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身亡者家眷向被救者索赔百万,终审获判补偿25万元
磅礴新闻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徐如霞
见义勇为施救落海者但没有成功,本人也不幸身亡,预先,家眷将由事发现场别人救起的落海者诉至法院,索赔百万余元——磅礴新闻6月19日从宁波象山县法院得悉,该院一审讯决原告陈女士补偿25万余元,近日二审讯决维持原判。
郑锋(化名)和陈女士都是宁波象山人,陈女士家运营渔船。2016年12月12日晚,归航的陈女士致电郑锋,让他驾小船将本人和渔船船员从停靠地送至码头,当郑锋驾小船接近渔船船尾时,陈女士不慎从渔船掉落海中,郑锋马上跳入海中施救,但未救起陈女士。后陈女士被临近渔船的渔工救起,而郑锋已不见踪迹,经救援也未找到。尔后,警方开具了郑锋的失踪证明、死亡户籍登记证明,认定郑锋跳海救人属见义勇为,外地政府还发文对其停止惩处。
2017年7月,郑锋的母亲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肉体损失等计100余万元,理由是“儿子见义勇为身亡,致使被告老年丧子,肉体蒙受宏大苦楚。原告作为珍贵生命获救的受害者漠不关心,所作所为有违公民根本品德”。
开庭时,陈女士辩称,郑锋的死亡系不测,本人并非侵权人,郑锋的施救也不是本人获救的独一缘由,郑锋在其中的作用是不确定的。此外,陈女士以为她与郑锋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郑锋违背平安准绳在船尾接客,驾驶的船只也不合适夜航。综合以上要素及本身家庭情况、团体身体情况,陈女士表示愿在受害范围内补偿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陈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郑锋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即便单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陈女士在上船前落水也不属于运输合同实行范围。即便郑锋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陈女士有平安保证义务,其在陈女士落水后入水救助并为此付出生命的行为也远远超出合同范围,不影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虽然没有救助成功,但郑锋的作用不能否认,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定要获得相应的效果。
法院以为,补偿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补偿是适当为之,陈女士在本案中存在较大差错,思索到其家庭状况等要素,酌情判决陈女士补偿各项费用25万余元。一审讯决后,郑峰母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