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领取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停止监视。
经办机构该当活期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详细收支状况。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该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本省内严重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储藏金缺乏领取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藏金的运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则。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活动性大等难以依照工资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计算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实践状况确定。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收入范围: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剖析;
(三)增加、防备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行使用;
(四)法律、法规和国度规则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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