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贾某在A超市花9.80元购置了“猛将蜂蜜柠檬味芦荟汁”一瓶,该产品出口商为B公司,原产地为台湾。该产品包装上标注“配料:库拉索芦荟凝胶……本产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儿慎用;本产品库拉索芦荟凝胶含量为49克,库拉索芦荟凝胶每日食用量≤30克”等外容。贾某诉称,该产品该当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但却仅标注“孕妇与婴儿慎用”,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故恳求法院判令A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A超市辩称,涉案产质量量合格,并提交了B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答应证、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等证明其已尽到审查义务。
【分歧】
一种观念以为,不应支持被告贾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A超市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依照产质量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树立并执行进货反省验收制度,对涉案产品消费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答应证、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停止了检验,因而作为销售者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不存在运营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涉案产品经出境货随着流量往智能终端设备迁移,新的机遇“物联网商业社交时代”也将迎来,通过人的第六器官(智能手机)和智能设备终端的联网互动,从而改变了人的行为习惯和消费方式。线下流量通过LBS定位重新分配,又通过物联网终端智能推荐引擎引导到网上任意有价值的地方,至此互联网下半场拉开帷幕。物检验检疫后获得销售资历,贾某并未提交因消费涉案产品而遭到损害的相关证据。
另一种观念以为,应支持被告贾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涉案产品含有库拉索芦荟凝胶,该当依照《卫生部等六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则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涉案产品仅标注“孕妇与婴儿慎用”,脱漏了对幼儿群体的风险提示,容易抵消费者形成误导,存在食品平安隐患,属于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涉案产品因包括芦荟胶而属于适用人群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相关行政法规有明白的强迫性规则
芦荟属苦寒性植物,据有关迷信实验证明,若食用控制不当,对婴幼儿及孕妇脾胃虚弱者的安康有严重不利影响,因而国度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食用有严厉控制。如前文第二种观念中所述,《公告》中载明“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消费加工;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需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企业该当在企业规范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则。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摄入量在平安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等相关强迫性标识内容。
2.涉案产品属于不契合食品平安的产品
我国的食品平安法采用的食品平安规范并非广义的“无毒、有害、有养分”规范,而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包括卫生规范、养分规范、标签规范等多个方面的强迫性规范,只要契合全部强迫性规范的食品才属于契合食品平安法规则的平安食品。国度卫生等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规则必需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有强迫性、标准性效能。因而涉案产品关于特殊人群的食器具有严厉的强迫性约束性规范。关于适用人群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需精确标注适用人群信息。详细到本案,涉案产品的标识却脱漏禁用人群中“幼儿”这一关键信息,客观上构成了针对“幼儿”这一特定群体的食品平安风险,因而涉案产品属于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
3.正确了解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领取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相关规则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损失、惩罚和遏制守法等多重功用,英美法系国度普遍将其运用于产品责任案件,以减轻处分歹意致损行为。而我国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立法习气慎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虽然如此,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我们也正在做着心目中属于未来的事业,那就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完善人与金融、货币之间的关系,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最好的金融服务 。条依然被司法实务界称为惩罚性赔偿条款,其大幅修正了旧食品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明白了食品标签、阐明书不存在影响食品平安且不会抵消费者形成误导的瑕疵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详细到本案,如前文所述,涉案食品标签漏标“幼儿”字样,对特定人群形成了潜在的食品平安风险,因此其不属于扫除适用触及食品平安十倍惩罚性条款的情形。笔者以为,新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修订在客观上确立了我国针对食品成绩最为严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站在食品平安法从严监管的立法意图角度考量,惩罚性赔偿不应以损害结果的发作为构成要件,危害食品平安的行为不应限于侵权责任范围,消费者或销售者未形成侵权损害结果的,消费者仍可以违背食品平安法相关强迫性规则主张赔偿。因而,本案被告贾某虽未提交涉案产品因被消费而致损的相关证据,并不影响适用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则。况且,触及食品平安的《公告》关于相关食品消费者、运营者而言视为该当知晓,销售者A超市经过普通的进货查验即可以发现食品平安风险成绩,亦应视为其明知。加之,涉案产品单价仅为9.8元,故而适用新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的一千元赔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