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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市民众租赁住房保证请求审查施行细

作者:金俊华 2018年05月05日 国内新闻

广州市住房保证办公室 广州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审查施行细则的告诉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依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方法》,为标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受理和资历审核任务,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审查施行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证办公室 广州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审查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受理和资历审核任务,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住房城乡建立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证方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方法》(穗府办规〔2016〕9号),结合任务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契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支出住房困难家庭、团体请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的受理和资历审核等相关任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证部门担任组织施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的资历审核任务,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的公示、同意以及对区住房保证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任务的监视指点。

  市民政部门担任组织和指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家庭经济情况的审查核实任务。

  各区住房保证部门会同各区民政部门担任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的资历复核及相关任务,指点、协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展开相关任务。其中,区住房保证部门担任对住房困难状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担任支出、资产状况的审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为有需求的,可以委托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机构停止核对,由核对机构核对后报区民政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担任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证的请求受理、资历初审、公示以及相关任务。

  各级疆土规划、监察、审计、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人社、计生、金融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资历审核相关任务。

第二章 请求准入审核顺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担任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证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证部门公示和同意。请求顺序如下:

  (一)支付并填写相关表格

  请求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效劳中心或相应机构支付《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表》(以下简称《请求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请求材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网站下载上述材料。

  请求人及共同请求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请求对象)应照实填写《请求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请求。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请求对象提交材料完全并契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则受理请求,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请求对象出具受理回执请求对象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契合要求的,该当当场或许在5个任务日内一次性告知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请求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阐明不予受理的缘由。

  受理请求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则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任务日内将请求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证管理零碎。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请求资料之日起20个任务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拜访、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请求对象的下列状况停止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任务人员同时停止,并出示任务证:

  1.请求对象能否为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任务或寓居。(以下两种状况除外:(1)请求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任务或寓居的,该当作为共同请求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缘由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请求人。)

  2.请求人能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请求人与共同请求的家庭成员之间能否具有法定奉养、抚养、扶养关系。

  3.请求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支出、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状况能否契合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

  4.请求对象的婚姻生育情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交纳状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方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施行细则》等政策规则请求对象需申报的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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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审核状况在《请求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经过的,应向请求对象出具《不契合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告诉书》。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请求对象户籍情况、家庭人员构造、现寓居地点、任务单位、婚姻生育情况、请求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支出、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状况在请求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工夫为20日。

  对公示状况有异议的组织或团体,该当在公示期外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方式停止实名告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该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支出、资产、住房状况提出的告发赞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告发内容及查核状况照实记载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证、民政部门在复核进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任务日外向请求对象出具《不契合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告诉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完毕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任务日内完成以下任务:

  1.在《请求表》上加具公示状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请求表》《请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需提交的资料》所列除《申报表》、支出、资产相关证明资料外的其他请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需提交的资料提交区住房保证部门,同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支出、资产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展开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零碎后提交至下级核对机构。

  (五)区住房保证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证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反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材料能否完全并契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材料不完全或不契合要求的,区住房保证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材料完全并契合要求的,区住房保证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任务日内完成下列状况的复核:

  1.能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能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修建面积能否超越规则规范

  2.能否享用过购置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顿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公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该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任务日内,依据相关规则对请求对象的支出、资产(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状况停止核对,并将核对后果反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请求对象。请求对象对核对后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请求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停止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证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资历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请求之日起20个任务日内完成家庭经济情况复核,复核工夫不计入审核任务时限。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后果后15个任务日内对请求对象的支出、资产状况能否契合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向区住房保证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证部门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请求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契合规则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任务日外向请求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有关材料告诉书》,并经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请求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催促请求对象自收到书面告诉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补正资料,并自收到请求对象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任务日内将相关材料递交给区住房保证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进程中,发现请求人提交的资料不契合规则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方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方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处置。除不可抗力外,请求人未在规则工夫内按要求补正资料的,视为保持本次请求。

  区住房保证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任务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规范或分档租金缴交规范,并经过住房保证信息零碎将请求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证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证部门于20日外向其出具《不契合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告诉书》。

  (六)市住房保证部门公示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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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保证部门该当在收到区住房保证部门报送的请求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请求对象状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工夫为20日。公示内容包括请求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任务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修建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修建面积、请求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支出、家庭资产净值、保证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请求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状况有异议的组织或团体,该当在公示期外向市住房保证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证部门该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证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证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任务日外向请求对象出具《不契合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告诉书》。

  第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证部门该当在3个任务日内同意请求对象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资历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证部门向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证资历的请求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证资历告诉书》,向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历的请求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历告诉书》。

  第六条 请求对象在请求审核时期保持住房保证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保持请求(请求人及共同请求人均需签名确认)。其中,在审部门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收到书面保持请求后,加具“拟赞同请求对象在审核时期保持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核实请求对象自动保持住房保证请求或未在规则工夫内按要求补正材料视为保持请求后,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复核委托告诉书》,核对机构应在终止核对之日起3个任务日外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情况终止核对告诉书》,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住房保证零碎操作终止审核在审部门为区住房保证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请求对象自动保持住房保证请求或未在规则工夫内按要求补正材料视为保持请求后,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复核委托告诉书》,核对机构应在终止核对之日起3个任务日外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情况终止核对告诉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已加具意见的书面保持请求递交至区住房保证部门,由区住房保证部门在住房保证零碎操作终止审核后书面告诉区民政部门。书面保持请求应放入请求材料中,归入住房保证请求档案管理。

第三章 资历审核静态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保证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抽查、集中反省等方式在配租前对轮候配租对象的配租资历停止审查。市住房保证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抽查、反省任务展开辅佐性任务。

  市住房保证部门应将每批参与意向注销的轮候配租对象停止公示,详细依照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执行。

  第八条 住房保证时期保证对象因支出、资产、住房、人员构造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婚育情况、户籍、银行账号及其他影响保证规范等状况发作变化,该当依照有关规则提出变卦申报,支出、资产、人员构造发作变化的,请求对象除要操持变卦申报审批外需同时操持家庭经济核对其他事宜变卦申报的,无需同时操持家庭经济核对。各级审核部门按以下顺序停止受理、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证对象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证家庭状况变卦申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反省表格填写能否完好、材料能否完全。并依照本细则第四条(二)规则处置。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应在10个任务日内对保证对象的状况停止调查核实。初审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变卦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证部门复核。

  (三)区住房保证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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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住房保证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任务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五)规则的职责分工停止复核,填写复核意见,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证部门同意。

  (四)市住房保证部门同意

  市住房保证部门依据复核后果向保证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家庭状况变卦申报审查后果告诉书》,经复核不契合保证条件的,取消其保证资历。

  第九条 请求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时期保持轮候资历,及1人户请求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时期死亡的,依照本细则第八条家庭状况变卦规则处置。期中,轮候时期保持轮候资历的,需提供书面保持报告或保持声明书及《公共租赁住房保证家庭状况变卦申报审批表》1人户请求对象轮候时期死亡的,需由其亲属或居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为提交死亡证明等资料,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保证家庭状况变卦申报审批表》。

  第十条 支付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证对象须在保证期限届满前3个月停止资历期满审查,保证资历期满审查按以下顺序停止: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证对象提交的期满审查材料后,应反省其能否完好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期满审查表》(下称《期满审查表》),能否已依照规则提交本细则《请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需提交的资料》中第二至第十一、十五、二十一所要求的资料,并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则处置。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受理申报10个任务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三)、(四)的相关规则完成对保证对象状况的调查核实,并完成以下任务:

  1.在《期满审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将期满审查材料报区住房保证部门复核。同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支出、资产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展开核对。

  2.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零碎后提交下级核对机构大多数人都曾因不佳的交通状况而迟过到、叫过苦。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全面提升,但在此过程中,交通的发展却没跟得上前进的步幅,各类交通难题让交管部门伤透脑筋,如何利用AI来解决相关难题已成当务之急。。

  (三)区住房保证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证部门该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任务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则,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初审材料停止复核。复核契合保证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规范或分档租金缴交规范,并经过住房保证信息零碎将保证对象期满审查信息及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证部门同意。经复核不契合保证条件的,应于3个任务日内报市住房保证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资历。

  (四)市住房保证部门公示和同意

  经复核不契合保证条件的,取消其保证资历经复核契合保证条件的保证对象,市住房保证部门将复核契合保证条件的请求对象状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网站停止公示,公示工夫为20日。公示时期有组织或团体对公示的状况提出异议的,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则处置。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证部门该当在3个任务日内同意请求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资历,并向保证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期满审查后果告诉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证部门取消其保证资历,并自取消资历之日起15日外向保证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期满审查后果告诉书》。

  第十一条 住房保证方式变卦请求的受理与核定按以下规则停止:

  (一)实物转补贴的请求受理与核定

  正在轮候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提出住房保证方式变卦请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材料后,应反省其能否完好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方式变卦请求表》,能否已按规则提交《请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需提交的资料》中第二至第十二、十五、二十至二十一所要求的资料。材料契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则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各级住房保证审核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则的顺序停止审核。经审核契合条件变卦的,按规则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住房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正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轮候号经审核不契合保证条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资历。

  (二)补贴转实物的请求受理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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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支付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提出住房保证方式变卦请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材料后,应反省其能否完好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方式变卦请求表》。契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则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核对其变卦请求表内填报的信息与零碎能否分歧,能否属于优先配租对象并已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后加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变卦信息录入住房保证管理零碎,连同纸质材料报区住房保证部门。区住房保证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零碎录入信息能否正确停止复核,并核对变卦对象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修建面积能否契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则,复核后报市住房保证部门。经审核契合条件变卦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册,保证方式变卦并获得轮候号后,次月起中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双特困家庭除外)经审核不契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契合租赁补贴条件的,按规则持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契合保证条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资历。

第四章 异议申述处置

  第十二条 请求对象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审核后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告诉书之日起5个任务日外向区住房保证部门提出异议申述,区住房保证部门该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任务,并在15个任务日内将复核后果书面回答请求对象,该后果为请求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的最终审核后果。

  第十三条 请求对象对市、区住房保证部门作出的审核后果有异议(对支出、资产核对后果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后果的除外),可在收到告诉书之日起5个任务日外向市住房保证部门提出异议申述。市住房保证部门该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任务,并在15个任务日内将复核后果书面回答请求对象,该后果为请求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请求的最终审核后果。

  请求对象未在规则工夫内对支出及资产核对后果提出异议、请求对象已签收经济核对后果告知书并勾选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后果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异议申述。

第五章 监视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保证审核部门在审核、调查、监视反省进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查与核对事项有关的单位和团体,要求对与核对事项相关的状况作出阐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阅、记载、复制请求对象与住房保证相关的材料,理解请求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支出和资产状况。

  有关单位和团体该当配合审核、调查以及监视反省,依照住房保证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求的材料格式照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证资历受理、审核部门应进一步明白并细化任务流程及岗位责任,树立责任追查和监视制度。区、街两级住房保证部门应实在实行审核职责,在住房保证资历审核任务中树立双人审核及责任追查制度。区住房保证部门树立本区审核人员根本状况注销制度并报送市住房保证部门,活期对辖区住房保证资历审核人员任务状况停止监视反省,强化外部监视。

  各级住房保证部门及其相关任务人员,应对保证对象材料保密,但依照规则该当予以公示的团体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自己或其直系亲属请求住房保证的,该审核人员必需逃避,并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将有关状况报市住房保证部门。如其自己违背规则不逃避不报告的,一经查出,取消相关的住房保证资历,并追查其行政责任涉嫌立功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保证审核部门任务人员应严厉依照本细则展开任务,如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任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的,依据国度相关规则追查责任涉嫌立功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审核进程中各级审核人员发现请求对象材料提交不全或不契合要求的,应向请求对象出具补正住房保证请求有关材料告诉书,本细则如无特别规则,本细则所触及的告诉书由区住房保证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打印、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担任告诉请求对象支付。请求对象除不可抗力外,在15个任务日内不支付告诉或支付告诉后10个任务日内未按规则补正材料的,视为保持请求。审核时限自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的请求对象已补正材料重新递交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