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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成绩的

作者:马熙远 2018年03月27日 国内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成绩的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成绩的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成绩的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成绩的规则(试行)


1998/07/08

法释〔1998〕15号



全文
为了保证在执行顺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无效地执行失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则,
结合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的理论经历,现对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成绩作如下规则。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依据需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则,设立执行机构,专门担任执行任务。
2.执行机构担任执行下列失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停书,民事制判决定、领取令,以及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裁定、调停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分决议、行政处置决议;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判决和调停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有关规则作出的财富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务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供认其效能的本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
出的仲裁判决;
(6)法律规则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富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
审讯庭担任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担任执行。其中复杂、疑问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
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担任执行。
5.执行顺序中严重事项的操持,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同意。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则对仲裁判决能否有不予执行
事由停止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停止。
7.执行机构应装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器具等,以保证及时
无效地实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任务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则着装。必
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与。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致制发。
9.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担任本院对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的监视、指点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际仲裁判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则确定。
11.在国际仲裁进程中,当事人请求财富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被请求保全的财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请求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进程中,当事人请求财富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被请求保全的财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请求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置决议和处分决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富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
理决议和处分决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团体民法院请求执行;当
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请求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作争议的,由单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
方共同的下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状况需求由下级人民法院
执行的,可以报请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请求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该当契合下列条件:
(1)请求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曾经失效;
(2)请求执行人是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人或其承继人、权益接受人;
(3)请求执行人在法活期限内提出请求;
(4)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白;
(5)义务人在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实行义务;
(6)属于受请求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契合上述条件的请求,该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契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
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普通该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
发作法律效能的具有给付奉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判决定书,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停书,由审讯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请求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请求执行书。请求执行书中该当写明请求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
请执行人所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富情况。
请求执行人书写请求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行动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行动
请求该当制造笔录,由请求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本国一方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该当提交中文请求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
同参与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则的,依照条约规则操持。
(2)失效法律文书正本。
(3)请求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团体请求的,该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请求的,
该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请求的,该当提交营业执照副
本和次要担任人身份证明。
(4)承继人或权益接受人请求执行的,该当提交承继或接受权益的证明文件。
(5)其他该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请求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判决,该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
协议书。
请求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判决的,该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
公证的仲裁判决书中文本。
22.请求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请求执行。委托代理的,该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受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保持、变卦民事权益,或代为停止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
该当有委托人的特别受权。
23.请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该当依照人民法院诉讼免费方法的规则交纳请求执行的
费用。
四、执行前的预备和对被执行人财富情况的查明
24.人民法院决议受理执行案件后,该当在三日外向被执行人收回执行告诉书,责令
其在指定的时期内实行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则的
迟延实行时期的债权利息或迟延实行金。
25.执行告诉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则。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告诉书指定的时期实行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该当及时
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告诉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财富的,该当立刻采取
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该当制造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7.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失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造失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
宗资料。
28.请求执行人该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富情况或线索。被执行
人必需照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富情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团体,
调查理解被执行人的财富情况,对调查所需的资料可以停止复制、抄录或拍照,但该当依法
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富情况和实行义务的才能,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到人民法院承受讯问。
30.被执行人回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富情况的证据资料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则停止搜寻。
31.人民法院依法搜寻时,对被执行人能够寄存藏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资料的处所、
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迫开启。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解冻、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
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解冻、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银行
存款的告诉》的规则操持。
33.金融机构私自冻结被人民法院解冻的款项,致解冻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
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该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
围内以本人的财富向请求执行人承当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预备金和备付金不得解冻和
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解冻、划拨,
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富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支出转为储蓄存款的,该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
的,人民法院该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收回协助执行告诉书,并附失效法律
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支出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该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收回
协助执行告诉书,由其协助拘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支出的告诉后,私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
人领取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该当裁定其在领取的数额外向申
请执行人承当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才能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富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该当向有关单位收回协助执行告诉书,连同裁定书副
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富的价值该当与被执行人实行债权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一切的其别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富,可以采
取查封、扣押措施。财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该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
先受偿后,其他额局部用于清偿请求执行人的债务。
41.对动产的查封,该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方便加贴封条的,该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该当向有关管理机关收回协助执行告诉书,要求
其不得操持查封财富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富权证照交人民法院
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收回协助执行告诉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的,不得对立其别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财富,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担任保管。如持续运用被查封的财富对其价
值无严重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持续运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运用的差错形成的损失,由
被执行人承当。
43.被扣押的财富,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团体保管。对扣
押的财富,保管人不得运用。
44.被执行人或其别人私自奖励已被查封、扣押、解冻财富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移动商务消费渠道的普及,使得支付市场将在不久的将来继续呈现更加美好的增长前景。
任人限期追回财富或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的财富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期内实行义务的,人民法
院该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富停止变价时,该当委托拍卖机构停止拍卖。
财富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单方赞同不需求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
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富,该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价机构停止
价钱评价。
48.被执行人请求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富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该当监
督其依照合理价钱在指定的期限内停止,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富成交后,必需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富所发作的实践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
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局部,该当退还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实行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制止被执行人转让
其专利权、注册商标公用权、著作权(财富权局部)等知识产权。上述权益有注销主管部门
的,该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收回协助执行告诉书,要求其不得操持财富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
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运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对前款财富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
制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领取,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请求执行人领取。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解冻措施,
制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领取。到期先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
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无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
并强迫被执行人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停止奖励,
或直接将股票赔偿给债务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权。
53.对被执行人在无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
采取解冻措施。
解冻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该当告诉有关企业不得操持被解冻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
续,不得向被执行人领取股息或红利。被解冻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创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解冻后,人民法院可以直
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请求执行人的债权。
对被执行人在无限责任公司中被解冻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赞同后,予以拍卖、
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赞同转让的股东,该当购置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置的,
视为赞同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视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
偿对请求执行人的债权。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协作运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协作
他方的赞同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可以对解冻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假如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协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富可供执行,其他股东
又不赞同转让的,可以直接强迫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该当维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置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收回的协助解冻告诉后,私自向被执行人领取股息或红利,
或私自为被执行人操持已解冻股权的转移手续,形成已转移的财富无法追回的,该当在所支
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外向请求执行人承当责任。
六、交付财富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57.失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该当执行原物。原物被藏匿或非
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蜕变、损坏或灭失的,该当裁定折价赔偿或
按标的物的价值强迫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富。
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告诉书或告诉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
未追回的,该当裁定其承当赔偿责任。
59.被执行人的财富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
或请求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则57条、58
条的规则。
60.被执行人拒不实行失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迫其实行。
关于可以替代实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别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作的费用
由被执行人承当。
关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该当依照
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则处置。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权,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
依请求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请求,向第三人收回实行到期债权的告诉(以下简称实行告诉)。
实行告诉必需直接送达第三人。
实行告诉该当包括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请求执行人实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该当在收到实行告诉后的十五日外向请求执行人实行债权;
(3)第三人对实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该当在收到实行告诉后的十五日外向执行法院
提出;
(4)第三人违犯上述义务的法律结果。
62.第三人对实行告诉的异议普通该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行动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
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实行告诉指定的时期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迫执行,
对提出的异议不停止审查。
64.第三人提出本人无实行才能或其与请求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则所
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权局部供认、局部有异议的,可以对其供认的局部强迫执行。
65.第三人在实行告诉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实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
定对其强迫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实行告诉后,保持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或延缓第三人实行期
限的行为有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实行的状况下予以强迫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实行到期债权的告诉后,私自向被执行人实行,形成
已向被执行人实行的财富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实行的财富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当连带清偿责
任外,可以追查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迫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富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
别人享有的到期债务强迫执行。
69.第三人依照人民法院实行告诉向请求执行人实行了债权或已被强迫执行后,人民
法院该当出具有关证明。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置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益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普通该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方式提出确有困难的,
可以允许以行动方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该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则停止审
查。
审查时期可以对财富采取查封、扣押、解冻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停止奖励。正在施行的
奖励措施该当中止。
经审查以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采纳其异议,持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以为案外人
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同意,裁定对失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失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以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
的,报经院长同意,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曾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该当裁定立刻解除或撤销,
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能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的确无效的担保的,
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请求执行人提供的确无效的担保的,可以持续执行。因提供担保
而解除查封扣押或持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形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富予以赔偿。
75.执行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则72条规则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富是
下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富时遇有本规则73条、74条规则的情形的,需报经下级人民
法院同意。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卦和追加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历的私营独资企业,能干力实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富。
77.被执行人为团体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能干力实行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与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权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运营管理的财富仍不能清偿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
支机构的财富。
若必需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富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
得的收益应依法维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顺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
依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当债权;不契合法定顺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依照
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请求执行人承当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富清偿债权,假如其创办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单位对其创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
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卦或追加其创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的范围内,对请求执行人承当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登记或歇业后,下级主管部门或创办单位无偿承受被执行人的
财富,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富清偿债权或遗留财富缺乏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下级主管部门
或创办单位在所承受的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创办单位曾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承受财富的范围外向其他债务人承
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创办单位反复承当责任。
8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成绩的
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则裁定变卦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
构操持。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4.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富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依照担保物的品种、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
关机关操持注销手续。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期,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
行人的财富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假如被执行人无财富可供执行或其
财富缺乏清偿债权时,即便失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当责任,人民本次涌现的 AI、区块链和物联网热潮不同于以往,将对产业、社会和生活产生真正堪称“颠覆性”的变革。IT 技术人员需要全方位地“换脑”:对原有的知识结构进行全面刷新,全面升级。法院有权裁定执行
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富。
86.在执行中,单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卦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行义
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实行期限和实行方式。
和解协议普通该当采取书面方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正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
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单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无效并已实行终了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置。
十一、多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请求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失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务人辨别对同一被执行人请求执
行,各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依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务人的债务品种不同的,基于一切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务,优先于金钱债务
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依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失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务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请求执行,执行的财
产缺乏清偿全部债权的,各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依照各债务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富缺乏清偿全部债权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请求被执
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次要财富已被一团体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
钱给付的失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解冻,无其他财富可供执行或其他财富缺乏清偿全部
债权的,在被执行的财富被执行终了前,对该被执行人曾经获得金钱债务执行根据的其他债
权人可以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富的详细分配,该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解冻的法院掌管停止。
首先查封、扣押、解冻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富保全裁定,详细分配应
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停止。
92.债务人请求参与分配的,该当向其原请求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请求书,写明参
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请求书转交给掌管分配的法院,
并阐明执行状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解冻的财富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参
加参与分配顺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富,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务人按照法律规
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依照各个案件债务额的比例停止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富分配给各债务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权该当持续清偿。债务
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务人的请求持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算或清算而撤销、登记或歇业,其财富缺乏清偿全
部债权的,该当参照本规则90条至95条的规则,对各债务人的债务按比例清偿。
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迫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需到人民法院承受讯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经两
次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停止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讯问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调查讯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
身自在。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该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外地法院,外地法院应予
以协助。
100.被执行人或其别人有下列拒不实行失效法律文书或许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处置: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富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歹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富的;
(3)成心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消灭有关被执行人实行才能的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
人财富情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别人对被执行人的财富情况和实行义务的才能成绩作伪证的;
(6)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搜寻的;
(7)以暴力、要挟或其他办法阻碍或顺从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停止凌辱、诋毁、诬害、围攻、要挟、殴打
或许打击报复的;
(10)毁损、争夺执行案件资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
行公务证件的。
101.在执行进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别人拒不实行失效法律文书或许妨害执行情节
严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置。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则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权人的破产请求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富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求等候该案
件审理终了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请求执行仲裁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判决的;
(5)仲裁判决的被请求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向人民法
院提出不予执行恳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依照审讯监视顺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依据下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
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逝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该当书面告诉当事人。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该当按照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终结执行。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该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107.人民法院执行失效法律文书,普通该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
止执行的时期该当扣除。确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终了;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行终了。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终了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
或变卦的,原执行机构该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依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
依照新的失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请求执行人返还已获得的财富及其孳
息。拒不返还的,强迫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顺序的有关规则。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该当退复原物。不能退复原物的,
可以折价赔偿。
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1.凡需求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
过此期限委托的,该当经对办法院赞同。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该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不得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临时下落不明,又无财富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曾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权人的破产案件或许曾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委托执行普通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停止。经对办法院赞同,也可委托上一级
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委托法院该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失效法律文书
正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状况阐明,包括财富保全状况、被执行人的财富情况、
失效法律文书实行的状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络电话、联络人等。
115.委托执行案件的实践收入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
以向请求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曾经向请求执行人预免费用的,该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
法院。
116.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禁受托法院赞同,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该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络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
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回绝承受
委托。
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该当严厉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则
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迫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迫措施。
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外地有工商注销或户籍注销,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
执行的财富,可以直接执行其财富。
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状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
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处置,并及时告诉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以为需求变卦被执行人的,该当将有关状况函告委托法院,
由委托法院依法决议能否作出变卦被执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以为受托执行的案件该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资料的确、充沛的,委托法院该当及时作出中
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以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能够形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
法执行回转的,该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解冻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
帐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依照委托法院的审查后果持续执行或中止执行。
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外地人民法院该当积极配合,协同扫除妨碍,保证执
行人员的人身平安和执行配备、执行标的物不受损害。
12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作争议的,该当协商处理。协商
不成的,逐级报请下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下级法院协调处置。
执行争议经初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初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
调处置。
126.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
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该当立刻中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下级法院处置。
127.下级法院协调处置有关执行争议案件,以为必要时,可以决议将有关款项划到
本院指定的账户。
128.下级法院协调上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置决议,有关法院必需执行。
十五、执行监视
129.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监视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视中央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任务。
130.下级法院发现上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议、告诉或详细执行行为不当
或有错误的,该当及时指令上级法院纠正,并可以告诉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指令后必需立刻纠正。假如以为下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
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恳求下级法院复议。
下级法院以为恳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上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下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
定或决议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收回协助执行告诉书。
131.下级法院发现上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失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该当依法
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造的,可以责令上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
定不予执行。
132.下级法院发现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则的期限内
未能执行结案的,该当作出裁定、决议、告诉而不制造的,或该当依法施行详细执行行为而
不施行的,该当催促上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上级法院临时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下级法院可以决议由本院执行或与上级
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下级法院在监视、指点、协调上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失效法律
文书确有错误的,该当书面告诉上级法院暂缓执行,并依照审讯监视顺序处置。
134.下级法院在申述案件复查时期,决议对失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讯庭
该当将暂缓执行的告诉抄送执行机构。
135.下级法院告诉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普通
不得超越三个月。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应报经院长同意,并及时告诉上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缘由消弭后,该当及时告诉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下级法院未告诉持续
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上级法院不依照下级法院的裁定、决议或告诉执行,形成严重结果的,依照有
关规则追查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 则
137.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以
前的规则操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