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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公司骗贷31亿两人获刑:虚拟大宗买卖

作者:马夕 2018年05月18日 维权行动

  宁波一公司骗贷31亿两人获刑:收购银行职员,虚拟大宗买卖

  公司新来的财务偶尔发现刚离任的财务总监李冬梅“有猫腻”——她曾应用职权收过别人的“益处费”。该公司总经理的得知这一状况后立刻报简单来说,创业有四步:一创意、二技术、三产品、四市场。对于停留在‘创意’阶段的团队,你们的难点不在于找钱,而在于找人。”结合自身微软背景及创业经验。案,不料,把公司老板也送进了监狱。

  让警方不测的是,本来涉嫌“行贿”被刑拘的李冬梅,到案后自动交代了其他立功现实——6年来,她在公司老板陆裕祥的授意下虚拟资料、刻假公章并串通银行职员,为公司骗取光大银行存款累计31亿余元。

  该案发作于浙江省宁波市,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相关判决书。法院于4月10日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李冬梅、陆裕祥辨别获刑5年和4年6个月,涉案公司被判处分金3010万元。

  判决书显示,该公司骗贷进程中,为“扩展贸易量”,虚拟了多笔大宗煤炭买卖,形式为“只走账,不走货”,其中牵涉国电泰州电力燃料无限公司、江苏华电煤炭物流无限公司两家公司。

  假印章假到有错别字,银行职员帮粉饰

  李冬梅离任的工夫是2014年9月。次年,该案案发。2015年4月24日,李冬梅因涉嫌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

  李冬梅原是浙江金秋贸易无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公司”)的财务总监,公司法人为陆裕祥,该公司也作为原告单位被诉至法院。该案的被害单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无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李冬梅在金秋公司任务时期,应用担任操持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职务便当,将少量此种业务交由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两头人王某七(另案处置)操持,屡次收取王某七以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益处费,合计约56.9万元。

  在李冬梅被采取强迫措施时期,她还自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骗取存款,向银行职员受贿。经公安机关查实后,这些立功情节均被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2008年起,金秋公司为取得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存款,陆裕祥、李冬梅在未征得贸易客户单位镇海炼化公司赞同的状况下,在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应收账款确认函、购销发票确认书、货款结算单等保理存款业务资料上辨别盖伪造的印章,运用上述虚伪资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国际保理融资业务存款并取得成功。

  至2011年3月,金秋公司累计骗取存款约3亿元。

  尔后,金秋公司与镇海炼化公司终止了贸易关系,但骗贷并没有中止。

  法院查明,金秋公司为持续取得光大银行存款,陆裕祥、李冬梅运用伪造的金秋公司与镇海炼化公司的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应收账款、货款结算单等,并加盖伪造的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章,以虚伪的镇海炼化公司应收账款为质押,再次成功请求到了国际保理融资业务存款。累计骗取存款人民币约6亿元。

  此外,2012年7月16日,光大银行镇海支行客户经理葛林安发现金秋公司造假的状况却未汇报,协助金秋公司骗取存款。之后,陆裕祥、李冬梅持续运用虚伪资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存款,至2013年5月,累计骗贷约4亿元。

  判决书显示,为了制造假资料,金秋公司方面伪造了镇海炼化公司的财务章。在光大银行操持存款业务进程中,葛林安拿着相关资料找单位两位柜员人工验印,两人均发现了一个成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无限公司镇海练化分公司财务公用章”有错别字。

  “炼化”被写成了“练化”。

  葛林安向验印的两人解释道,镇海炼化公司的财务能够盖错章了,他马上会重新盖。其后,葛林安带走了相关资料,也并未将此事上报。

  收50万贿款协助骗贷,怕事发全额退还仍获刑

  “你们的章假得也太分明了。”在案证言显示,发现假章后,葛林安、陆裕祥、李冬梅在一家咖啡厅见了面,葛林安敦促他们赶忙把到期存款还掉。这次会面是在2012年7月。

  数月后,在老板陆裕祥的授意下,李冬梅以本人的名义办了一张中信银行卡,作为感激送给葛林安。其后,卡中分5次转入了50万元。

  判决书显示,直至2014年11月,葛林安开端担忧50万的事曝光,他到办公室找到陆裕祥,问能不能把这50万算作他向金秋公司的借款,陆裕祥赞同了。

  可葛林安还是不踏实。几天后,葛林安和妻子一同再次离开陆裕祥的办公室,把钱和银行卡一同退还,并让陆裕祥出具了收条。

  当月,光大银行镇海支行终止了对金秋公司的保理业务存款,一批虚拟的煤炭买卖存款资料被银行方面发现。

  2016年5月6日,葛林安因涉嫌犯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其后,检方对其以骗取存款罪、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葛林安“骗取存款”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成为了控辩焦点之一。关于葛林安能否给陆裕祥、李冬梅提供过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鉴底稿,各方说法不一。

  公诉机关指控,葛林安向陆裕祥、李冬梅提供了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鉴底稿,然后李冬梅找人依据上述印鉴底稿私刻印章,持续运用虚伪资料向光大银行请求存款并取得成功。

  法院审理以为,欲证明葛林安提供底稿的行为,在案证据只要李冬梅的供述和公司出纳干某的证言,但干某的证言前后重复,且在细节上和李冬梅的供述不相吻合。同时,葛林安自己对此予以否认,陆裕祥也称葛林安没给过底稿。最终,法院对此情节不予认定。

  但葛林安的立功行为仍被法院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院审理以为,葛林安参与的骗取存款行为,虽未给银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但综合思索葛林安在骗取存款进程中的作用、施行诈骗手腕等案件详细情节,应对葛林安追查刑事责任,且葛林安参与骗取存款的数额宏大,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终,法院判葛林安犯骗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数罪并罚,决议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虚拟大宗煤炭买卖,“只走账,不走货”

  除虚拟镇海炼化公司存款资料外,自2012年9月起,金秋公司还虚拟了与其他两家贸易客户单位的存款资料,累计骗取存款18亿。这两家客户单位辨别为国电泰州电力燃料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江苏华电煤炭物流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电”)。

  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金秋公司为取得更多银行存款,陆裕祥、李冬梅采用虚拟贸易现实、虚开购销发票、虚增应收账款、伪造印章等方式,在未征得贸易客户单位国电电力、江苏华电赞同的状况下,运用虚伪资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国际保理融资业务存款”并取得成功,累计骗取存款约18亿元。

  此项骗贷情节均为同一形式——虚拟大宗煤炭买卖,完成三方间的“循环贸易”,现实上,此种“买卖”只走账,完成账面上贸易量的扩展,并没有实践货物的交割。进程中,资金都是由金秋公司提供,在几个煤电动力公司间来回流转。

  多位涉事公司证人的证言复原了这种“循环贸易”。

  证人金某供认,其名下的两家公司和金秋公司操作过这种仅走账面的“循环贸易”。这两家公司为宁波丰能燃料供给无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能燃料公司”)、宁波镇海腾龙电化燃料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化燃料公司”)。

  金某称,“循环贸易”是在2013年和2014年停止的。大约在2013年终,陆裕祥给他打电话,称为了向光大银行存款,要在他的公司“走下账”,他事先就赞同了。陆裕祥名下的另一公司——宁波市镇海惠涌物资贸易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涌公司”)——也参与其中。

  贸易合同上,金某名下的丰能燃料公司、电化燃料公司向国电电力、江苏华电购置煤炭,然后再销售给陆裕祥名下的金秋公司、惠涌公司。而实践操作中,资金是由陆裕祥的两家公司打给金某的两家公司,金某再依照李冬梅的要求将钱款打到她指定的国电电力、江苏华电。

  现实上,“买卖”全进程中并没有煤炭货物的交割。

  “每吨煤给走账费2-3元”,虚拟存款资料上有真印章

  作为“循环贸易”中的一环,两位江苏华电员工也曾出具了证言。

  江苏华电燃料供给部员工王某作证称,其公司与金秋公司的煤炭贸易业务是燃料运营部的主任吴超担任的。2013年下半年,陆裕祥找到吴超,说本人公司贸易量不够,想跟江苏华电“走个账,做大一下贸易量”。

  操作方式为,金秋公司将煤炭卖给江苏华电,然后江苏华电再把这笔煤炭卖给陆裕祥指定的惠涌公司、腾龙电化公司以及丰能燃料公司这三家公司。货款和发票是这三家公司先给他们江苏华电,江苏华电再给金秋公司。

  王某称,煤炭并没有实践交割,陆裕祥称每吨煤给他们2-3元的走账费。

  王某识别了中国光大银行提供的江苏华电与金秋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款转让三方协议、煤炭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务转让告诉书、商业发票、燃煤结算单,表示这些文书上盖的“江苏华电的章”与江苏华电的真实印章有区别。

  江苏华电财务部门副主任汪某也为该案作证,他称本人曾在指导赞同后,在李冬梅和银行的人带来的协议上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

  汪某称,李冬梅曾带了光大银行的两团体找到公司总经理柳某,磋商用公司应付账款在光大银行做保理业务,柳经理把他喊到办公室,引见了金秋公司保理业务的状况,之后他向财务总监王讯停止了汇报,王讯听后觉得可行;经指导赞同后,他就带着李冬梅和银行的人到财务去办手续,银行的人拿出“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与公司签署,并让他把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签章盖上印,他就依照公司的用印流程在三方协议上盖了印。

  经汪某识别,金秋公司2013和2014年的“应收账款债款转让协议”下面加盖的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是真实的,而煤炭买卖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告诉书、商业发票、燃煤结算单上的合同公用章不是江苏华电的。

  最终,该涉案存款资料被法院认定为虚伪资料。

  判决书显示,光大银行镇海支行的副行长朱某作证称,截至2016年4月26日止,金秋公司仍有2.2165亿存款未出借。

  2018年4月10日,浙江宁波镇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法院以为,原告单位金秋公司屡次以诈骗手腕获得银行存款,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骗取存款罪。陆裕祥、李冬梅作为原告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存款罪;金秋公司在陆裕祥、李冬梅的决策和施行下,为谋取不合理利益,给予银行任务人员葛林安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度任务人员受贿罪。

  法院判决,金秋公司犯骗取存款罪、对非国度任务人员受贿罪,决议执行罚金3010万元。陆裕祥犯骗取存款罪、对非国度任务人员受贿罪,决议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分金200万元。李冬梅犯骗取存款罪、对非国度任务人员受贿罪、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决议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分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