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新闻 > 国内新闻

农业部办公厅 财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器

作者:王龙 2018年04月11日 国内新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农业(农牧、乡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置办补贴产品运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宽大失信违规产销企业,树立健全农机置办补贴产品违规运营行为处置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平安,依据《财政守法行为处分奖励条例》《地方对中央专项转移领取管理方法》(财预〔2015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特制定《农业机械置办补贴产品违规运营行为处置方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置办补贴产品违规运营行为处置方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9

 

 

 

农业机械置办补贴产品违规运营行为处置方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置办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运营行为查处任务,依据《财政守法行为处分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地方对中央专项转移领取管理方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消费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置办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施行中所发作的违规运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请求农机置办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运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运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置办补贴辅佐管理零碎、补贴产品运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进程中发作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运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照实事求是、地下公正、权责分歧、中央为主的准绳。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展开违规行为查处任务。

第六条  农机消费企业自主确定和发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点监视其受权经销企业恪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则,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当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施行,享有政策法规规则的合法权益,并承当以下责任义务。

(一)恪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则,合法合规运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守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标准真实运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置办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伪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管真实完好的纸质和电子材料,供给契合规则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施行的异常状况,应自动报告外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备弥补措施,并增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契合规则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支付补贴或已将支付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操持退(换)货,并自动报告外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当违背政策规则所惹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结果,自动退回违规行为触及的补贴资金,承受主管部门处置;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当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分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细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p#分页标题#e#

(一)细微违规行为。次要指无客观成心,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材料归集等方面实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施行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次要指涉嫌客观成心,违犯承诺,对补贴政策施行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运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置办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自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施行的异常状况并采取防备弥补措施,未按规则顺序操持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状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次要指存在分明客观成心,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反复报补等合法手腕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施行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怂恿购机者肇事、制造群体性事情等。

第八条农机化、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异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兼并施行。

(一)对细微违规行为的处置。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状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正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历、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历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置。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状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受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历、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历、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历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用农机置办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置。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历、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历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运营黑名单,制止再参与补贴政策施行任务。

上述行为涉嫌立功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九条在处置违规行为进程中触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置决议,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实行资金处置决议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请求强迫执行。

第十条采取暂停处置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请求,可按顺序研讨后续处置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请求的,视为该企业自行保持相关产品补贴资历,准绳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历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置办且经核对未发现违规成绩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则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规范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则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后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自动报告成绩、无效挽回或加重损失的可从轻或加重处置。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置决议、屡次或反复发作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减轻处置。

 

第三章  查处顺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接到群众告发赞扬、下级机我国这片创新热土正在发生一场全面而深刻的产业结构变革。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依照以下顺序启动查处任务,全程留痕。

#p#分页标题#e#

(一)受理注销。对下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注销。对提供不实联络方式、匿名反映且无详细线索的,可不予注销。告发赞扬事项触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则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注销的告发赞扬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伐查,对有详细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置办补贴辅佐管理零碎中对触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锁等防备处置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停止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置决议前,应实行约谈顺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则时限内不承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置通报。依据调查后果和约谈状况,经个人研讨作出有关处置决议并予发布。

(五)资料留存。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对相关调查资料等留存备查。未禁受理注销的相关资料亦应留存。调查资料保管期5-10年。

第十三条  依据农机置办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双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作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置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置,处置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作地的系列措施总体坚持分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农机化、财政部门任务人员在补贴政策施行管理中的违纪、守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处置;涉嫌立功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财政部担任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和新疆消费建立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依据本方法,制定本辖区农业机械置办补贴产品违规运营行为处置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