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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状况卫生打点条例

作者:马阳一 2018年04月10日 国内新闻

原标题: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曾经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2月7日经过,并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3日同意,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步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程度,依法创立整洁、美丽、文明的乐东,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抱由镇建成区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的区域。

  其他区域是指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任务实行一致指导、组织协谐和片面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视管理任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视管理任务。

  规划、建立、财政、公安、土地、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视、旅游、商务、爱卫、交通、水务、陆地、农业、环境维护、园林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视管理任务。

  各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该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惹事业一致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树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渐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备的建立和运营。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会同开展和变革、规划建立等部门,根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备建立规划,并组织施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旧事媒体和商业场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文明文娱等公共场所的一切权人或许管理人该当增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指点学校、幼儿园增强对在校先生、幼儿的环境卫生认识教育,加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认识,进步公民的公共品德程度,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良好习尚。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归入年度政绩考核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活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停止监视反省,对成果明显的单位和团体给予惩处和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义务的单位和团体按照有关规则停止责任追查。

  第七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实践制定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

  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依据实践需求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经法定顺序同意后施行,并向社会发布,承受大众监视。

  第九条 修建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备该当契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规范,与四周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次要街道和重点地域临街修建物外立面设置、装置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动外立面行为的,该当保证平安、美观,不得违背有关规划设计的要求。违背规则的,责令限期矫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矫正的,依法强迫改造或许撤除,所需费用由违背规则的行为人承当。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私自在修建物顶部搭棚设架。违背规则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限期撤除,并处暂时建立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次要路途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邮政、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备、雕塑、广告牌,该当坚持平安、整洁、残缺,呈现破旧、污损、丧失或许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一切权人或许维护管理单位该当及时修复、改换、清洗或许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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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镇人民政府该当依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大众发布信息需求,并担任日常管理和保洁。

  制止在修建物、构筑物、公共设备、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描写、喷涂以及私自悬挂或许张贴广告标语等。违背规则的,责令肃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在路途、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因建立等特殊需求,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暂时堆放物料,搭建暂时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的,必需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后,依照有关规则操持审批手续;影响路途交通平安和通行的,还该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赞同;建立项目完工后,该当及时肃清或许撤除并保证整洁。

  搭建的暂时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该当坚持整洁、美观,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复工场地该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

  违背规则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次要路途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同意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备。违背规则的,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该当依据便民准绳和需求,一致规划,合理设置暂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运营者该当在规则的路段和工夫内有序运营,并坚持环境清洁。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私自占用路途、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运营、兜售物品、设点收买、晾晒农副产品和展开棋牌等文娱活动。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扣押其运营的物品和与守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制止在机动车道分发广告宣传品。违背规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城镇建成区内的次要街道、广场周边运营者不得违背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则,超出其运营店的门、窗停止店外运营、作业或许展现商品。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委托的单位该当标准售卖槟榔摊点;售卖槟榔的,要装备塑料袋、有盖容器等渣汁回收物。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一致规划建立公共停车场所。鼓舞社会资金依照城乡建立规划要求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鼓舞街道两侧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该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路途、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在路途、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许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妨碍物。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严厉控制应用路途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街道两侧的单位和运营场所该当应用自有场地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许停车泊位,不得私自占用人行路途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免费。违背规则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路途及其隶属设备该当坚持整洁、残缺。产权单位或许管理单位该当及时修复路面呈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呈现污损、破坏的,产权单位或许管理单位该当及时维修、改换或许清洗,并活期清淤、疏浚。

  在路途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备,该当坚持其残缺、正位。产权单位或许管理单位该当依照规则活期巡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备丧失、破损或许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许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许接到报告后,该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依照规则及时补装、改换或许正位;不能及时补装、改换或许正位的,该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许管理单位的责任形成别人人身财富损害的,该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路途下行驶的机动车该当坚持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渣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的车辆,该当采取密闭或许其他措施避免物料泄露、遗撒。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车辆不得上路途行驶。

  第二十一条 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的运营管理单位,该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停止日常维护、渣滓打扫,维护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 修建施工单位该当在同意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恪守下列规则: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掩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空中和车辆等无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修建土方、工程渣土、修建渣滓该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该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破路施工该当设置分明标志和平安防围设备;

  (四)施工时期发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梗塞管道;

  (五)按照规则在施工工地设置暂时厕所和生活渣滓搜集容器;

  (六)物料、机具该当摆放划一;

  (七)工程完工时,该当及时撤除暂时设备、肃清物料并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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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背前款第(一)、(二)项规则之一的,责令矫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复工整治;违背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则之一的,责令矫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累计三次违背前款规则之一的,归入修建行业诚信记载。

  第二十三条 从事废旧物品收买的运营者该当对收买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和净化四周环境。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备的管理单位该当做好环境卫生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坚持其整洁、残缺。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私自撤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备、市政设备、城镇街道绿化设备、园林设备或许改动其用处。违背规则的,责令恢恢复状或赔偿损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依据相关规划和规范,确定公共厕所、渣滓直达站、废弃物搜集容器、生活渣滓搜集场所、修建渣滓暂时堆放点等公共环境卫生设备的规划,并组织建立。该当规划建立修建渣滓综合应用厂,完善渣滓搜集转运及迷信化管理体系建立,确保渣滓失掉妥善处置。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立以及其他大型公用修建建立时,该当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立公共厕所、渣滓直达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立、同时交付运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该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突发事情、严重自然灾祸状况下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渣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渣滓的正常打扫、搜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居民该当维护环境卫生,制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甘蔗渣、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

  (三)乱倒及乱丢生活渣滓、污水、粪便、植物尸体;

  (四)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植物;

  (五)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抛丢弃物;

  (六)直接向行人街道排放空调水;

  (七)活动摊点乱往街路途面丢渣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责令矫正,处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制止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放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牲畜家禽。宠物豢养人该当增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豢养人该当立刻肃清。制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效劳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该当标准货物摆放,严禁占道运营,严厉划行归市,坚持集贸市场内和四周环境整洁,装备环境卫生巡视监视员,并依照渣滓日发生量设置渣滓搜集容器,对渣滓实行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运营者该当听从管理,坚持摊位和运营场地的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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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运营活动的,该当具有契合标准要求的运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置设备,避免污水、废油外流,坚持四周环境卫生整洁。

  违背规则招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矫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无害废弃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该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独自搜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渣滓、修建渣滓和工程渣土。违背规则的,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度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增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定限制或许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夫、地点和品种。

  单位和团体燃放烟花爆竹后,该当依照有关规则即时清算纸渣等燃放残留物。违背规则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在海岸沙滩上燃放烟花爆竹。

  殡葬队伍从抱由镇建成区经过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抛撒纸钱、冥币等。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增强对生活渣滓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逐渐实行生活渣滓分类投放、搜集、运输和处置,倡导推行和运用一次功能降解的包装资料。

  施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发生生活渣滓的单位和团体该当依照有关规则交纳生活渣滓处置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规划、建立渣滓堆放场所。

  施工单位该当依照规则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进程中发生的修建渣滓,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背规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发生的修建渣滓该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其他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立,经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树立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完成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镇人民政府该当根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规范,引导村(居)民展开城乡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立。

  村(居)民委员会该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居)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商定,维护整洁、优美的消费生活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主干道旁的门店、住户该当依照容纳貌、包卫生、包次序的“门前三包”要求,做好门前卫生保洁任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该当活期对其村貌和环境卫生任务停止管理反省。

  村(居)民委员会该当将本村村道和公共场所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白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该当装备卫生保洁员,担任环境卫生的日常打扫、保洁和渣滓搜集处置任务。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该当增强乡村集贸市场建立和管理,引导运营者进入乡村集贸市场运营。

  制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运营活动或许晾晒农产品。违背规则的,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依照规划增强镇、村渣滓搜集、运输、处置等环境卫生设备建立。乡村生活渣滓在农户停止打扫分类后,由村搜集处置;依照规则需求进入城镇渣滓处置零碎停止处置的,转运至渣滓处置厂(场)停止有害化处置。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推进乡村污水处置一致规划、建立和管理,改善乡村环境卫生条件。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制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对修建物停止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私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等;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渣滓、粪肥和砖块、木料等杂物;

  (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强迫肃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按有关规则停止处分。

  第三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该当增强对镇区街道和乡村路途两侧修建物监视管理,对该当报建而未报建同意的修建物,责令中止建立、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可以撤除。

  建立单位或许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可以并处暂时建立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同意停止暂时建立的;

  (二)未依照同意内容停止暂时建立的;

  (三)暂时修建物、构筑物超越同意期限不撤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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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该当树立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回收站,回收和处置废弃的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

  农产品消费者该当将废弃的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及时搜集寄存到回收站。违背规则的,责令限期肃清;逾期未肃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产质量量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组织肃清或许回收,所需费用由农产品消费者承当。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在海岸、河道、沟渠、水库、公共绿地等地倾倒影响环境卫生、绿化和河道、沟渠流通的废弃物。违背规则的,责令肃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责任区制度和监视反省

  第四十一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下列规则实行责任区制度,以“门前三包”责任方式停止管理,明白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延聘物业效劳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担任;未延聘物业效劳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担任;

  (二)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运营管理单位担任;

  (三)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运营管理单位担任;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担任;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许运用单位担任;

  (六)建立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担任;尚未开工的建立工程用地,由建立单位担任;

  (七)旅游景区景点、文明、体育、文娱、旅游等公共活动场地,由运营管理单位担任;

  (八)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消费(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担任;

  (九)机关、集团、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担任;

  (十)农场、林场、盐场以及各类维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由本单位担任;

  (十一)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居)民委员会担任。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镇人民政府担任划分,明白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与相关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责任人该当依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任务,保证责任区契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规范。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违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则的行为,有权予以劝止、制止,并可要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委托的单位查处。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状况停止活期考核。考核后果归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停止问责。考核和问责方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责任人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条例有关的规则,对守法行为人的相关财物施行扣押的,该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守法行为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承受处置。对被扣押的财物该当妥善保管,不得运用并且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该当树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赞扬处置制度,设立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赞扬电话。

  任何单位和团体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赞扬。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该当自受理赞扬之日起十五个任务日内将处置意见回答赞扬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树立告发奖励制度,对积极告发、提供证据的,经查证失实,给予告发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该当增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执法队伍建立,标准管理,明白执法顺序。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单位及其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守法施行行政答应或许行政处分;

  (二)对赞扬、告发不依法受理;

  (三)凌辱、打骂或许以暴力方式看待当事人;

  (四)行政执法中成心损坏当事人物品;

  (五)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

  (六)不出示证件执法或许不运用罚没公用票据;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贪污行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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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其下级机关或许监察机关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给当事天然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障碍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委托的单位任务人员依法实行职责,或许凌辱、殴打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则的行政处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则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则施行。

  违背本条例规则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分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分规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的详细使用成绩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担任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