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罂粟粉为有毒无害物质,为了进步麻辣烫的口感,添加运营支出,罗某与程某夫妻二人在运营的砂锅麻辣底料中添加罂粟粉出售。近日,安徽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消费、销售有毒、无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原告人罗某、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原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制止从事食品消费、销售及相关活动;原告人罗某、程某掺有有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罗某、程某夫妻二人在旌德运营一家砂锅麻辣店。去年4月份,罗某从上海购置2斤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罂粟粉,通知程某后将罂粟粉放入炒制火锅底料的资料中,由程某炒出火锅底料,并将火锅底料放入麻辣烫中予以出售。8月份,旌德县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对该店的火锅底料停止抽样反省,发现火锅底料中罂粟碱等物质超标,于是扣押剩余底料并将该案移送至旌德县公安局。时期该店营业额近3万元。经鉴定,在该店扣押的火锅底料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汀成分。
说法
行为构成消费、销售有毒、无害食品罪
该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人罗某、程某共同在消费、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消费、销售有毒、无害食品罪。两原告人到案后均照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分。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