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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占领”共享电动车 被判拘役6个月

作者:何阳远 2018年03月27日 维权行动

  “占领”共享电动车 女子被判拘役

  法院认定毁坏报警安装客观上有合法占有目的

  女子胡某深夜将共享电动车抬回家并对报警安装停止毁坏,试图“占领”共享电动车。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了该起共享电动车偷盗案件,裁定维持一审讯决,胡某被以偷盗罪获刑拘役6个月,罚金2000元 。

  偷盗共享电动车被判拘役6个月

  2017年9月28日晚,胡某在马路边看见一辆绿色的小鹿共享电动车,其未正常注册、登录并交纳押金后运用该共享在互联网思维的影响下,传统服务业不再局限于规模效益,加强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成为传统服务业发展的首要选择。在互联网思维下,通过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革,为传统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全新的天地。电动车,而是直接抬起车的前面,将车抬回了本人所住的平房里。回到家后,他发现车辆每隔一段工夫会收回警报,便对车座停止毁坏并拔掉了电瓶线。

  胡某占有的共享单车是由小鹿单车(北京)科技无限公司投放,据该公司运营主管乔某引见,该共享电动车内设智能语音控制器、GPS定位安装,在车辆被合法挪动时会在后台报警,9月28日晚,后台数据显示该共享电动车被非正常挪动。9月29日半夜12时许,乔某依据28日晚8时许GPS的最初定位在该平房内找到被盗共享电动车,发现车辆已被毁坏,乔某随即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报警,胡某当天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共享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人胡某以合法占无为目的,机密窃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冒犯了刑法,已构成偷盗罪,依法应予惩办。故以偷盗罪判处胡某拘役6个月,罚金2000元。

  称不具有合法占有目的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以为其不具有合法占有目的,将共享电动车推回家是为了运用,其不构成偷盗罪,一审量刑过重。

  三中院经审理以为,胡某未经过下载装置APP或微信扫码的方式正常运用涉案电动自行车,而是在未开锁形态下将车辆从开放性的公共区域转移至其团体可支配的区域内,且其弄断电瓶电源线影响到车辆GPS定位零碎的运用,切断了车辆后台信息来源,致使小鹿单车(北京)科技无限公司得到对涉案车辆的控制。胡某客观上具有合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用了机密窃取的手腕,其行为契合偷盗罪的立功构成。故三中院二审裁定采纳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共享单车并非无主

  法官表示,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弱化了一切权,愈加强调运用权,但共享单车并非无主物。随意侵占、窃取、私藏、破坏共享单车会进犯运营商公司的财富权,团体不当运用共享单车亦存在法律风险。

  偷盗共享单车,情节较轻,将会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法》遭到行政处分;假如涉案金额到达一定规范或许情节较重,将依法被追查刑事责任。共享单车作为处理“最初一公里”出行的工具,政府、企业、市民三方该当合力“共管共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