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员工解除休息合同,该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告诉用人单位解除休息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员工考取中等以上专业学校,需脱产学习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照休息合同的商定领取休息报酬或许提供休息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许合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腕强迫休息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腕,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休息合同的;
(六)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域或国外合法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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