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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A与GFLA间商标侵权案审结 FILA获赔832万元

作者:李书华 2018年04月02日 国内新闻

导语: 近日,斐乐体育无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与浙江中远鞋业无限公司(下称中远鞋业公司)、温州共同电子商务无限公司(下称共同公司)、刘某以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无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之间的损害商标权以及不合理竞争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

  近日,斐乐体育无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与浙江中远鞋业无限公司(下称中远鞋业公司)、温州共同电子商务无限公司(下称共同公司)、刘某以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无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之间的损害商标权以及不合理竞争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

FILA与GFLA间商标侵权案审结 FILA获赔832万元(图1)

  法院经审理以为,中远鞋业公司、共同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运营者,理应知晓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消费并且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淘宝商城以及自营官方网站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运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销售金额宏大,其客观歹意分明,侵权情节严重,应依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采纳上诉,维持一审讯决,即中远鞋业公司等立刻中止对斐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损害,并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总计832万元。

  斐乐公司诉称,“GFLA”的商标标识经设计在颜色上采用共同的蓝、红组合,其中的字母采用共同的艺术外型组合,且该标识经过临时运用已成为斐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而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在其消费、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颜色及字母组合方式各方面刻意模拟,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成心运用“飛樂”标识误导消费者,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杂,因而构成不合理竞争行为。经斐乐公司统计,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已达数千万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应赔偿斐乐公司算计941万元。

  法院以为,中远鞋业公司、共同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运营者,理应知晓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消费并且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淘宝商城以及自营官方网站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运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销售金额宏大;同时,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早在2010年7月19日就以第7682295号“GLFA及图”商标与第G691003A号“FILA”商标近似为由,采纳了第7682295号“GLFA及图”商标在“服装、帽、鞋”上的注册请求,中远鞋业公司、共同公司和刘某此时显然曾经充沛知晓斐乐公司在先注册的“FILA”系列商标。在此状况下,三方依然持续消费和销售侵权商品,其客观歹意分明,侵权情节严重,应依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讯决采纳中远鞋业公司等上诉,维持一审讯决。

  来源:懒熊体育  作者:杜佳静

 来源:懒熊体育        编辑:梦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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