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莉代表建议整治借贷乱象
刑法中增设合法放贷罪
□ 本报记者 周斌
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近年来,合法放贷行为多发,手腕不时更新,令人防不胜防,由此引发当事人他杀自残等恶性结果的案件屡见不鲜。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合法放贷成绩严峻,曾经构成地下产业链,给群众生命财富平安带来隐患,同时危及金融平安。不过现行法律规制力度无限,审讯也堕入很大的窘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代表明天承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3月7日,她和另外5位全国人大代表一同,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合法放贷罪”的建议。
据理解,2012年,房山法院受理官方借贷案件仅四五百件,而去年已增长至近三千件。厉莉调研发现,很多基层法院的状况与房山法院相似,近年来官方借贷案件少量涌入,其中很大一局部触及官方运营性放贷行为。
官方运营性放贷业务疾速开展,虽然在满足局部群体的资金需求方面发扬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权力勾搭、进犯团体隐私、过度信贷、虚伪诉讼等一系列社会成绩,严重毁坏了金融次序、市场次序和社会次序,进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
厉莉建议,将违背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放贷行为,即合法放贷入罪。
她通知记者,合法放贷行为的地下性、荫蔽性、逃避性,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重重困难。合法放贷主体成心不获得运营资质,停止地下运营性放贷,司法机关在民事审理中,也很难认定其能否属于运营性质的放贷。
刑事层面,一些合法放贷主体对债权人施行的多为要挟、恫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合法放贷进程中扰乱社会次序,进犯公民人身权益、财富权益的行为时,往往堕入无法可依的为难地步。即使其暴力水平冒犯了现行刑法,法律惩治的也只是成心损伤、合法拘禁、绑架、敲诈讹诈等衍生行为,而无法打击合法放贷这一基本诱因。
厉莉提出,应在刑法中明白设不知道从何时开始,个人信用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图书、数码产品免押金借用,办理签证无需银行流水证明,甚至租车住酒店都不需要交付押金……立“合法放贷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具有“以暴力、胁迫、欺诈、挑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权的”“进犯、泄露别人隐私的”“非以保持全部或许局部债务为目的,障碍债权人清偿债权的”等9类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