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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资源部令(第62号)疆域资源

作者:刘书明 2018年04月04日 国内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源部令

第 62 号

  《疆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曾经2015年5月6日疆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 长  姜大明    
2015年5月11日   

疆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
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
(2015年5月6日疆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

  为深化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维护法制一致,片面推进依法行政,疆土资源部对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变革和注册资本注销制度变革等重点变革触及的规章停止了清算。经清算,疆土资源部决议:对《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5部规章的局部条款予以修正。
  一、删去《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疆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二、删去《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疆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三、删去《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疆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许创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四、将《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则》(疆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后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施行。”
  五、将《古生物化石维护条例施行方法》(疆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正为“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疆土资源部发布。”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方法》、《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则》、《古生物化石维护条例施行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
(2005年5月20日疆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 依据2015年5月6日
疆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的《疆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祸
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标准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市场次序,保证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质量,依据《地质灾祸防治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请求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施行对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是指在地质灾祸易发区内停止工程建立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立工程和规划区蒙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空中塌陷、地裂痕、空中沉降等地质灾祸的能够性和工程建立中、建立后引发地质灾祸的能够性做出评价,提出详细预防管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疆土资源部担任甲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担任乙级和丙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的单位,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答应范围内承当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业务。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停止监视反省。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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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该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地步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祸调查或许地质灾祸防治技术任务5年以上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0名;
  (二)近2年内独立承当过不少于15项二级以上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有优秀的任务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祸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配备。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该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地步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祸调查或许地质灾祸防治技术任务5年以上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二)近2年内独立承当过10项以上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有良好的任务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祸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配备。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该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地步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祸调查或许地质灾祸防治技术任务5年以上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祸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配备。
  第十条 除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则的条件外,请求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还该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担任人该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许环地步质初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越技术人员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获得甲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可以承当一、二、三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
  获得乙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可以承当二、三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
  获得丙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可以承当三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
  第十二条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停止重要建立项目建立;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域停止较重要建立项目建立;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域停止较重要建立项目建立;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域停止普通建立项目建立。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外,其他建立项目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立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水平的分类,依照国度有关规则执行。

第三章 请求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疆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请求的详细受理工夫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请求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该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外向审批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历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同意文件。
  (三)在外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许有关部门注销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担任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当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任务的次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程度与质量监控体系阐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资料该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疆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 请求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该当照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请求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资质单位在请求时故弄玄虚的,资质证书自始有效。
  第十六条 请求甲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的,向疆土资源部请求;请求乙级和丙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该当自受理资质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任务。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担任人同意,可以延伸10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的审批后果,该当在同意后60日内报疆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请求资料后,该当组织专家停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工夫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同意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该当在媒体上停止公示,公示工夫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该当予以同意,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该当对请求资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该当将审批后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分为副本和正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能。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由疆土资源部一致监制。
  第二十条 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无效期为3年。
  无效期届满,需求持续从事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活动的,该当于资质证书无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请求延续。
  审批机关该当对请求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价活动停止审核。契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无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操持延续手续。
  契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2年后或许在请求延续的同时请求晋级。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请求补领。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的,该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登记手续。需求持续从业的,该当重新请求。
  资质单位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担任人等事项发作变卦的,该当在变卦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变卦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许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该当在操持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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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边疆质灾祸风险性评价活动停止监视反省时,被反省单位该当配合,并照实提供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反省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契合其资质等级的,该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停止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该当树立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效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反省和后续效劳制度,按要求照实填写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业务手册,照实记载其任务业绩和存在的次要成绩。
  第二十五条 资质单位该当树立严厉的技术效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该当在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承当的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发作严重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该当中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停止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该当在签署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项目合同后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价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该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担任人和其他评价技术人员该当活期参与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业务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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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不及时操持资质证书变卦、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不按时停止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任务人员,在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进程中秉公作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
单位资质管理方法
(2005年5月20日疆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 依据2015年5月6日
疆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的《疆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祸
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祸管理工程质量,无效加重地质灾祸形成的危害,保证人民生命和财富平安,依据《地质灾祸防治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请求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施行对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地质灾祸管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空中塌陷、地裂痕、空中沉降等地质灾祸或许地质灾祸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许加重地质灾祸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疆土资源部担任甲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担任乙级和丙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该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答应的范围内承当地质灾祸管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停止监视反省。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地步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当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有优秀的任务业绩;
  3.具有与承当大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相顺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地步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3年内独立承当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有良好的任务业绩;
  3.具有与承当中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相顺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地步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与承当小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相顺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
  2.近3年内承当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设计义务,有优秀的任务业绩;
  3.具有与承当大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设计相顺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3年内承当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设计义务,有良好的任务业绩;
  3.具有与承当中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设计相顺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与承当小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设计相顺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平安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当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秀的任务业绩;
  3.具有与承当大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施工相顺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平安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当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任务业绩;
  3.具有与承当中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施工相顺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平安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
  2.具有与承当小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施工相顺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则的资质条件外,请求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该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历,其中请求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需具有企业法人资历;
  (二)有健全的平安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作过严重平安、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越10%。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
  1.管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许独自立项的地质灾祸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管理工程所维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
  3.管理工程所维护的财富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二)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
  1.管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许独自立项的地质灾祸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管理工程所维护的人员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管理工程所维护的财富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状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

第三章 请求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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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疆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请求的详细受理工夫,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请求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该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外向审批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质请求表;
  (二)单位法人资历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同意文件;
  (三)在外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许有关部门注销的证明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次要技术担任人任命或许聘任文件;
  (五)当年退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当过的次要地质灾祸管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资料,包括义务书、委托书或许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次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平安管理的有关资料;
  (九)近5年内无平安、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资料该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请求表可以从疆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 请求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该当照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请求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资质单位在请求资质时故弄玄虚的,资质证书自始有效。
  第十五条 请求甲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疆土资源部请求。
  请求乙级和丙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该当在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任务。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担任人同意,可以再延伸10日。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请求资料后,该当组织专家停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工夫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同意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该当在媒体上停止公示。公示工夫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该当予以同意,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该当对其请求资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该当将审批后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该当在同意后的60日内报疆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副本和正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能。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疆土资源部一致监制。
  第十九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无效期为3年。
  无效期届满需求持续从业的,该当在资质证书无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请求。
  审批机关该当对请求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停止审核。契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无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操持延续手续。
  契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许在请求延续的同时,请求晋级。经审核,契合本方法规则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该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请求补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的,该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登记手续。需求持续从业的,该当重新请求。
  资质单位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担任人等事项发作变卦的,该当在变卦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变卦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许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该当在操持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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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停止监视反省时,被反省的单位该当配合,并照实提供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反省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该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停止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该当树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照实记载其任务业绩和存在的次要成绩。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该当树立严厉的技术效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该当在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当的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发作严重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该当中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停止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担任人或许其他技术人员该当参与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承当地质灾祸管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该当在项目合同签署后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该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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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及时操持资质证书变卦、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停止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仍不矫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许负有监视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契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应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别人财物或许其他益处的;
  (四)不实行监视管理职责,或许发现守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施行前曾经获得地质灾祸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该当于本方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照本方法的规则到审批机关请求换领新证。逾期没有请求支付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概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方法
(2005年5月20日疆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 依据2015年5月6日
疆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的《疆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祸
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祸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工程工期,充沛发扬管理工程投资效益,增强对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据《地质灾祸防治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请求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施行对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该当在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答应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疆土资源部担任甲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担任乙级和丙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规范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地步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2.近3年内独立承当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秀的任务业绩。
  (二)乙级资质
  1.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地步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2.近3年内独立承当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任务业绩。
  (三)丙级资质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地步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除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资质条件外,请求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该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
  (二)具有健全的平安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作过严重平安、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越10%。
  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祸管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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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疆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请求的详细受理工夫,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 请求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该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外向审批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质请求表;
  (二)法人资历证明或许有关部门注销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次要技术担任人任命或许聘任文件;
  (四)当年退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当过的次要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资料,包括义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次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资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资料该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请求表可以从疆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 请求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该当照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请求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资质单位在请求资质时故弄玄虚的,资质证书自始有效。
  第十二条 请求甲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疆土资源部请求。
  请求乙级和丙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该当自受理资质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任务。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担任人同意,可以延伸10日。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请求资料后,该当组织专家停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工夫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同意的资质单位,该当在媒体上停止公示。公示工夫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该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该当对其请求资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该当将审批后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该当在同意后的60日内报疆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副本和正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能。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疆土资源部一致监制。
  第十六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无效期为3年。
  无效期届满需求持续从业的,该当在资质证书无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请求。
  审批机关该当对请求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停止审核。契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无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契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操持延续手续。
  契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2年后或许在请求延续的同时请求晋级。契合本方法规则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该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请求补领。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的,该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登记手续。需求持续从业的,重新请求。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担任人等事项发作变卦的,该当在变卦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变卦手续。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许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该当在操持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操持资质证书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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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活动停止监视反省。被反省的单位该当配合,并照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该当树立监理业务手册,照实记载其任务业绩和存在的次要成绩。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该当树立严厉的技术效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该当在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担任人或许其他技术人员该当活期参与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当的监理项目,该当在监理合同签署后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依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则及时操持资质证书变卦、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停止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祸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进程中秉公作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施行前曾经获得地质灾祸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该当于本方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照本方法的规则到审批机关请求支付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概有效。
  第三十条 本方法中的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及其分级规范,按照《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则
(2009年3月2日疆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依据2015年5月6日
疆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的《疆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灾祸
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矿山地质环境,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毁坏,维护人民生命和财富平安,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应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祸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形成矿区空中塌陷、地裂痕、崩塌、滑坡,含水层毁坏,地形地貌景观毁坏等的预防和管理恢复,适用本规则。
  开采矿产资源触及土地复垦的,按照国度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维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维护、谁毁坏谁管理、谁投资谁受害的准绳。
  第四条 疆土资源部担任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维护任务。
  县级以上中央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任务。
  第五条 国度鼓舞展开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迷信技术研讨,普及相关迷信技术知识,推行先进技术和办法,制定有关技术规范,进步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的迷信技术程度。
  第六条 国度鼓舞企业、社会集团或许团体投资,对已封闭或许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停止管理恢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团体对毁坏矿山地质环境的守法行为都有权停止检举和控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疆土资源部担任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任务。
  市、县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域的实践状况,展开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任务。
  第九条 疆土资源部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后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后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施行。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则。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该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开展趋向;
  (二)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的指点思想、准绳和目的;
  (三)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的次要义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施行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该当契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地质灾祸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 管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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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采矿权请求人请求操持采矿答应证时,该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报有同意权的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该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根本状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能够形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剖析评价(含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
  (四)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停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按照前款规则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的,不再独自停止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该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祸风险性评价资质或许地质灾祸管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任务业绩;
  (二)具有经过疆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维护和管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采矿权请求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或许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不契合要求的,有同意权的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告知请求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请求。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展开采规模、变卦矿区范围或许开采方式的,该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并报原同意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该当严厉执行经同意的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停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该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停止。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矿山地质环境毁坏的,由采矿权人担任管理恢复,管理恢复费用列入消费本钱。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运用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停止管理恢复。
  疆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维护规划,依照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该当按照国度有关规则,缴存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规范和缴存方法,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执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遵照企业一切、政府监管、专户贮存、专款公用的准绳。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依照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实行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义务,经有关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实行状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义务,或许未到达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要求,经历收不合格的,有关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 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许开采方式发作变卦的,采矿权人该当依照变卦后的规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后,对具有欣赏价值、迷信研讨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度鼓舞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度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疆土资源部审定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度矿山公园该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国际独具特征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迷信价值的矿业遗址;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许局部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明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根底设备完善,具有旅游潜在才能;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迷信合理。
  第二十三条 矿山封闭前,采矿权人该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请求操持闭坑手续时,该当经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实行管理恢复义务或许管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组织管理,管理资金缺乏局部由采矿权人承当。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该当按照本规则,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完毕后未请求采矿权的,该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停止回填、封锁,对构成的危岩、危坡等停止管理恢复,消弭平安隐患。

第四章 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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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义务的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相关责任人该当配合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反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照实反映状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树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任务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停止静态监测,指点、监视采矿权人展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该当活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照实提交监测材料。
  县级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活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材料报上一级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的监视反省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确立的管理恢复措施落实状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状况停止现场反省,对违背本规则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形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情的,有关责任人该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刻向外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背本规则,该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许扩展开采规模、变卦矿区范围或许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答应证的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经过其采矿答应证年检。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则,未依照同意的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管理的,或许在矿山被同意封闭、闭坑前未完成管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拒不矫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请求。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则,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答应证的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经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卦请求。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则,探矿权人未采取管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拒不矫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请求。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规则,扰乱、障碍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停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备或许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守法行为,限期恢恢复状或许采取弥补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任务人员违背本规则,在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监视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秉公作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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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该当按照本规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管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答应证审批机关同意,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古生物化石维护条例施行方法
(2012年12月27日疆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 依据2015年5月
6日疆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的《疆土资源部关于修正〈地质
灾祸风险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5部规章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古生物化石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疆土资源部担任全国古生物化石维护的组织、协调、指点和监视管理,实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度有关规则,研讨制定古生物化石维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成立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证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按照《条例》的规则展开任务,发扬专家的专业指点和征询作用;
  (三)组织制定国度古生物化石分级规范,审查同意并分批发布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四)根据《条例》规则的权限和顺序,担任古生物化石开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五)树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六)监视反省古生物化石维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施行,依法查处严重守法案件;
  (七)组织展开古生物化石维护的迷信研讨、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维护的组织、协调、指点和监视管理,实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维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按照《条例》的规则展开任务。经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扬专家的专业指点和征询作用。
  (三)根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则确定的权限和顺序,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维护古生物化石开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四)树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五)监视反省古生物化石维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施行,依法查处守法案件。
  (六)组织展开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维护的迷信研讨、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以及疆土资源部规则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则,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维护的管理和监视反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当古生物化石维护的管理和监视反省任务。
  第六条 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担任为古生物化石维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点和征询,次要承当下列任务:
  (一)参与古生物化石维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二)对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维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
  (三)拟定古生物化石维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拟定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五)为树立国度级古生物化石自然维护区和触及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征询效劳;
  (六)对古生物化石开掘请求出具评审意见;
  (七)对请求进出境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涉嫌守法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
  (八)对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停止评价定级;
  (九)展开古生物化石维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
  (十)疆土资源部规则的其他事项。
  疆土资源部成立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担任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任务。
  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疆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践任务需求,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受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点。
  第七条 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和普通维护古生物化石。依照迷信价值重要水平、保管完好水平和稀少水平,将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分级规范和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疆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组织编制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维护规划,针对外地古生物化石的散布、产出状况,分类采取维护措施,作出详细布置。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维护规划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经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审经过,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维护规划经同意后,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在30个任务日内逐级上报疆土资源部备案。
  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疆土资源部发布。
  第九条 请求树立国度级古生物化石自然维护区和触及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的,请求单位该当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前征求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将古生物化石维护任务所需经费归入年度预算,专款用于古生物化石维护管理、产地和标本维护、调查评价、规划编制、评审鉴定、征询评价、科研科普、宣传培训等任务。
  第十一条 单位或许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厉执行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维护管理、迷信研讨、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明显成果的;
  (二)告发或制止守法立功行为,使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失掉维护的;
  (三)将合法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珍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许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维护任务做出突出奉献的。
  第十二条 国度鼓舞单位或许团体经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古生物化石维护基金,专门用于古生物化石维护,任何单位或许团体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开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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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国度级古生物化石自然维护区内开掘古生物化石,或许在其他区域开掘古生物化石触及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该当向疆土资源部提出请求并获得同意。
  除前款规则的情形外,其他请求开掘古生物化石的,该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并获得同意。
  第十四条 请求开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古生物化石开掘请求表;
  (二)请求开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资料;
  (三)古生物化石开掘方案,包括开掘工夫和地点、开掘对象、开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开掘面积、层位和任务量、开掘技术道路、开掘领队及参与人员状况等;
  (四)古生物化石开掘标本保管方案,包括开掘的古生物化石能够的属种、古生物化石标本保管场所及其保管条件、避免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
  (五)古生物化石开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开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开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的义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停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停工程经费概算及筹措状况;
  (六)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则的证明资料包括:
  (一)单位性质证明资料。
  (二)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许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开掘阅历证明。开掘活动的领队除该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开掘阅历证明以外,还该当提供古生物专业初级职称证书。
  (三)契合古生物化石开掘需求的设备、设备的证明资料。
  (四)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维护工艺的证明资料。
  (五)契合古生物化石平安保管的设备、设备和场所的证明资料。
  同一单位2年内再次提动身掘请求的,可以不再提交以上资料,但该当提供开掘活动领队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疆土资源部该当自受理开掘请求之日起5个任务日内,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听取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疆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10个任务日外向疆土资源部回复意见。
  第十七条 疆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开掘请求后,该当将同意文件抄送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开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改动古生物化石开掘方案、开掘标本保管方案和开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的,该当报原同意开掘的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根据《条例》的规则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求请求同意。零星采集活动的担任人该当在采集活动开端前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予以支持。
  零星采集单位该当依照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中的内容展开采集活动。确需改动零星采集方案的,采集活动的担任人该当将变卦状况及时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中外协作展开的迷信研讨项目,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掘古生物化石的,开掘请求由中方化石开掘单位向疆土资源部提出,开掘领队由中方人员担任,开掘的古生物化石归中方一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选址,该当避开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赋存的区域;的确无法避开的,该当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或许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施行抢救性开掘。
  第二十二条 开掘古生物化石给别人消费、生活形成损失的,开掘单位该当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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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可以经过下列方式合法珍藏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
  (一)依法开掘;
  (二)依法转让、交流、赠与;
  (三)承受委托保管、展现;
  (四)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珍藏;
  (五)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方式。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珍藏守法取得或许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古生物化石。
  第二十四条 珍藏古生物化石的珍藏单位,该当契合《条例》规则的珍藏条件,保证其珍藏的古生物化石平安。
  根据珍藏条件,将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的级别,由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定,并活期展开评价。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该当将级别评定后果和评价后果报疆土资源部备案。
  级别评定后果和评价后果该当活期发布,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珍藏单位停止管理和监视反省的重要根据。
  第二十五条 甲级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该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公用展室和保管场所;
  (二)古生物化石珍藏、修复、展现的场所及隶属设备的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三)拥有相关研讨效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四)有避免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齐备的防火防盗等设备、设备;
  (五)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零碎;
  (六)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搜集、注销、入库、保管、运用、登记以及资产、平安防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波动的经费来源,设立了年度维护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乙级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该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公用展室和保管场所;
  (二)古生物化石珍藏、修复、展现的场所及隶属设备的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拥有相关研讨效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有避免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比拟齐备的防火防盗等设备、设备;
  (五)有比拟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零碎;
  (六)有比拟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搜集、注销、入库、保管、运用、登记以及资产、平安防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波动的经费来源,能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丙级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该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公用展室和保管场所;
  (二)古生物化石珍藏、展现的场所及隶属设备的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三)拥有相关研讨效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有避免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防火防盗等设备、设备;
  (五)树立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六)树立了古生物化石搜集、注销、入库、保管、运用、登记以及资产、平安防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波动的经费来源,能维持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珍藏古生物化石形式标本的单位,该当契合甲级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的珍藏条件。珍藏形式标本以外的一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该当契合乙级以上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的珍藏条件。珍藏二级、三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该当契合丙级以上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的珍藏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地质公园内设立的博物馆(陈列馆),因科普宣传需求珍藏本地开掘的古生物化石的;
  (二)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初等院校,因迷信研讨、教学的需求,在标本库中保管古生物化石的;
  (三)疆土资源部规则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则的单位珍藏和保管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该当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该当树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该当在档案中照实对本单位珍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绘和标注,并依据珍藏状况变化及时对档案作出变卦。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对本单位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真实性担任。
  珍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卦时,该当操持本单位珍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疆土资源部担任制定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建立规范,树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担任树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许遗失的,珍藏单位该当立刻向外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疆土资源部。疆土资源部该当立刻通报海关总署,避免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流失境外。
  第三十二条 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每三年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停止一次评价,并依据评价后果,对珍藏单位的级别停止调整。
  珍藏单位对级别评定后果和评价后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重新评价。
  第三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该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藏品、人员和机构的变化状况以及国际外展览、标本平安、科普教育、迷信研讨、财务管理等状况。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年度报告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并报送疆土资源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对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停止实地抽查。
  第三十四条 国度鼓舞单位和团体将《条例》实施前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则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将注销后果归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国度鼓舞单位或团体将其合法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委托契合条件的珍藏单位代为保管或许展现。
  第三十六条 疆土资源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组织专家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查获的有理由疑心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停止鉴定,出具能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由同级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担任接纳。有关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出具接纳凭证,并将接纳的古生物化石交契合条件的珍藏单位珍藏。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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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未经同意,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国度鼓舞单位和团体将其合法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契合条件的珍藏单位珍藏。
  第三十八条 珍藏单位不得将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流、赠与给不契合珍藏条件的单位和团体。
  珍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流或许赠与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该当向疆土资源部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流通请求表;
  (二)转让、交流、赠与合同;
  (三)转让、交流、赠与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
  (四)接纳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相应古生物化石珍藏条件的证明资料。
  疆土资源部该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20个任务日内作出能否同意的决议。
  疆土资源部同意转让、交流或许赠与请求前,该当征求有关珍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意请求后,该当将有关状况通报有关珍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买卖普通维护古生物化石的,该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在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停止。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维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视管理。
  第四十条 珍藏单位不再珍藏的普通维护古生物化石,可以依法流通。国有珍藏单位不再珍藏普通维护古生物化石的,该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古生物化石处置方案,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珍藏单位珍藏,或许依法流通。

第五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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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疆土资源部对全国的古生物化石出境活动停止统筹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下一年度古生物化石出境方案汇总上报疆土资源部。
  第四十二条 请求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许团体该当向疆土资源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古生物化石出境请求表。
  (二)请求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编号、标本称号、重点维护级别、产地、开掘工夫、开掘层位、标本尺寸和珍藏单位等。
  (三)外方协作单位的根本状况及资信证明。
  (四)协作研讨合同或许展览合同。
  (五)出境古生物化石的维护措施。
  (六)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维护预案。
  (七)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八)疆土资源部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三条 请求普通维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许团体该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古生物化石出境请求表;
  (二)请求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称号、产地、标本尺寸及数量等。
  第四十四条 经同意出境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进境的,请求人该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外向疆土资源部请求进境核对,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进境核对请求表。
  第四十五条 境外古生物化石暂时进境的,境内的协作单位或许团体该当根据《条例》的规则向疆土资源部请求核对、注销,提交下列资料:
  (一)境外古生物化石暂时进境核对请求表。
  (二)协作合同。
  (三)进境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称号、属种、编号、尺寸、产地等。
  (四)外方同意古生物化石合法出境的证明资料。
  第四十六条 境外古生物化石在境内展览、协作研讨或教学等活动完毕后,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许团体向疆土资源部请求核对,提交下列资料:
  (一)境外古生物化石复出境请求表。
  (二)复出境古生物化石清单及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称号、属种、编号、尺寸、产地等。
  (三)疆土资源部对该批古生物化石进境的核对、注销凭证。
  第四十七条 对境外查获的有理由疑心属于我国古生物化石的物品,疆土资源部该当组织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停止鉴定。对守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疆土资源部该当在国务院内政、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停止追索。追回的古生物化石,由疆土资源部交契合相应条件的珍藏单位珍藏。
  第四十八条 因迷信研讨、文明交流等缘由合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境外停留期限超越同意期限的,同意出境的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责令境内请求人限期追回出境的古生物化石。逾期未追回的,参照本方法关于守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有关规则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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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级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一)未按照本方法的规则编制和施行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维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方法的规则树立和管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的;
  (三)未按照本方法的规则将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许遗失的状况报告疆土资源部的;
  (四)其他不依法实行监视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条 未经同意开掘古生物化石或许未依照同意的开掘方案开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开掘,限期矫正,没收开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分款。在国度级古生物化石自然维护区、国度地质公园和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守法开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守法开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同意或许未依照同意的开掘方案开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未依照同意的开掘方案开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同意古生物化石开掘的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同意开掘的决议。
  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许团体在消费、建立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立工程施行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形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开掘单位未依照规则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同意开掘的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或许形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触及普通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及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珍藏单位不契合本方法规则的珍藏条件珍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平安的,由疆土资源部指定契合本方法规则的珍藏条件的珍藏单位代为珍藏,代为珍藏的费用由原珍藏单位承当。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许团体违背本方法的规则,珍藏守法取得或许不能证本着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倡所有人共同协作,编写一部完整而完善的百科全书,让知识在一定的技术规则和文化脉络下得以不断组合和拓展。 明合法来源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古生物化石珍藏单位之间未经同意转让、交流、赠与其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有守法所得的,没收守法所得;逾期不矫正的,触及三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珍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及二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珍藏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触及一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珍藏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国有珍藏单位将其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守法转让、交流、赠与给非国有珍藏单位或许团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触及三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珍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触及二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珍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触及一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珍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单位或许团体将其珍藏的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流、赠与、质押给本国人或许本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触及三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团体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触及二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团体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触及一级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团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守法所得的,没收守法所得;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专家违背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则,展开评审、鉴定、评价等任务,违犯职业品德、危害国度利益的,不得担任国度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或许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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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规则的古生物化石开掘请求表、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流通请求表、古生物化石出境请求表、出境古生物化石进境核对请求表、境外古生物化石暂时进境核对请求表、境外古生物化石复出境请求表等请求资料的格式由疆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方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