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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三巡回庭初次再审刑事案:原审原告人32年后被判无罪

作者:马熙 2018年06月06日 热点话题

  中新网南京6月5日电(记者 申冉 通讯员 张宽明)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原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停止地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讯决,改判耿万喜无罪。据悉,该案是第三巡回法庭初次再审刑事案件。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本人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蒙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益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作法律效能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议,指令江苏省初级人民法院停止再审。江苏省初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采纳申述,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述。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议,决议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审理本案。

  再审中,原审原告人耿万喜及其辩护人以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讯决错误,应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以为,耿万喜没有施行虚拟现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合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合法占有别人财富,预先积极采取弥补措施,未给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形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停结案后再追查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现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以为,原审原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桔子罐头中,确有夸张履约才能、私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差错。但耿万喜并未施行刑法上的虚拟现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合法占有别人财富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才能,也为实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蒙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原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缺乏,适用法律错误,该当予以纠正。

  据引见,本案原审于上世纪80年代,历经四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令上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再审维持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原审原告人再次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述。本案的再审开庭和当庭宣判,充沛表现了人民法院对现实担任、对法律担任、对人民担任的法治肉体,充沛表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坚决决计,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维护法治一致、就地化解纠纷的司法变革效果,是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准绳,严厉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立功的界线,妥善处置历史老案,依法维护产权的典型案例。

  据理解,自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同司法案件中感受公道正义的目的,着力打造开放、静态、通明、便民的复查再审形式,已立案审查刑事申述案件245件,审结205件;注重人权司法保证,关于冤错案件,发现一同,查实一同,纠正一同,共启动再审顺序案件7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威望偏重,共采纳申述198件,维护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