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强
案情引见:
A建立工程无限公司将其从B交通局获得的某通村水泥路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修建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中相关材料内容如下:
投保单“17、物质损失局部”
保险单明细表有如下内容
保单中附有“通村水泥路工程清单”,内容如下:
工程价值4000000元(肆佰万元)
工程包括:路基底层、灰土层、水泥路面、路基培土、边沟及沿路管涵铺压。
工程现无机械设备
柳工铲车一台价值28万元(50C)等14项
以上工地设备总价值总算计为贰佰柒拾捌万元(278万元)。
成绩:
施工用机器和设备能否本案保险标的呢?
一种意见以为,施工机具不属于保险标的。投保时,在保险人提供的制式投保单中,保险项目中将修建工程、工程一切人提供的资料和设备、施工用机具和设备等分项而列,且每一项前面都有对应的保险金额的空格局部,但投保人仅在修建工程(包括永世和暂时工程所用资料)一项前面的对应空格中填写了400万的保险金额,可以看出作为投保人,其意仅就修建工程(包括永世和暂时工程所用资料)停止投保。假如投保人想就施工用机具及设备停止投保,完全可以在该项目前面对应的保险金额的空格内填具数字。既然投保单的施工机具及设备栏目并未填写保险金额,投保人的意图十分分明,不投保此局部内容。
另外一种意见以为,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金额一栏,对应的是保险项目栏目的包括修建工程、施工用机具和设备在内的1-5个项目,阐明此处的保险金额是1-5个项目的保险金额,既然施工用机具和设备包括在内,就该当认定属于保险标的。
剖析:
本案触及到投保单和保险单不分歧时以何为准的成绩,笔者对此剖析如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顺序
从保险合同订立顺序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在保险实务上,投保表现为投保人获得投保单(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前预备并具有一致格式,其中列有订立保险合同所需求理解的项目)并依其所列事项逐一填写,以照实答复保险人所需理解的重要状况,最初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完成。投保单表达了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后,停止核保,当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完全承受时,保险人赞同承保的意思即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所签发的保险单该当与投保单内容分歧。
假如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本质性变卦时,保险人作出的变在法律上就构成一个新要约,该新要约抵达投保人时,投保人赞同新要约内容,投保人则应向保险人重新收回要约(投保人重新收回的要约内容与保险人因作出本质性变卦发生的新要约内容分歧,投保人赞同保险人因作出本质性变卦发生的新要约内容并不构成承诺。),保险人承受投保人重新收回的要约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最终成立。保险合同的内容该当表现投保人重新收回的要约内容,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应与投保人重新收回要约内容分歧。
二、本案施工用机器和设备不构成保险合同标的
(一)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成绩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分歧的,依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许其他保险凭证不分歧简单来说,创业有四步:一创意、二技术、三产品、四市场。对于停留在‘创意’阶段的团队,你们的难点不在于找钱,而在于找人。”结合自身微软背景及创业经验。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分歧的情形系经保险人阐明并经投保人赞同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许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对该条司法解释的了解:
投保单与保险单记载内容不分歧,存在以投保单为准和以保险单为准两种情形。
以保险单为准需求满足三个条件:①不分歧的情形经过保险人阐明②不分歧的情形经投保人赞同③保险单经过投保人签收。
(二)本案施工用机器和设备不构成保险合同标的
本案中,要认定施工用机具和设备属于保险标的,依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则,需满足保险公司将“保险单中把投保单中不予包括的施工用机具和设备作为保险项目”①向投保人停止了阐明②投保人赞同该不分歧③保险单经过投保人签收三个条件。这需求保险公司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现保险公司只能证明保险单经过投保人签收,无法证明①向投保人停止了阐明②投保人赞同该不分歧这两点。所以本案施工用机器和设备不构成保险合同标的。
三、投保人缴费行为构成承诺的观念不契合法律规则
一种观念以为,投保人的缴费行为构成承诺。新要约抵达投保人后,投保人没有提出异议,而依照商定交付了保险费。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可以以为,投保人是以本人的行为认可了保险人的新要约,即以缴费行为关于新要约停止了承诺。此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就该当以保险单为准。
(一)保险公司有意将施工用机具和设备列为保险标的,该意思表示构成新要约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则: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变卦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报酬、实行期限、实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变卦,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质性变卦。保险单中把投保单中不包括的施工用机具和设备作为保险项目,是关于合同的标的停止的变卦,构成了关于要约内容的本质性变卦,此变卦构成要约。
从投保单看,投保人仅在修建工程(包括永世和暂时工程所用资料)一项前面的对应空格中填写了400万的保险金额,可以看出作为投保人,本意仅就修建工程停止投保。保险公司在除过修建工程外,如有意将施工用机具及设备、清算残骸费用、专业费用列为保险项目,该意见构成对保险合同标的的本质性变卦,构成新要约。
(二)保险合同订立进程中的承诺只能由保险公司做出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赞同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订立进程的要约应表现为投保人投保,承诺则表现为保险人承保。保险合同订立进程中的要约,只能是由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订立进程中的承诺,只能由保险人作出。
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意将施工用机具及设备、清算残骸费用、专业费用列为保险项目构成新要约,该新要约抵达投保人当前,假如投保人承受,则投保人应以与新要约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重新向保险公司提出要约,保险公司赞同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但本案无这样一个进程。
(三)缴费行为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依照商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商定的工夫开端承当保险责任。”实践上,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合同义务,即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前,保险合同曾经成立。承诺是合同订立进程中的行为,合同成立后的缴费行为显然无法认定为承诺。
施工用机具和设备能否属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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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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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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