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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公务员合法泄露别人信息82万条 获刑四年

作者:何原 2018年03月22日 维权行动

  中新网南京3月21日电(记者 申冉 通讯员 隋文婷)刚买过房,就接到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刚买了车,便接到车险的推销电话;孩子刚出生,便收到推销奶粉、引荐月嫂的信息……近年来,公民信息被泄露已成“粗茶淡饭”,团体隐私正面临严重要挟,遭到社会各界关注。

  21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该市一名机关单位公务员刘某应用职务之便合法泄露82万余条包括团体信息的企业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处以四年有期徒刑、9万元人民币罚金的重罚。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4月起,刘某在南京某机关单位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时期,应用职务便当,应原告人严某的要求,合法获取了一批包括企业称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应原告人严某、郭某。

  经统计,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刘某向严某出售、提供包括公民团体信息的企业信息70余万条,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刘某向郭某提供包括公民团体信息的企业信息12余万条。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原告人郭某以每年15000元的价钱,向南京某网络公司购置含有公民团体信息的企业信息,用于拨打电话推销业务,并将上述信息提供应刘某。刘某又将上述信息转售给严某。经统计,郭某合法获取包括公民团体信息的企业信息26169条,刘某出售公民团体信息39732条,严某出售公民团体信息10382条。

  据主审法官黄霞引见,在庭审中,刘某仍辩称,企业信息不等于公民团体信息,用于企业注销的公民团体信息不再具有团体属性,其行为不构成进犯公民团体信息罪。

  对此,黄霞法官解释,依据司法解释规则,公民团体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许其他方式记载的可以独自或许与其他信息结合辨认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许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状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通讯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富情况、行迹轨迹等,其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可以辨认团体身份或许表现团体活动。

  在本案中,刘某合法获取、出售的信息中的团体姓名与通讯通讯联络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可以独自或许彼此结合辨认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中规则的“公民团体信息”,其合法获取、提供、出售相关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进犯公民团体信息罪。

  尤其是,刘某作为国度公职人员,依法该当有着维护公民团体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责任,但他把在实行职责进程中取得的公民团体信息,出售或许提供应别人,滥用职权,致使82万条公民信息被泄露,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立功。且关于这种损害公民团体信息的“内鬼”,应依法从重处分。

  故法院以进犯公民团体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原告人刘某加入的守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