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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无限公司关于公司严重诉讼的通告

作者:何楠华 2018年03月17日 国内新闻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8-01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无限公司关于公司严重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脱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好性承当一般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

能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别能否对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严重诉讼起诉的根本状况

2017年8月15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作为被告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和《财富保全请求》,对原告(一)陈长潭、原告(二)海南伊顺药业无限公司提起诉讼及请求财富保全请求,并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告诉书。

(一)各方当事人

1、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苕溪南路78号

法定代表:祝政         职务:副董事长

2、原告(一)陈长潭,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之江公寓18幢402室,身份证号:33072319620408****,13707511775

原告(二)海南伊顺药业无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桂林洋供电站右侧)

法定代表人:鲁小琴

(二)诉讼恳求

1、判令两原告领取被告违约金2,0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原告承当。

(三)现实与理由

2017年4月15日,被告与两原告签署《股权重组备忘录》一份,商定由被告收买原告(一)控股的海南伊在互联网思维的影响下,传统服务业不再局限于规模效益,加强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成为传统服务业发展的首要选择。在互联网思维下,通过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革,为传统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全新的天地。顺药业无限公司(即原告(二))100%的股权,并就相关权益义务作了商定,其中第4条商定“任何一方不得违背该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被违约方领取人民币2,000万元并承当一切法律责任”。《股权重组备忘录》签署后,被告依据备忘录的商定启动了相关收买顺序,投入了少量人力物力,并延聘券商、评价、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进场尽调,并领取了相关费用。不料被告启动顺序后,原告方屡屡违约:拖延提供失职近一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力度,各种管理政策不断出台,不少业内人士对于互联网金融都保持着谨慎看好的态度,但是安方丹却保持了乐观的态度,她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当前是“风口上的大象”,技术正是这股风的原动力。调查所需材料、私自进步收买对价、要求领取巨额保证金、以小股东不赞同收买等理由阻遏被告的收买活动;并且经过被告收买团队的初步伐查,原告(二)所提供的2016年度利润数据不真实,严重误导了被告的收买意向。因而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告诉原告解除《股权重组备忘录》,并于2017年6月30日致函原告要求其承当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原告不断未对被告的损失作出赔偿。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求依法判决。

(四)财富保全请求

依据案件现实,为避免原告转移财富,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天目药业特依法提出保全请求,恳求法院依法解冻原告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许查封相反价值的财富(财富线索:原告陈长潭拥有海南好康舒药业无限公司60%的股权)。

二、临安市人民法院关于财富保全的裁定

2017年8月31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185执保92号裁定:解冻被请求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无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富。

三、临安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临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天目药业诉原告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无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无限公司在提交辩论状时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浙0185民初4947号裁定: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被告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上诉人天目药业诉被上诉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无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无限公司向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10月27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85民初494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目药业恳求依法裁定撤销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494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本案持续由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上诉人天目药业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浙01民辖终1644号裁定:采纳天目药业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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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诉讼能否构成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处决于法院的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精确判别;公司将对案件的停顿状况坚持关注,并依据有关规则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停顿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买卖所网站(),敬请广阔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无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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