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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则:部门国度对虚拟钱币、数字代币的

作者:丁俊林 2018年03月16日 国内新闻

区块链法律:局部国度对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性质认定

2018-03-16 10:35 来源:猎云网 技术 /比特币 /ICO

原标题:区块链法律:局部国度对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性质认定

猎云网注:目前较主流的看法是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次要使用之一,中国在政策上并未限制区块链作为底层使用的开展,但中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代币发行采取严厉制止措施。本文转自大众号董秘任务平我们也正在做着心目中属于未来的事业,那就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完善人与金融、货币之间的关系,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最好的金融服务 。台。

不可否认,区块链曾经成为继大数据、人工智能后的一项抢手话题,尤其在中国,投资圈、创业圈、金融科技圈等不同行业范畴都呈现了较大范围的讨论,围绕去中心化、散布式计算、数字货币等方面的技术和知识遭到了引人注目的关注。相比而言,法律界关于这样一项被称为全新的商业技术及形式尚未展开大范围讨论,更未构成共识,我们试着从法律角度做些研讨,以期抛砖引玉。特别提示的是,对我们而言,很多内容是全新事物,相关研讨及文章不作为法律建议,更不作为专业律师意见。

虚拟货币、数字代币被以为是区块链的较成熟使用,本文次要讨论局部国度对此的性质认定,在后续文章中将讨论监管及法律风险。

目前比拟主流的看法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次要使用之一。中国在政策上未否认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使用的开展,但对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相关产业、代币(Token)发行采取严厉制止措施。

虚拟货币的确存在易被用于洗钱、逃税等立功、违规活动的弱点,不过由于虚拟货币可全球化发行、全球化流通,一些类型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可以发生世界范围的影响。在关注负面作用的状况下,虚拟货币的开展也能够具有将来意义。从现有法律理论看,一些国度关于虚拟货币、数字代币未一概采用制止战略,局部国度采取或严或宽的监管措施,探究这一重生事物将来的开展之路。

目前中国对虚拟货币买卖、数字代币发行等采取制止措施,表现出明白的慎重态度,思索到虚拟货币的全球性,仅在外乡制止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相关行为并不能片面防备风险,将来不扫除会有调整的能够。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化开展,我国应该会基于市场管理和风险防备需求,制定更片面的监管法规。

本文梳理了局部典型国度关于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性质认定,以供参考。

虚拟货币的性质认定

技术层面

虚拟货币属于全球通用的加密电子货币(encrypted electronic currency),具有去中心化、发行不受控制等特点。典型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币等。

法律层面

1、中国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备比特币风险的告诉》,其中谈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迫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位置,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下流通。”

可见,事先相关监管机构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

2、美国

纽约是美国第一个正式推出数字货币监管的州,依据纽约金融效劳局(NYDFS)BitLicense监管框架中有关虚拟货币的规则:

“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是指任何一种被用作交流媒介或价值存储的数字单位(digital units)。该种数字单位能够:(1)具有中心化寄存处或管理人;(2)去中心化,且无中心化寄存处或管理人;或(3)可经过计算或制造来发明或取得。

虚拟货币不是

(1)仅用于线下游戏平台外部的;(2)没有游戏平台内部的市场或运用的;(3)无法转换、赎回成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4)关于理想物品、效劳、折扣、消费是能够或不能够赎回的;

作为发行者或商人用于吸引或报答客户方案的一局部、可用于换取物品、效劳、折扣或消费的数字单位;或许可用于换取另一属于客户吸引或报答方案的数字单位,但无法转化或赎回成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

预付卡的一局部。

可见,该法案以为,虚拟货币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具有作为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腕、贮藏手腕的根本职能,与消费券、代金券、预付卡等有明显不同。

3、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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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加拿大政府网站引见[1],居民可以在承受数字货币的网上或线下商家运用数字货币购置货物或效劳,也可以在地下买卖所买卖数字货币。但数字货币不是加拿大的法定货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数字货币不采取管理或监管措施。

可见,加拿大一定虚拟货币的货币职能,但明白其不属于法定货币。

4、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称[2],因虚拟货币不被以为是法定货币或证券,新加坡不监管虚拟货币自身,但因虚拟货币的匿名属性,尤其容易发生洗钱和赞助恐惧主义风险,因而对虚拟货币买卖平台停止相关风险的监管。

综合上述及其他国度立场,大局部国度相关机构均明白提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局部国度认可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关于流通答应和监管上,各国存在一定差异。如瑞士、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采取较宽松监管形式,不限制虚拟货币的运用;也有局部国度对虚拟货币运用采取严厉管控措施。

数字代币的性质认定

技术层面

数字代币是一种加密维护的证明,代表着代币持有人取得利益或行使详细事项的权益。其中特殊的一种数字代币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典型的购置货物或效劳的方式。虚拟货币的典型例子是比特币和以太币。

但是,数字代币的功用开展超越了虚拟货币。例如,数字代币能够代表着代币销售方资产上的一切权或证券利益,或卖方所拥有的债权。相似这样的数字代币被市场视为投资时机。

数字代币可以经过ICO或其他投资形式发行。经过ICO发行的数字代币通常专属于卖方,这种代币将卖给消费者来换取可普遍流通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或以太币)或法币。这些卖方通常以“白皮书”的方式提动身行。

法律层面

1、中国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备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中运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迫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位置,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下流通运用。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经过代币的违规出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实质上是一种未经同意合法地下融资的行为,涉嫌合法出售代币票券、合法发行证券以及合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守法立功活动。”

中国异样未认同代币的货币属性,但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被以为能够涉嫌合法发行证券,因而不扫除代币发行融资中的代币被认定属于证券的能够。

2、美国

目前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SEC)正在研讨如何监管虚拟货币买卖。2017年12月04日,SEC以初次针对“初始代币发行”(ICO)发起诉讼,指控一家名为PlexCorps的公家控股公司及两名高管涉嫌欺诈投资者。2018年2月6日,SEC主席称,ICO参与者需求思索“币”是不是证券,它们契合证券的一些关键特征,而发行证券需求牌照。

3、新加坡

新加坡对ICO下的代币性质认定及不同状况下的监管措施均做出了分类。依据MAS发布的《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假如数字代币构成MAS担任管理的证券法所规则的产品,则数字代币的出售或发行必需恪守所适用的证券法。不同的发行场景下,代币能够构成股份、债务或集合投资方案中的单位份额等证券产品。

4、瑞士

2018年2月16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发布了ICO的监管框架,其中将数字代币分为三类:

领取代币(Payment tokens),即加密货币,作为货物或效劳的领取手腕,或货币、价值转移的方式。

适用代币(Utility tokens),以区块链为根底的,意于提供对使用或效劳的数字化获取渠道的代币。

资产代币(Asset tokens),代表了发行方的债或股权。例如,资产代币承诺对将来公司利润或现金流的分红。关于它们的经济作用而言,这些代币可类比为资产、债务或金融衍生品。可买卖的代表实物资产的区块链代币异样属于此类。

FINMA表示,上述分类并非完全排挤,存在着混合代币的状况。

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没无形成对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一致定性和划分规范,定义的外延间存在掩盖或穿插。但局部国度,如新加坡、瑞士(将来有能够包括美国)等国曾经结合本国相关金融法律,对需求监管的数字代币界定了相关要素,以为数字代币在满足证券构成时,该当将其定义为证券,相关发行行为遭到证券发行相关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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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认定将影响其受监管范围,鉴于虚拟货币、数字代币仍处于不时开展、创新当中,法律上若将其外延过于限定能够对监管灵敏性发生不利影响。上述对虚拟货币、数字代币法律性质判别的相关规则,与我国证券监管政策上的穿透性监管准绳有一定类似之处,因而,透过虚拟货币等方式,分析行为而区分本质,在判别法律性质上具有较高的实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