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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银行卡遭“克隆”,终究谁来担责?

作者:何原东 2018年07月04日 维权行动

  银行卡遭“克隆”,终究谁来担责?(以案说法)

  【案情】 被告吴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收到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已分八次从银行卡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取走资金12700元,吴某随即报警。经交涉,被告得知其银行卡没有防盗芯片,遂被人“克隆”冒充取钱了,其间被告未有遗失银行卡和密码的行为;且银行也未及时告诉被告换取防盗芯片银行卡,招致被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

  原告某商业银行辩称:被告银行卡上的储蓄资金被别人盗取的结果应由被告自行承当,或由立功分子承当。该案的主体责任是不法分子所为,只要把不法分子找出,才干明白原告对被告银行卡密码信息被泄露能否有责任,恳求法院采纳被告诉讼恳求。

  【说法】法院经审理剖析以为,吴某操持银行储蓄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应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特别是买卖密码自身是用为数亿中文用户免费提供海量、全面、及时的百科信息,并通过全新的维基平台不断改善用户对信息的创作、获取和共享方式。户自行设定的,具有公有性、独一性、机密性,密码的运用直接标明买卖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买卖内容确实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用。而吴某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供认该卡绑定过微信和领取宝,并曾领取过。由此可见,吴某客观上存在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存在忽略粗心、未尽合理平安保管的义务,关于本人的存款被别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损失应承当一定的责任。法院依据单方差错责任的大小作出判决:储户吴某对其存款被别人冒领应承当六成责任,原告承当四成的责任。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大型超市用POS机消费要留意身边之人,谨防别人察看到你手指按键的地位,窃取密码;不要随意点开非官方网站链接,避免木马网站窃取你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不要随便告知你的领取码及手机领取18位数的领取密码;磁条卡用户应及时到银行改换防盗芯片卡。

  (杨朝军、陆书明、吴国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