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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地质勘查基金打点步伐

作者:丁阳远 2018年04月13日 国内新闻

第一章&emsp总则

&emsp&emsp第一条&emsp为增强地方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进步资金运用效益,鼓舞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树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增强地质任务的决议》(国发〔2006〕4号)和国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制定本方法。

&emsp&emsp第二条&emsp地勘基金是指地方财政在普通预算内布置的着重用于国度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后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方式上缴所构成的股权收益。

本方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依照国度出资构成的矿本着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倡所有人共同协作,编写一部完整而完善的百科全书,让知识在一定的技术规则和文化脉络下得以不断组合和拓展。 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三条&emsp地勘基金投资该当着力发扬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度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任务,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任务水平准绳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任务水平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准绳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第四条  地勘基金次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一)煤、铁、铜、铝、铅、锌、钾盐、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

(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度规则实行维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度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

(三)依照有关规则该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重要矿种。

第五条&emsp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效果,除国度另有规则外,一概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协作投资的勘查效果,可以经过项目合同商定效果处置。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运用和管理必需恪守国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确实定要充沛发扬专家作用;遵照老实请求、公正受理、公道竞争、地下通明、迷信管理、专款公用、良性循环的准绳。

第二章&emsp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emsp&emsp第七条&emsp地勘基金由财政部、疆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疆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地勘基金组织施行及日常管理任务。

&emsp&emsp第八条&emsp财政部次要担任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详细职责如下:

&emsp&emsp(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emsp&emsp(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施行费预算;

&emsp&emsp(三)审核操持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运用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emsp&emsp(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emsp&emsp第九条&emsp疆土资源部次要担任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详细职责如下:

&emsp&emsp(一)会同财政部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emsp&emsp(二)依法协谐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emsp&emsp(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施行费预算;

&emsp&emsp(四)汇总编制项目收入用款方案,操持资金领取;

&emsp&emsp(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emsp&emsp(六)监视反省地勘基金项目执行状况。

第十条&emsp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疆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疆土资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项目,担任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对、协调,协助项目施行日常监视管理和项目效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emsp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疆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emsp依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状况,地勘基金辨别采取全额投资、协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下列矿产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一)煤炭国度规划矿区的煤炭勘查项目;

(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度规则实行维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

高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新零售、新技术、生物制药等新的产业集群正在迸发活力;创新驱动、科技支撑、知识产权转化、技术转移等新的动能正在超越旧的动力,新经济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三)生态软弱区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项目;

(四)尚未注销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当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已注销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协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价价或以实践投资额计算出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进步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度出资勘查构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停止协作投资的,该当按国度有关规则对矿业权权益停止处置或许对权好处置方式停止商定。

第十三条&emsp尚未注销矿业权的地勘基金项目依照下列方式论证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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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勘查项目,由省级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和项目建议,报经疆土资源部同意后,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公告,次要经过招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当单位;

(二)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国度现有地质任务效果论证提出的勘查项目,经省级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赞同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公告,次要经过招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当单位;

(三)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依据后期地质任务效果,提出尚未注销探矿权的项目请求,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赞同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将申报资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项目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经过后,由申报单位承当项目勘查任务。

&emsp&emsp第十四条&emsp已注销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编制项目申报资料,经项目所在地省级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下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请求,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停止论证。

&emsp&emsp第十五条&emsp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经过后,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将优选承当单位状况和项目立项论证后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emsp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承当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报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审查认定的项目设计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和组织施行费预算建议,经疆土资源部审核赞同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疆土资源部批复预算。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准绳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需依照规则顺序报批。

第十七条&emsp项目施行进程中,项目承当单位该当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状况。项目完毕后按规则停止项目验收,并按国度有关规则汇交项目效果材料和有关地质材料。

第四章&emsp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emsp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公用,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emsp&emsp第十九条&emsp地勘基金收入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施行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当单位用于施行项目的各类费用,次要包括人员费、公用燃料和资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征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企业法兽性质的勘查单位应发作的设备折旧、应缴税金、利润等。

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任务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布置的,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度规则的规范从财政拨款中足额领取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反复列支。

公用燃料和资料费,指项目耗用的公用资料、公用工具仪器、任务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置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平安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任务人员因项目任务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施行进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施行有关的专题研讨、学术会议中按规则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材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施行进程中印刷报告、材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施行进程中占用土地需领取的暂时性设备拆建费、暂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领取给项目暂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征询费,指项目延聘专家或征询机构停止业务技术征询、评审发作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施行进程中委托外单位停止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施行进程中租用公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作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施行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度有开支规范的,按国度有关规则执行。

&emsp&emsp(二)组织施行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展开项目审查、论证、投标,对项目停止监视反省、项目监理、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价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作的各类费用。

&emsp&emsp第二十条&emsp项目经费收入应严厉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则的费用开支范围和规范对项目停止本钱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展开支范围,进步开支规范。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收入:

&emsp&emsp(一)应由事业费、根本建立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emsp&emsp(二)出借存款本息;

&emsp&emsp(三)投资性收入、捐赠及资助;

&emsp&emsp(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收入;

&emsp&emsp(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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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p&emsp第二十一条&emsp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关协作方终止协作需中途撤销或许中止的,按规则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赞同后,项目承当单位该当按完成的任务量和规则的预算规范停止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emsp&emsp第二十二条&emsp项目资金拨付依照财政国库集中领取制度的规则操持。

&emsp&emsp第二十三条&emsp项目任务完毕停止项目效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当单位应依照实践完成的无效任务量和国度规则的预算规范停止项目经费结算。有结余资金的,依照国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则执行。

&emsp&emsp第二十四条&emsp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依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则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疆土资源部,疆土资源部审核后归入部门决算一并报财政部。

第五章&emsp效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emsp&emsp第二十五条&emsp项目效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施行构成的地质材料和矿业权等,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停止管理。

&emsp&emsp第二十六条&emsp地勘基金实行加入机制。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获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则顺序经同意后予以核销。

对能获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依照国度有关规则经过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协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依照项目合同商定转让其权益,协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置权。

地勘基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关协作方终止协作需中途撤销或许中止的,其投资及相关效果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置。

第二十七条&emsp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支出依照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则在地方和中央之间分红。

第二十八条&emsp协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依据合同的商定,由协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其中,地勘基金所得收益依照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则在地方和中央之间分红。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当单位按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奉献应享用的奖励,依照国度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emsp监视反省

第三十条&emsp财政部、疆土资源部不活期地组织有关机构对地勘基金运用状况和项目执行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第三十一条&emsp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要树立项目管理的监视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施行对项目的全进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置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运用中的成绩。

&emsp&emsp第三十二条&emsp项目承当单位应增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厉恪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视反省。

&emsp&emsp第三十三条&emsp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财政部、疆土资源部将视状况采取通报批判、中止拨款、终止项目、发出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历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分。构成立功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emsp&emsp(一)虚报项目的;

&emsp&emsp(二)私自转包项目、改动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emsp&emsp(三)伪造、藏匿技术材料和效果材料的;

&emsp&emsp(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emsp&emsp(五)违背财务会计制度和本方法规则的;

&emsp&emsp(六)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的。

&emsp&emsp第三十四条&emsp对因组织施行不力或许管理不善等人为要素形成项目中途撤销、未经过完工验收、未按国度规则汇交效果材料的,除该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当单位还该当停止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当单位不得承当地勘基金项目。

&emsp&emsp第三十五条&emsp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投标和管理中故弄玄虚、秉公作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处置。

第七章&emsp附则

&emsp&emsp第三十六条&emsp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疆土资源部担任解释。

&emsp&emsp第三十七条&emsp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地方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方法》(财建[2006]342号)同时废止。

&emsp&emsp第三十八条&emsp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该当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施行方法,报财政部、疆土资源部同意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