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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消费者 权益掩护都是些什么讼事?

作者:高书 2018年03月15日 国内新闻

  职业打假出现团队化、产业化趋向、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降临之际,总结了消费者权益维护审理的案件根本状况及若干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2014年2017年,广州中院民事庭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受理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态势,近四年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受理数量辨别为:147件、378件、866件、1122件。其中,2017年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占市中院民事庭受理案件总数的15.27%。

  ●职业打假呈团队化产业化趋向

  结合广州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状况来看,以“职业打假人”身份参与诉讼约占案件总数的97%以上,真正因产质量量成绩而致人身、财富遭到损害的侵权案件,占比很小。

  中院剖析,目前知假买假行为无形成产业化的趋向,呈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他们往往偏离产质量量自身成绩,打假方向多为标签瑕疵,更有甚者其中有人以合法行为构陷现实(如将过时食品带入卖场与合格商品予以调包)到达索赔目的。中院以为,这种应用法律规则的惩罚性赔偿为本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停止敲诈讹诈的行为,对污染市场、树立诚信社会和良好市场次序的作用是负面的。

  ●网购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互联网+消费作为新型的消费范畴,网络购物现已逐步从一局部人的新潮购物方式,开展为大少数人的日常消费方式。网络买卖方式与传统买卖方式相比,由于其存在于虚拟的空间,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面对面地交流,信息数据不易保管等特点,容易发生纠纷,网络购物赞扬、纠纷日渐增多。从广州全市法院所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来看,2013年仅为6件,2014年2017年辨别为36件、402件、2670件、1630件,2014年2016三年间收案数量每年均呈倍数增长。

  ●案件集中食品药品保健品范畴

  据发布的数据显示,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次要集中在食品、药品、保健品范畴。其中,食品范畴次要为预包装食品(指事后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资料、容器中的食品),保健品范畴涉案的次要是添加非食品原料的产品,药品范畴次要触及的是中药饮片类产品。化装品、服饰电子产品等范畴也存在此类案件,但数量上绝对较少。经统计,前述案件触及成绩类型次要为: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成绩、产品虚伪宣传成绩。

  ●出口产品涉诉案件数量添加

  与以后经济开展情况相顺应,出口产品进入国际的数量大,品种多样,消费者对国际产品的消费量添加,涉诉案件数量也相应添加。

  近几年,跨境电商、免税区销售、代购等出口产品销售形式开展迅速,但相应的法律规则未有及时跟上理论的需求,加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未完善,销售方式不标准,招致经过上述新型销售形式销售的产品存在诸多成绩,如无中文标签、无法律规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上述种种缘由招致近几年出口产品涉诉案件数量在消费类案件中占比达30%左右。

  商家推销不诚信 承当惩罚性赔偿

  根本案情典型案例①

  去年4月12日,王某到某通讯设备运营部拟购置一部vivox9手机,门店内标价为2598元。王某经与店员交涉,对方赞同以2000元成交并赠送挪动电源等赠品,王某遂刷卡领取了2000元购置手机。在交钱后,门店告知王某其购置的手机是合约机,需求另行预存话费2699元才干将手机交付给其运用,并打印了一张BBS运营特惠机型阐明单出示给王某,末端处需求顾客确认并签名。因王某不赞同再另行领取2699元的话费,门店则与王某协商由其暂时拿TCL750手机回去先用,当前再协商处理购机争议成绩,单方还就上述内容签署了书面协议并签名确认。签署上述协议后王某遂在原告处拿走TCL750手机运用,后王某屡次与门店协商退货退款及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以某运营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恳求某运营部返还购机款2000元并赔偿6000元。

  判决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退还TCL750手机给某运营部,某运营部向王某退还货款2000元并向王某赔偿6000元。某运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运营部成心隐瞒需求另预存话费的状况而引诱王某先行领取了2000元的货款,其行为有违老实信誉准绳,进犯了王某知悉商品真实状况的权益及自主选择的权益,构成了欺诈。法官提示,运营者推销商品时,需秉持老实信誉的准绳,不应运用诈骗消费者的方式完成销售目的,否则一旦构成欺诈需依法承当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②

  包子馅藏有烟头 店家赔偿1000元

  根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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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8日,丁某在某包点店购置了肉馅包子2个、豆浆1杯,价值4.5元,其在享用时发现包馅藏有烟头,遂向包点店交涉,同时向食药监局赞扬,食药监局对包点铺销售藏有烟头的包点的行为停止了罚款。丁某以为,由于藏有烟头的包子局部包馅已被吃进胃里,直接损伤了他的安康,并且其为了维权占用了至多6天的工夫,至多损失9000元,故向法院起诉,恳求判决包点店赔偿1000元、身体及肉体损失费1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某包点店称丁某购置涉案包子时某包点店的运营者不在现场,不清楚有烟头的包子能否其销售的。

  判决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包点店在本判决失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000元给丁某。某包点店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丁某向某包点店购置食品,单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丁某主张某包点店向其销售混有烟头的肉馅包子的现实,已被失效的行政处分决议书予以认定,且某包点店的运营者刘某在食药监局的调查讯问中也确认了该现实,鉴于此,某包点店关于运营者不在场不清楚案涉包子能否其销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用。某包点店作为食品消费者和销售者,该当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保证其消费或销售的食品契合食品平安规范,其销售掺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则,应认定为消费和销售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丁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要求某包点店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肉体损害赔偿金,由于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安康、身体权等因而遭到损害,某包点店的销售行为也缺乏以到达形成丁某严重肉体损害的水平,故对丁某的该项恳求,不予支持。依据《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误工支出是指消费者因人身遭到损伤,为医治和康复招致误工而增加的支出,并非指消费者因诉讼等误工而增加的支出。故丁某要求某包点店赔偿其因诉讼等而增加的支出,没有法律根据。

  文/羊城晚报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席林林 唐亚玲

  漫画/陈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