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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佳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文朗纺织品无限公

作者:金悦 2018年04月30日 国内新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终22569号

中山市梵佐服饰无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佳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文朗纺织品无限公司及原审原告中山市梵佐服饰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卦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失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审原告中山市梵佐服饰无限公司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广州市文朗纺织品无限公司领取货款475434.6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的规范自2016年7月4日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二、变卦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蔡佳对原审原告中山市梵佐服饰无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三、采纳被上诉人广州市文朗纺织品无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义务,该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领取迟延实行时期的债权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54元和财富保全请求费3248元,由上诉人蔡佳、原审原告中山市梵佐服饰无限公司共同担负1168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文朗纺织品无限公司担负8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蔡佳、原审原告中山市梵佐服饰无限公司共同担负77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文朗纺织品无限公司担负755元。自收回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