。以为豢养人、物业公司对植物管理存在过失,余跃和妻子将对方告到了法院。

  与此同时,最先接诊的弋矶山医院也被一同诉至法院。余跃夫妇称,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明知浩浩是被狗咬伤的,却未建议患者去传染病医院医治。而是在不具有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下,采取错误行为为浩浩处置伤口,诊疗进程分明不合规,因而该当承当相应责任。

  业主、物业、医院共同担责

  8月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判令咬人小狗的主人赔偿余跃夫妇273102元,小区物业公司赔偿156058.12元,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赔偿351131元,辨别担责35%、20%、45%。

  法院以为,依据视频材料显示,2017年4月间事发小区地下车库里曾有三只狗结伴活动(辨别为黑色、黄色、黄白色),由业主李某临时、固定喂养,对三只狗停止实践管理。事发当天,其中一条黑色的小狗咬伤了包括浩浩在内四人。经调查,三只狗均未经相关部门注册注销,且无平安措施,因而招致黑狗咬伤浩浩,豢养人该当承当豢养植物损害赔偿责任。浩浩被咬伤后,被送到弋矶山医院就诊,二者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患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差错,该当承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涉事物业公司未及时确认狗的豢养人并对狗停止无效管控,听任业主在地下车库豢养狗,致狗咬伤多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当差错赔偿责任。由于浩浩是在小区公共区域游玩时被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其父母对损害的发作具有成心或严重过失,因而不应承当监护不利责任。

  鉴定机构证明医院失误

  判决后果一经报道,很快惹起大家讨论。不少人都心生疑问,为何医院也要为此事担责,甚至占到全部责任的45%。

  针对这一成绩,北京青年报记者征询了镜湖区人民法院。据法院引见,本案审理进程中,依据余跃夫妇及弋矶山医院的请求,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迷信研讨院对弋矶山医院在浩浩的诊疗进程中能否存在差错,差错与浩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停止了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10月13日终止鉴定顺序。

  2018年6月1日迷信院正式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剖析称,浩浩被狗咬伤部位位于右眼及面部,颜面部受伤部位普遍,伤口面积较大而深,因损伤部位距中枢神经零碎较近,且儿童易理性强,容易蒙受狂犬病病毒感染惹起狂犬病发作。结合其病情开展进程剖析,契合狗咬伤后致狂犬病发作,惹起呼吸、循环功用衰竭而死亡。弋矶山医院对患儿浩浩的医疗行为不契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任务标准》,添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要素。最终鉴定意见为,弋矶山医院对浩浩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差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差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缘由力)为45%-55%。

  正是由于这一鉴定后果,法院判决弋矶山医院承当相应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实习生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