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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合法出售食品和保健食品如何处置

作者:刘书明 2018年05月08日 国内新闻

   【案情】

 

  2017年4月,安徽省F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营的诊所药房的药品柜台内及药品陈列台上,发现35瓶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两瓶某品牌芦荟软胶囊保健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持有《食品运营答应证》或《食品流通答应证》,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其所持《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医疗机构类别为中中医结合诊所,运营性质为营利性。《集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运营范围为中中医结合科,对应《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诊疗科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经过讯问,当事人称其经过亲戚,从国外购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但记不清购进数量。执法人员经过核对,并经当事人细心确认涉案食品数量、价钱,并参照同类食品市场价钱。并经过其引见,理解涉案食品的功用,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900余元。而执法人员在执法反省及讯问调查进程中,未发现并查证当事人将涉案食品凭仗处方卖出,以及经过处方推销给患者,或直接销售给其他特定人群等。当事人称涉案食品均供本人家眷、亲戚保健运用,且当事人未保存相关票据,未树立并标准进货台账和营业账本,原始证据难以追溯和采集,守法所得无法查实计算。

 

  【分歧】

 

  对当事人的上述守法行为,处置意见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以为,当事人违背了《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则。以上两种守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且违背《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比违背《食品平安法》第九十七条规则对应的法律责任要重。当事人的以上守法行为适用吸收准绳,适用未获得食品运营答应从事食品运营活动(以下简称&ldquo无证运营食品&rdquo)绝对应的法律责任。执法机关根据《食品平安法》《行政处分法》《食品运营答应管理方法》相关规则,以及该省的相关裁量规则和基准,对当事人加重行政处分,并处1万元罚款。

 

  另一种意见以为,当事人两种守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可辨别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规则,遵照&ldquo辨别处分,一并执行&rdquo的准绳,拟对当事人两种守法行为辨别予以加重行政处分,一并执行。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本案的行政处分根据是《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食品运营答应管理方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安徽省食品药操行政处分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三)(七)项、《安徽省食品药操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现笔者详细剖析如下。

 

  本案中,经查证当事人有依法加重行政处分的情形,契合《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加重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则。此外,守法运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而且,其守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食品运营答应管理方法》第四十五条:&l回到当下汹涌澎湃的AI浪潮,正如所有的企业都被互联网化一样,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将 AI 化。而这些互联网企业中,也包含CSDN。同时,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IT社区,CSDN还有一个历史使命——为广大的互联网公司进行AI赋能。dquo未获得食品运营答应从事食品运营活动的&hellip&hellip按照《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则给予处分&rdquo。并根据《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三)(七)项规则:&ldquo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当予以加重行政处分:(三)初次守法,危害结果细微的;(七)自动采取矫正、召回或许赔付等措施,消弭危害结果的&rdquo。以及《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ldquo本条是对《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lsquo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squo裁量基准的规则。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行政处分,处1万元以上5万随着中国经济向消费型模式的转型, 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支付行业强劲的增长。元以下罚款:(四)契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则情形之一的。&rdquo因而,执法机关决议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于诊所等医疗机构销售食操行为定性成绩,2017年6月20日,原国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复函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操行为定性成绩的请示》已做明白回答,复函称号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操行为定性成绩的复函》,其中指出:&ldquo一、《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国度对食品运营实行答应制度,从事食品销售该当依法获得答应。因而,任何单位从事食品销售,都该当依法获得食品运营答应。二、《食品运营答应管理方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则:请求食品运营答应,该当先行获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历。本款中的合法主体资历包括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证、社会集团注销证等。&rdquo综合复函回答,集体诊所无证运营食品违背了《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则,而对本案当事人存在守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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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案的定性,由分歧可见,焦点在于两个守法行为之间能否存在牵连关系。所谓牵连的行政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施行某一守法行为为目的,但其施行的手腕或形成的结果又违背了其他法律的状况。牵连的行政守法行为必需是出于一个目的,施行了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独立的守法行为,且互相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守法的特征是:存在两个以上契合守法构成要件的守法行为,两个以上守法行为间具有手腕与目的,或许具有因果关系并共同构成无机全体;当事人只追求一个守法意图,但可以将两个以下行为辨别确定为目的或缘由、手腕或后果;直接施行守法目的是主行为,为完成这一目的发明条件或停止辅佐措施是从行为,详细表现为互相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有鉴于此,剖析本案,当事人无证运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守法行为,违背《食品平安法》的相关规则,其守法运营活动围绕一个目的,客观上表现为无证运营食品这一主行为,辅以运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这一从行为,因而,当事人的两个守法行为有牵连关系,既存在客观上目的与手腕的关联,也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关于牵连守法的处置,法律上无明白一致的规则,但详细可参照《裁量规则》第十六条规则:同一行为主体两种以上守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辨别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规则,然后遵照&ldquo辨别处分,一并执行&rdquo的准绳;两种以上守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准绳,从重处分。如此一来,可避免对一个行为&ldquo反复处分&rdquo,或许防止&ldquo一事二罚&rdquo。但这里的从重处分是按法律责任重的守法行为予以处分,即择一重罚,并非是择一重处并从重罚。结合本案,当事人所持《集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运营范围为中中医结合科,未注明&ldquo预包装食品批发&rdquo等与食品运营相关的答应项目,《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医疗机构类别为中中医结合诊所,且诊疗科目中中医结合科,从事食品运营活动超出其诊疗范围,因而当事人存在无证运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守法行为,其中无证运营食品对应的法律责任,比运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对应的法律责任要重,对当事人守法行为适用无证运营食品绝对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