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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超市买到过时米 市民打官司获赔

作者:刘俊 2018年03月20日 维权行动

  市民在超市买到过时大米,打官司维权终于讨回公允。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判决海口某商贸无限公司向刘某强退还购物款460元,并领取赔偿金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移动商务消费渠道的普及,使得支付市场将在不久的将来继续呈现更加美好的增长前景。4600元。

  2016年4月20日,刘某强到海口某商贸无限公司开设的某零售超市购置了一包“绿椰香”米,任务人员没有开具相关票据。次日,刘某强在该零售超市购置了5包“绿椰香”米。任务人员开具了一张购物小票。4月22日,刘某强当天分两次到该零售超市购置了10包“绿椰香”米,并索要了两张购物小票。刘某强前后购置大米共破费460元。不过,食用了3包大米后,刘某强发现大米均已过时,遂向零售超市任务人员反映食品过时的状况并停止交涉,但单方就赔偿成绩未能达成分歧意见,只好起诉至法院。

  美兰法院依法审理以为,依据食品包装袋上所显示的日期,大米消费日期为2016年1月9日、2016年1月12日,保质期为3个月,刘某强购置时食品均已过保质期,零售超市理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海口某商贸无限公司退还购物款460元,并领取赔偿金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