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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原 2018年03月27日 国内新闻

 
女子骑电动车摔倒身亡 公路管理方被判担责  
专家称路途管理者须实行法定责任保通行  
 
 

 
材料图片  
 
 

在公路上骑电动车,自行摔倒送了性命,谁该为此承当责任?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了这样一同案件,由骑车人本人承当80%的责任,公路管理者承当20%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月的一天,外地女子贺某骑着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路途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本人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有效死亡。

2017年10月,贺某的父母、妻子、儿女作为被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被告死亡赔偿金、肉体损害赔偿金等合计8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路途标线缺失、路途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平安隐患。

作为管理部门的许昌市某区公路局则辩称,该路段的发包由外地政府担任,其单位无权发包,亦不存在差错,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以为,公路管理部门作为事故发作路段养护单位,未实行合理限制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差错,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死者贺某未尽到慎重驾驶的义务,路途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忽然呈现而完全不能防止,因而死者本身承当次要责任。

2018年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由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当20%的责任,赔偿被告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讨会副秘书长孟强向记者剖析称,依据地下信息,被告方的理由和举证失掉了法院的认可,法院据此作出一审讯决,由死者本身承当次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当20%的责任,“法院的判决契合法律规则,将早已存在的法律规则经过司法裁判的方式予以了落实”。

孟强表示,路途交通平安法第三章“路途通行条件”,明白要求交通标线的设置该当契合国度规范,路途该当契合平安迟滞的要求,所以,当案发路段的确存在交通标线缺失、路途边缘不平整时,路途的养护或管理部门该当承当责任。

详细而言,路途交通平安法第25条明白规则:“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该当契合路途交通平安、疏通的要求和国度规范,并坚持明晰、醒目、精确、残缺。”

路途交通平安法第30条则专门针对呈现交通标线和路途平安隐患的情形作出规则:“路途呈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许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备损毁、灭失的,路途、交通设备的养护部门或许管理部门该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平安,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该当及时采取平安措施,引导交通,并告诉路途、交通设备的养护部门或许管理部门。”

孟强以为,在本案中呈现的交通标线缺失、路途不平整的情形时,路途、交通设备的养护或管理部门是具有差错的。

路途交通平安法实践上对相关法律责任曾经作出了规则:“路途施任务业或许路途呈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许该当设置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许该当及时变卦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卦,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富蒙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该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依据受益人和路途管理部门各自的差错水平作出责任分配的裁判,是契合法律规则的。”孟强说。

在孟强看来,此案的判决警示路途和交通设备的养护和管理部门,必需恪失职守、勤勉尽责,尽到本人的留意义务,关于罕见的如路途呈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状况的,该当及时巡查、及早发现、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停止警示,然后尽快修复,营建平安的出行条件,确保社会群众的出行平安。

现实上,公共路途上的责任不只于此。

北京律师王成通知记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在公共路途上堆放、倾倒、遗撒阻碍通行的物品形成别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许团体该当承当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则,在公共场所或许路途上挖坑、修缮装置地下设备等,没有设置分明标志和采取平安措施形成别人损害的,施工人该当承当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备形成别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该当承当侵权责任。

“作为路途和交通设备的养护和管理部门,必需增强路途的维修、维护以及平安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实在承当起路途管理者的责任。”王成说。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