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3月28日电 题:吴小晖案的法了解读——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新华社记者陈菲、黄安琪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地下开庭审理了安邦财富保险集团股份无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状况作了要点摘录播报。记者采访了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请他依据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发布的案件现实、证据,以及此前有关部门和媒体发布的该案有关状况,对本案所触及的次要法律成绩停止剖析解读。
记者:从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发布的检察机关指控原告人涉嫌的次要立功现实和证据看,您以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原告人这些行为的性质?这些行为具有什么样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阮齐林:原告人吴小晖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超越保监会批复规模合法出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金额到达七千二百余亿元,具有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法集资案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一条规则,(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2)在社会上地下宣传,(3)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报答,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的,属于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吴小晖控制的安邦财险虽然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但是其远远超出保监会批复规模销售(超募),其超募的局部该当认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该超募局部具有合法性。其超募局部数额惊人,高达七千二百余亿元,包括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具有极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原告人吴小晖在上述合法集资进程中,第一,运用了诈骗的办法,暗中以超募保费资金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七百七十余亿元。依据有关规则,股东必需以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增资,而吴小晖暗中将超募的保费资金转为股东资金作为对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增资,违背法律规则,向保监会及大众虚拟偿付才能。同时吴小晖操纵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修正利润、调整数据,对外披露虚伪信息,继续向社会大众停止虚伪宣传。诱骗社会大众购置其投资型保险产品,招致超募规模急剧扩展。第二,合法占有巨额合法集资款(超募保费)。安邦财险对外以本身名义销售预定收益的投资型保险后,依据吴小晖的要求将超募保费局部藏匿至安邦集团或划转至吴小晖实践控制的产业公司,脱离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完成了吴小晖团体或经过其团体实践控制的产业公司合法占有巨额保费资金的目的,并实践形成了652亿元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只能以新的保费支出还旧的保费缺口,如此循环往复,与“庞氏骗局”相反。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以合法占无为目的,运用诈骗办法合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吴小晖运用诈骗办法合法集资、并将其中局部集资款合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立功。
同时,原告人吴小晖应用职务上便当,指使别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原安邦财险保费划转至其团体实践控制的产业公司占为己有的行为,契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为一百亿元,特别宏大。
记者:我们留意到,本案原告人的合法集资行为是应用保险机构停止的。在司法理论中,关于实践控制人应用合法金融机构合法集资,如何认定其合法性?如何认定其立功目的?如何区分单位立功和自然人团体立功?
阮齐林:你问的这几个成绩专业性很强。首先,关于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安邦财险虽然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但依照有关规则其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需经保监会同意。未经保监会同意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即具有合法性。由于超规模销售与合法集资具有异样的金融风险,关于投资人具有异样的危害性。而且,由于是合法金融机构,更容易获得社会大众的信任,可以迅速扩展合法集资规模构成更大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本案合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收缩到七千二百余亿元,与吴小晖应用安邦财险合法金融机构招牌具有亲密关系。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立刻出手接收安邦集团,即反映出其制造的金融风险的严重性,迫使政府部门出手“接盘”。近几年发作的合法集资案,如规模最大的“易租宝”案,涉案金额不过是以百亿元计,与本案合法集资规模相比是小巫见大巫。本案被合法占有不能出借的金额达六百五十余亿元,远超越“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
其次,关于原告人立功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法集资案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条规则,运用诈骗办法合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合法占无为目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5)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富,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合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本案中,原告人采用虚拟股权投资、虚伪股东分红等手腕,将其应用安邦财险超规模募集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划转至其团体实践控制聚焦消费升级、多维视频、家庭场景、数字营销、新零售等创新领域,为用户提供更多元、更前沿、更贴心的产品,满足用户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的产业公司占有、运用,并且曾经形成六百五十余亿元保费资金无法出借。足以认定具有合法占有目的。
第三,关于是单位立功还是团体立功。本案该当认定为原告人等团体立功,不该当认定为单位立功。一是单位立功该当表现单位意志,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等安邦系公司的运营管理均表现吴小晖的团体意志,不契合公司的运转规则,不能使吴小晖的团体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立功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本案中少量现实标明吴小晖是团体决议、谋取团体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立功案件详细使用法律有关成绩的解释》第三条规则:“盗用单位名义施行立功,守法所得由施行立功团体私分的,按照有关自然人立功的规则定罪处分”。本案中吴小晖将数百亿元的超募保费资金合法占为己有,该当认定为自然人立功。同时,本案中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由于吴小晖等人的合法集资、合法占有保费资金的行为,不得不承当吴小晖等人合法超募的七千二百余亿元理财富品的兑付责任。遭受了宏大的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其自身也是受益人。
记者:普通集资诈骗案件都会形成集资参与人的严重损失,而本案尚未呈现投保人实践损失的状况,请问阮教授,这种情形对立功评价能否有影响?
阮齐林:其实,安邦财险曾经发作宏大风险。经过明天的庭审可知,案发时吴小晖团体及产业公司的资产总和远远低于天量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应用保费资金虚伪注资、虚伪投资、巧立项目划转保费等行为,曾经掏空安邦财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数百万投资人将遭受宏大损失。所幸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宏大的兑付风险,紧急接收安邦集团,竭尽全力阻止风险扩展。也就是说,本案尚未呈现投资人实践损失的状况,完全是由于政府监管部门阻止吴小晖等人合法集资立功、接收安邦集团的后果,不该当因而而加重吴小晖等人侵占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财富,运用诈骗办法合法集资、合法占有集资款的罪责。
记者:起诉指控吴小晖的两局部立功现实都是将金融机构的资金占为己有,但一局部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局部认定为职务立功。为什么法律上会对这两局部立功现实作出不同的评价?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守法运用资金罪?
阮齐林:在立功手法根本相反的状况下,公诉人认定吴小晖辨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这种辨别认定的规范是基于被合法占有资金的性质。
普通而言,投资人购置保险公司产品后,资金即由保险公司实践一切并控制管理,实践控制人应用职务便当转移占有应认定为职务立功或守法运用资金罪。被合法占有的资金则全部来源于安邦合法的保费支出。
实践控制人为获取少量资金,而应用金融机构为工具向社会大众合法吸收资金,如本案中吴小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具有合法集资性质,原告人又将合法集资中的巨额资金合法转移占有,被合法占有的资金来源于安邦超发(合法集资)的投资型产品保费资金。在合法集资中,运用诈骗办法合法集资并将合法集资款转移占有,是出于一个成心支配下的所施行的关联行为,即合法集资并合法占有集资款,不能联系,该当全体评价,因而这局部认定为集资诈骗是合理的。
守法运用资金立功是有关管理机构违背国度规则对所管理的资金的守法运用行为,该罪名不可以涵盖或不可以包括资金来源合法以及对资金的合法占有行为。本案原告人吴小晖应用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销售保险产品具有合法集资性质,该合法集资行为不可以被守法运用资金罪所包括。也就是说,守法运用资金罪只能评价资金的用处守法,不可以或缺乏以评价资金来源合法的成绩,即不能包括对合法集资行为的评价。关于吴小晖合法集资行为,只要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才干高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新零售、新技术、生物制药等新的产业集群正在迸发活力;创新驱动、科技支撑、知识产权转化、技术转移等新的动能正在超越旧的动力,新经济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精确评价其获取资金的合法性。另外,守法运用资本次涌现的 AI、区块链和物联网热潮不同于以往,将对产业、社会和生活产生真正堪称“颠覆性”的变革。IT 技术人员需要全方位地“换脑”:对原有的知识结构进行全面刷新,全面升级。金罪不可以涵盖对资金的合法占有行为,集资诈骗罪不只能包括合法获取资金的行为,还包括对合法获取资金的合法占有,以及在合法占有根底上的支配、运用、奖励。因而,只要集资诈骗罪才干完好评价吴小晖的合法集资以及对合法集资的资金的合法占有。假如认定守法运用资金罪,则漏掉了对其合法集资和合法占有资金行为的评价,没有完好评价其全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