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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子被撞身亡 无监控无目睹者过路9车均担责

作者:刘熙一 2018年08月03日 维权行动

  广东一女子被撞身亡 过路9车均担责

  事发路段无监控无目睹者 为维护受益人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

  在路途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现场条件限制等,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真相的状况下,是不是就没人来承当责任了?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同交通肇事案件,最终认定9辆曾在事发工夫段路过现场的车辆一同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女子被碾身亡 路过车成原告

  2016年1月26日早晨7时许,李某松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乡村路段时发作交通事故,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睹证人,肇事车终究是谁成谜。

  案发后,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获得事故现场左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作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移动互联网在带来全新社交体验的同时,也或多或少使人们产生了依赖。移动互联网使网络、智能终端、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得到整合,建立了新的产业生态链,催生全新文化产业形态。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据此,交警部门作出《路途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工夫点呈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存在肇事嫌疑。黄某义为轻型货车的一切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随后,李某松的承继人李某栢等根据《路途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以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9辆车担责 保险公司被判赔

  海丰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路途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定案根据。证明书中查明了李某松发作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鉴于在路途上驾驶车辆行为自身存在一定风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作存在因果关系,需承当事故连带责任。

  黄某义作为本案独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当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详细侵权人后再停止追偿。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守法,关于事故的发作存在差错,该当承当局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海丰县法院一审讯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事故无法查清 推定因果关系

  该案法官引见,在本起事故中,如何确定形成李某松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由于无法查清案发现场,详细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作的工夫段经过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施行危及别人人身、财富平安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许数人的行为形成别人损害,不能确定详细侵权人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的规则,在存疑车辆未能充沛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作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风险行为,连带承当赔偿责任,从而使受益人的权益失掉救援。

  法官通知北京青年报记者,共同风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后果,并非客观现实,“也就是说参与共同风险行为人中有一局部人其行为现实上并未形成实践损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当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但是受益人的利益必需失掉维护,天平也不会过火地倾斜。被指控的存疑人可以经过免责举证停止抗辩,从而证明本人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