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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副局长投毒案”:证据不能认定其涉嫌立功

作者:刘熙 2018年05月24日 维权行动

  宁陕就“副局长投毒案”发状况阐明: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立功

  西部网讯 近日,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熊某向副高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新零售、新技术、生物制药等新的产业集群正在迸发活力;创新驱动、科技支撑、知识产权转化、技术转移等新的动能正在超越旧的动力,新经济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局长赵某投毒一案惹起网友和媒体的普遍关注,明天(5月23日),宁陕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熊某成心损伤别人案有关状况”发布状况阐明。全文如下:

  2017年11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某涉嫌成心杀人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嫌疑人熊某因对单位掌管任务的指导赵某不满,将农药甲氰菊酯约半支(5毫升/支)倒入赵某烧水壶内,赵某饮水后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治赵某生命体征正常。

  经宁陕县公安局侦查后,向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成心杀人罪提请拘捕。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缺乏对熊某不予同意拘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同意拘捕,检察院审查后,仍以证据缺乏对熊某不予同意拘捕。宁陕县公安局再次补充侦查,未能获取新的证据。

  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不能证明熊某所运用的药品及剂量能致人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客观上有成心杀人的成心。目前所能获取到的证据只能证明熊某的行为涉嫌成心损伤,但成心损伤须形成一定损伤后果才干追查刑事责任,经诊断,受益人赵某无分明损伤结果,未到达重伤以上的损害水平。

  综合前述状况,搜集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立功,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遭到法律制裁。按照《公安机关操持刑事案件顺序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则,应对熊某予以行政处置。2018年1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则,宁陕县公安局作出对熊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分款500元处分的决议。

  宁陕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