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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老板微信指示转账76万元 财务被判赔公司15万元

作者:王书 2018年04月23日 维权行动

  “老板”微信指示转账76万元

  财务被判赔公司15万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刘娅)一名公司财务人员按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的要求,给客户转账了76.4万元。谁知,收款的不是公司客户,要求他们转账的也不是公司法人。被骗的款项尚未追回,公司将财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当损失。

  白云区法院一审讯决,财务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状况下,根据微信付款指令停止付款,具有差错,公司同时存在管呼吁行业者在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标准的之前,从业者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理过失,酌定财务人员承当20%即152800元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罗某和吴某是浔某公司的财务人员,辨别掌握付款密码和网银制单密码。2015年11月30日,一名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的人向罗某收回微信要求加好友,微信头像运用的是花某微信头像,原告罗某没有发生疑心并加对方为好友。随后,这位“法定代表人花某”经过微信指示罗某向深圳某公司银行账号付款764000元,此时微信上屡次呈现正告提示。但罗某未理睬正告提示,也没有与花某自己电话确认,即要求吴某停止网银操作。

  付款后原告罗某未完善相关手续,亦无向公司汇报该笔款项的领取状况。后某公司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停止排查,经与罗某、吴某核实后于同年12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置。现被骗取的款项尚未追回,被告广州浔某公司为此损失764000元。

  被告广州浔某实业公司诉称,由于罗某、吴某的差错,招致公司损失764000元,要求两原告连带赔偿。原告罗某辩称,其没有违背公司制度,涉案款项转账是依照原来的常规操作。以前法定代表人花某也曾经过微信告知的方式让其转款,并转款成功。因而自己没有差错。

  白云区法院审理以为,原告罗某作为被告公司担任审核及对外付款的财务人员,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状况下,根据案外人经过微信收回的付款指令停止付款,从而形成被告损失,原告罗某具有差错,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并未严厉恪守会计财务管理标准,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原告吴某并不担任审核付款,其按罗某的指令进入网上银行制单的行为并不存在差错。广州中院二审以为,原审法院综合思索本案的详细状况,酌定罗某对浔某公司的损失承当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采纳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