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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宿城法院宣布危害食品药品安详犯法典

作者:王阳 2018年05月09日 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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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夫:2018-05-09 16:18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来宽 王梅玲   阅读:27 原文:

中心提示:5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立功新闻发布会,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立功典型案件,经过相关典型案例,进步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平安认识和免受食品药品平安立功损害的才能,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平安”。

  食品药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毫不相关,食品药品平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号大事,必需抓得紧而又紧,保证人民群众吃得担心,用药安心。近年来,食品药品平安成绩曾经成为全社会最为关怀的民生成绩。一些企业和团体为牟取暴利,无视法律和品德底线,在食品药品的消费、加工、销售等环节,有的偷工减料降低质量规范,有的参加有毒、无害的劣质原料、添加剂,有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销售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有毒无害食品、假药劣药,严重要挟人民群众的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5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立功新闻发布会,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立功典型案件,经过相关典型案例,进步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平安认识和免受食品药品平安立功损害的才能,确保人民群众&ldquo舌尖上的平安&rdquo。

 

  消费、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

 

  【案情】原告人臧某某、卓某某、薛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均从事生猪养殖行业,在明知原告人张某某收买病死猪用于加工食品的状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各自养殖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猪出售给原告人张某某。其中原告人臧某某出售病死猪2头,共重120余斤;原告人卓某某出售病死猪1头,重40余斤和死小猪仔2头;原告人薛某某出售病死猪13头,共重400余斤和死小猪仔2头;原告人徐某某出售病死猪6头,共重270余斤;原告人李某某出售病死猪4头,共重170余斤,其妻原告人白某某参与出售病死猪2头,共重60余斤。原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对病死猪停止屠宰加工,后将病死猪肉出售给从事猪肉销售的原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花某某、陈某某、顾某某。原告人刘某某、陈某乙为原告人张某某提供协助。原告人吴某某等六人在明知原告人张某某出售的猪肉是病死猪肉的状况下,仍销售给左近居民食用。其中原告人吴某某销售病死猪肉合计280余斤,原告人王某甲销售病死猪肉合计200余斤,原告人王某乙销售病死猪肉合计340斤,原告人花某某销售病死猪肉合计500余斤,原告人陈某某销售病死猪肉合计148斤,原告人顾某某销售病死猪肉30余斤、猪蹄4只。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人张某某违背国度对食品平安管理的制止性规则,收买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后加工成猪肉,并出售给肉贩,由肉贩销售给人食用,足以形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许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原告人刘某某、陈某乙明知原告人张某某收买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后加工成猪肉是用以出售供别人食用,仍协助原告人张某某停止加工;原告人臧某某等人明知原告人张某某收买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用以出售供别人食用,仍将消费的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猪出售给原告人张某某,原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乙、臧某某等九人已构成消费、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原告人吴某某等六人明知从原告人张某某处购置的猪肉源自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猪,仍予购置并向别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

 

  依据本案的现实、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则,以消费、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判处原告人张某某等九名原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罚。以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判处原告人吴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罚。并对原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告人陈某乙、白某某依法适用缓刑,制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消费、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原告人张某某等十五名原告人的守法所得,上缴国库。

 

  【点评】民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移动商务消费渠道的普及,使得支付市场将在不久的将来继续呈现更加美好的增长前景。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原告人消费、销售给别人以食用的猪肉源自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发布施行了《关于操持危害食品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该解释明白规则消费、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植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该当认定为刑法规则的&ldquo足以形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许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rdquo,构成消费、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食品平安关系千家万户,&ldquo黑心猪肉&rdquo不能消费和销售,黑心钱不能挣,否则不只遭到品德和良知的谴责,还要遭到法律的惩办和经济制裁。本案十五名原告人均被科以刑罚,其中十三名原告人被判处实刑,二名原告人被适用缓刑。对宣告缓刑的原告人,同时适用制止令,制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消费、销售及相关活动。


  牛肉面卤汁汤内添加罂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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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7年4月至5月时期,原告人许某、李某在运营的牛肉板面门市内,先后在卤汁汤内添加罂粟壳、工业盐,并将该汤汁销售给别人食用。2017年5月1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其门市内现场查获并扣押工业盐一袋、牛肉板面卤汁半桶。经鉴定,送检精盐中,碘项目不契合GB/T5461-2016《食用盐》规范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检牛肉板面汤汁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等成分。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人许某、李某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消费、销售有毒、无害食品罪。依据本案的现实、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判处原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原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制止原告人许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消费、销售及相关活动。查获的工业盐一袋、牛肉板面卤汁半桶,予以没收。

 

  【点评】罂粟是提取海络因等毒品的次要源植物,临时食用容易成瘾,能够形成慢性中毒。本案原告人为了吸引回头客,在食品中合法添加罂粟壳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操持危害食品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的规则,属于在食品加工进程中掺入有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许运用有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该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以消费、销售有毒、无害食品罪定罪处分。依据二原告人的立功现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契合刑法规则的缓刑适用条件,予以适用缓刑,同时宣告制止令,制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消费、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