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省城镇保证性住房管理方法
湖北日报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98号
《湖北省城镇保证性住房管理方法》曾经2018年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省长 王晓东
2018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以人民为中心,为了保证住房困难家庭和团体根本住房需求,标准城镇保证性住房管理任务,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保证性住房的规划、建立和管理任务,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城镇保证性住房,是指归入城镇住房保证规划和年度方案,限定面积规范、租售价钱,为契合条件的保证对象提供的住房。
保证对象是指支出、财富等契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失业职工和在城镇波动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四条 城镇保证性住房该当树立租购并举的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厉管理、公道公正、量体裁衣的任务准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城镇保证性住房任务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证性住房任务负主体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保证性住房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证性住房任务。
开展变革、财政、疆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任城镇保证性住房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证施行机构,承当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证性住房管理的详细任务,也可以经过购置效劳,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证性住房运营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中央人民政府城镇保证性住房任务实行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将城镇保证性住房资金归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树立城镇保证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应用互联网+技术,进步智能化管理效劳程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该当增强城镇保证性住房档案管理,树立和维护城镇住房保证信息管理零碎。
第二章 规划与建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依据经济社会开展程度、城镇保证性住房总体需求,依据城乡规划、土天时用总体规划,迷信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保证性住房建立规划和年度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城镇保证性住房建立规划该当包括城镇保证性住房的目的义务、建立规模、供给构造、空间规划、资金布置、施行步骤等外容并实举动态管理。
城镇保证性住房年度方案该当由年度保证资金方案、建立用地目标方案、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方案等构成。
第十条 保证性住房该当优先布置在交通便当、公共设备较为完全的区域,并依照国度有关规则配套建立生活效劳设备和商业效劳设备。保证性住房的建立规模该当与外地经济社会开展程度相顺应。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该当在土地供给年度方案中,优先布置新增城镇保证性住房建立用地。
储藏土地和发出运用权的国有土地,市、县人民政府该当优先用于城镇保证性住房建立。
第十二条 政府建立的保证性住房资金来源次要包括:
(一)地方和省布置的住房保证补助资金;
(二)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度规则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提取存款风险预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出租、出售保证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保证性住房来源次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买的;
(二)政府经过临时租赁筹集的;
(三)政府规则企业按比例配建的;
(四)私有住房腾退、回购的;
(五)其他途径筹集的。
第十四条 保证性住房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气投资建立。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该当按照国度有关工程建立规范及技术标准,会同规范化主管部门制定保证性住房工程建立的中央规范。
市、县住房保证部门该当依照保证性住房工程建立中央规范,合理确定保证性住房项目的修建面积、套型构造、室内装饰装修规范和配套设备。
第十六条 新建城镇保证性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立,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商品住房项目该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证性住房,详细配建比例和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p#分页标题#e#第十七条 保证性住房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建立单位该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设置永世性标志,记载承当相应质量责任的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称号及其次要担任人姓名。
第三章 请求与审核
第十八条 请求保证性住房或许支付住房租赁补贴,该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许住房面积低于规则规范;
(二)支出、财富低于规则规范;
(三)请求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失业到达规则期限。
详细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域实践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请求保证性住房或许支付住房租赁补贴的,该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该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任务日内,对请求人能否契合条件停止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该当对请求人提交的书面请求及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停止调查核实。
经初审以为契合条件的,该当将请求人申报的根本状况和初审意见在请求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工夫不少于7个任务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请求人的请求资料一并报市、县住房保证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县住房保证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请求人的状况停止复审。
住房保证部门该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15个任务日内,就请求人的家庭住房情况能否契合规则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契合条件的请求人资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该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15个任务日内,就请求人的家庭支出、财富能否契合规则条件停止比对,并将比对后果反应同级住房保证部门。
经复审契合条件的,市、县住房保证部门该当将复审后果停止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保证性住房对象予以注销。经复审不契合条件的,市、县住房保证部门该当书面告知并阐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复审注销的请求人,市、县住房保证部门该当确定相应的保证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保证性住房的请求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普通不超越5年。法律法规和国度、省、市明文规则享用优待的特定对象请求保证性住房的,在轮候期该当优先布置。保证性住房的详细轮候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保证性住房的配租价钱由市、县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证部门、财政部门综合思索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租赁价钱、保证对象经济接受才能、建立运营本钱等要素确定,实行差异化租金。
保证性住房的配售价钱由市、县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证部门、财政部门综合思索社会均匀建立本钱、区位要素、规则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接受才能等要素确定。配售价钱该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坚持合理差价。
第四章 运用与加入
第二十五条 保证性住房的租赁期普通不超越5年。
保证性住房租赁期届满需求续租的,承租人该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住房保证部门提出请求。经审核契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
未按规则提出续租请求的承租人,租赁期满该当腾退租赁的保证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租赁的保证性住房及其隶属设备、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涵养护费用,由出租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保证性住房,承租人该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践寓居,并根据租赁合同的商定按期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时期,承租人不得闲置、出租、转租、出借、私自互换保证性住房,不得损毁、毁坏保证性住房,不得私自改动房屋用处、构造和配套设备。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延续租赁保证性住房已满5年、且契合保证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可以购置承租的保证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 承购人购置保证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证性住房。
承购人购置保证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证性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益。承购人转让保证性住房,该当依照配售合同商定的分配份额交纳相应价款;承购人也可以依照配售合同商定的分配份额补缴相应价款,获得完全产权。相应价款依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钱与市、县人民政府所占分配份额的乘积计算。但是,市、县人民政府规则保证性住房不得转让或许不得获得完全产权的除外。
承购人转让保证性住房或许补缴相应价款获得完全产权的,不得再次购置保证性住房。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当腾退配租的保证性住房:
(一)提供虚伪证明,采用不合理手腕获得的;
(二)无合理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缴仍不交纳的;
(三)无合理理由延续6个月以上未寓居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私自互换保证性住房的;
(五)损毁、毁坏保证性住房,私自改动房屋用处、构造和配套设备,拒不恢恢复状或许不当运用形成严重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情形。
#p#分页标题#e#第三十一条 享用配租或许住房租赁补贴的保证对象,在住房、支出和财富情况等信息发作变化时,该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照实申报。
第三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规范依据外地住房市场租金的均匀程度、保证对象的领取才能等要素,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财政部门该当依据保证对象住房、支出、财富等情况的变化状况,对住房租赁补贴的额度停止调整。
享用住房租赁补贴的保证对象不再契合保证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该当中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监视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或许施行机构对城镇住房保证任务监视反省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讯问、查阅、记载、复制保证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许材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家庭成员在场的状况下,进入保证性住房反省住房运用状况;
(三)对违背保证性住房运用相关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矫正;
(四)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团体该当配合协助反省,照实提供与住房保证有关的材料,不得回绝反省或许谎报、瞒报。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证部门或许施行机构该当对公民团体信息予以保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该当予以地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市、县住房保证部门该当应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保证对象的住房、支出和财富等施行静态监测。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违背保证性住房相关规则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住房保证部门该当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告知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该当将当事人违背保证性住房相关规则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归入征信记载。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配租、配售保证性住房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团体都有权对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停止告发、赞扬,住房保证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该当及时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任务人员未实行城镇住房保证相关职责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住房保证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下级机关责令矫正,通报批判;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对契合规则条件的请求人,未依法注销为保证性住房对象或许未依法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请求人,提供保证性住房或许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泄露在任务中知悉的公民团体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请求人隐瞒、虚报或许伪造住房、支出和财富情况等信息骗取保证性住房的,由住房保证部门责令腾退;已承租、承购保证性住房的,依照市场价钱补缴承租、承购时期的租金及费用;请求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城镇住房保证。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第三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则的,由住房保证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恢复状或许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形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城镇住房保证。
#p#分页标题#e#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该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议。承租人对决议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人在腾退决议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议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