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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上市之VIE构架浅析

作者:张阳东 2018年03月09日 国内新闻

引子: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构造”,也称为“协议控制”,其实质是境内主体为完成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别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践展开主营业务,而是经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这种布置可以经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践享有境内运营实体运营所发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运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来源:恒丰资本研讨院


一、VIE的外延


基于国际产业政策关于外资的限制,互联网、传媒、教育等企业纷繁采取VIE形式绕开法律监管,完成境外上市、取得境外资本的投资。所谓VIE形式(VariableInterest Entity,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构造,在国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别离,境外的上市实体经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虚体,业务虚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VIE形式普通由境外上市主体、外商独资企业(WOFE)和境内运营实体(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如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三局部架构组成。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当等种种思索,能够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形式。


在VIE形式中,境外上市主体不直接纳购境内运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再经过一揽子协议,获得对境内运营实体全部股权的优先购置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运营控制权。同时,经过为国际运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征询、管理等效劳,将境内业务虚体的一切净利润,以“效劳费”的方式领取给外商独资企业,最终在完税后再将运营利润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中。


二、VIE构架搭建步骤


通常来说,有以下四个步骤完成VIE构造:


(一)设立海内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第一层权益主体BVI 公司的缘由为,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复杂,成立顺序快捷、维续本钱昂贵、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控制;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承继税、遗产税或财富税。BVI 作为开创股东的持股主体,股东用本人100%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开曼公司的股份,而非团体直接在开曼公司持股,若当前开曼公司有分红或许出售股票所得支出,该项支出进入BVI 公司而非团体,BVI 免税且具保密性,股东防止了被立刻征收个税,具有递延征税或许能够免税的功用。


(二)设立海内第二级权益主体——开曼公司


现纽约证券买卖所、纳斯达克买卖所和香港联交所等国际知名买卖所都承受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挂牌上市。但因BVI注册公司通明度低不易被承受,所以选择开曼作为上市主体。


(三)设立海内第三级权益主体——香港壳公司


香港跟中国大陆有税收优惠政策,即《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布置》的英文简称。包括地方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边疆与香港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布置》。设置一层香港,将来大陆公司向股东分红等能够会享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详细注册操作层面讲,用香港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OFE),需求对股东停止公证,而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工夫本钱,均比对开曼停止公证浪费很多。


(四)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WOFE


WOFE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签署一系列协议,到达利润转移及非股权控制的目的。


经过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注册在开曼的境外上市主体可以控制中国的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使其可以依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运营境内运营实体企业、分配、转移利润。



三、VIE构架触及的协议


境外上市主体为了获得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以及转移业务利润,通常会布置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的WOFE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协议,普通而言,该一系列协议会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协议


即WOFE借款给内资运营实体的股东,股东将资金注入企业开展业务。


(二)股权质押协议:


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运营实体公司的股权完全质押给WOFE。


(三)独家参谋效劳协议:


经过该协议完成利润转移,协议规则由WOFE向运营实体企业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参谋效劳,而实体公司向WOFE 领取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


(四)资产运营控制协议:


经过该协议,由WOFE本质控制运营实体的资产和运营。


(五)认股权协议:


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实体公司所在的范畴时,WOFE可提出收买实体公司的股权,成为法定的控股股东。


(六)投票权协议:


经过该协议,WOFE可实践控制运营实体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


四、VIE架构相关主体设立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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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VIE构架的法律风险及处理对策


(一)合规性法律风险


VIE构造次要用于境外投资机构投资我国制止性行业和躲避2006年商务部公布的10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查制度,在境内的适用自身不扫除涉嫌躲避我国对外资制止性行业的准入规则,合规性尚无明白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VIE构造第一案:亚兴公司和安博教育关于VIE构架的股权纠纷案件,并且支持了VIE构造的合法性。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最高院这个层面触及到VIE 构造的合法无效性这个议题,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度,但是从现阶段看,VIE构造的适用平安性是可以失掉保证的。


(二)控制风险


VIE构架下,WOFE作为运营公司的实践控制人,投资人将需思索限制境内企业实践控制人权限的风险控制布置,包括增强投资方参与外商独资企业运营决策与管理的权利,由投资方人委派的人选担任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至多成为董事等,以避免境内企业实践控制人全权操纵VIE 构造的存续,并确保在境内企业违约时能及时触发VIE 控制协议中股权质押等权益的行使机制。


(三)WOFE和运营公司合约风险


改良和优化WOFE和运营公司之间控制协议的条款规则,进步企业控制协议的可执行性和树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实在进步VIE构造的波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