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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定向刊行股票合理合规性的法则意见书

作者:陈楠 2018年02月27日 国内新闻

  关于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聚焦消费升级、多维视频、家庭场景、数字营销、新零售等创新领域,为用户提供更多元、更前沿、更贴心的产品,满足用户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字[2017]第011号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滨海新区旷世国际大厦 邮编:300450

  目录

  释义...... 3

  注释...... 6

  一、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历...... 6

  二、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契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请求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 6

  三、发行人发行对象契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则...... 7

  四、发行人的标准管理状况...... 9

  五、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实行状况...... 9

  六、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进程和认购后果...... 10

  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协议的合法合规性...... 12

  八、本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13

  九、本次定向发行中触及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状况...... 14

  十、其他需求阐明的成绩...... 14

  十一、结论...... 17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 指 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

  本次定向发行 指 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本所 指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主办券商 指 东莞证券股份无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无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业务细则》 指 行)》

  《管理方法》 指 《非上市大众公司监视管理方法》

  《业务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

  业务指南》

  《管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股票发行方案》 指 《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

  发行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 指 《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特指除外)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2017]第011号

  致: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

  依据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与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法律效劳协议,本所承受委托,担任发行人请求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参谋,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提供法律效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管理方法》、《业务细则》、《业务指南》、《管理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则,并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品德标准和勤勉尽责肉体,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有关法律成绩宣布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价等专业事项宣布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某些触及企业财务、企业管理、技术、业务等合法律专业方面的描绘,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失掉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资料、复印资料、承诺函、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应本所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精确、完好和无效的,并无隐瞒、虚伪和严重脱漏之处,且文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其与原件分歧和相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厉实行法定职责,遵照勤勉尽责和老实信誉准绳,对发行人的有关法律事项以及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无效性停止了核对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及严重脱漏。

  2.本所律师赞同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无限责任公司,并情愿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运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赞同发行人在其本次定向发行的请求材料中自行援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局部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援用时,不得因援用而招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无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品德标准和勤勉尽责肉体,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注释

  一、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历

  发行人现持有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一致社会信誉代码为

  “91210300732307497N”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海城市牌楼镇南沟村,法定代表人为毕胜民,公司类型为股份无限公司,运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电熔镁、电熔铬、耐火砖、耐火资料、冶金炉料、非金属矿产品、建材以及运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运营本企业消费、科研所需的原辅资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运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前方可展开运营活动。)。成立日期为2001年10月19日,营业期限为2001年10月19日至2039年10月15日。依据本所律师在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零碎的查询状况,发行人的注销形态为存续。

  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挂牌并地下转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终止挂牌。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无限公司,其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挂牌并地下转让,具有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历。

  二、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契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请求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视管理方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挂牌地下转让股票的大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越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该当契合本方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

  经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东为84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公司本次定

  向发行后股东为90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越200人。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越200人,

  契合《非上市大众公司监视管理方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请求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三、发行人发行对象契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则

  依据《管理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则,“本方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招致股东累计超越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大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许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中心员工;(三)契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据《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则,“同时契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请求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地下转让:(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自己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方案、银行理财富品、信托方案、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消费品等。(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阅历,或许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任务阅历,或许具有《方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则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许注销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初级管理人员任职阅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阅历、任务阅历或任职阅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制止参与股票买卖的,不得请求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地下转让。”

  依据《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则,“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大众公司监视管理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中心员工,以及契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契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地下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依据发行人2017年第五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向投资者定向发

  行股份不超越24,23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钱为3.00元,募集资

  金不超越72,690,000.00元。

  经核对,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对象的根本状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住所地 职务

  1 洪学勤 武汉市青山区 总经理

  2 刘文戈 武汉市青山区 自然人投资者

  3 毕胜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股东、董事长

  4 张晴 北京市海淀区 自然人投资者

  5 王锋 安徽省池洲市东至县 自然人投资者

  6 胡朝阳 武汉市青山区 自然人投资者

  7 刘维 武汉市青山区 自然人投资者

  8 佟强 辽宁省沈阳市战争区 股东

  9 孙玲 辽宁剩城市王石镇 股东

  10 康永波 辽宁省辽阳县首山乡 股东

  11 刘宝贺 辽宁剩城市碧源街 股东

  12 张庆彬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股东、监事会主席

  13 陈燕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股东

  14 郑娜 辽宁剩城市王石镇 股东

  15 兰英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股东

  16 白金瑞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股东

  17 赵亚军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股东

  18 吕晓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沿山路 股东

  19 李艺滨 辽宁省营口市西郊区 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所触及的自然人投资者契合《管理方法》第39条、《管理细则》第5条、第6条关于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的规则。

  四、发行人的标准管理状况

  经核对,发行人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大众公司监视管理方法》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了《公司章程》;树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告诉工夫、召开顺序、受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契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则。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契合《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则;公司树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明晰、运转标准,可以保证股东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顺序、审议事项、决议状况等均契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则;公司不存在违背《非上市大众公司监视管理方法》第二章规则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实行状况

  经核对,发行人在挂牌时期,可以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标准实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守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无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奖励、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已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则实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在挂牌时期及本次定向发行进程中,标准实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进程和认购后果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进程

  2017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经过

  了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修正公司章程优先认股权条款的议案》;

  2.《关于股票发行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

  4.《关于签署附失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的议案》;

  5.《关于制定的议案》;

  6.《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7.《关于受权董事会全权操持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任务的议案》;

  8.《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暂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逃避表决状况:上述第3项、第4项落第7项议案,毕胜民逃避表决。

  2017年10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五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了

  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修正公司章程优先认股权条款的议案》;

  2.《关于股票发行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

  4.《关于签署附失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的议案》;

  5.《关于制定的议案》;

  6.《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7.《关于受权董事会全权操持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任务的议案》。

  逃避表决状况:上述第3项、第4项落第7项议案,毕胜民、毕一明逃避表

  决。

  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7 年第五次暂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顺序及表决顺序契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则,所作决议的内容合法无效。

  (二)投资者认购后果

  依据《公司法》以及发行人2017年第五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的《股票

  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19名投资者的认购后果如下:

  序号 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金额 认购方式

  (股) (元)

  1 洪学勤 170,000 510,000.00 现金

  2 刘文戈 3,000,000 9,000,000.00 现金

  3 毕胜民 2,700,000 8,100,000.00 现金

  4 张晴 2,300,000 6,900,000.00 现金

  5 王锋 2,300,000 6,900,000.00 现金

  6 胡朝阳 1,500,000 4,500,000.00 现金

  7 刘维 1,930,000 5,790,000.00 现金

  8 佟强 600,000 1,800,000.00 现金

  9 孙玲 500,000 1,500,000.00 现金

  10 康永波 400,000 1,200,000.00 现金

  11 刘宝贺 300,000 900,000.00 现金

  12 张庆彬 250,000 750,000.00 现金

  13 陈燕 200,000 600,000.00 现金

  14 郑娜 150,000 450,000.00 现金

  15 兰英 140,000 420,000.00 现金

  16 白金瑞 100,000 300,000.00 现金

  17 赵亚军 100,000 300,000.00 现金

  18 吕晓贤 100,000 300,000.00 现金

  19 李艺滨 90,000 270,000.00 现金

  算计 16,830,000.00 50,490,000.00

  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投资者认购16,830,000股,契合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7 年第五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的《股

  票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后果合法、无效。

  (三)本次发行契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经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7年第五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2017年12月8日,公司与主办券商、中信银行股份无限公司鞍山分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核对《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该

  方案披露了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状况、本次募集资金的用处,并对本次募集资金的用处停止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剖析。

  因而,本所律师以为,募集资金专户审批进程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契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四)本次定向发行的验资

  2017年12月12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定向

  发行进了验资,并出具了编号为“[2017]京会兴验字第70000001号”《验资报

  告》,对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已于2017年12月8日将认购股份的金额汇入发行人

  账户予以验证。

  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资金已全部缴付到位并经相关审计机构停止验证,契合定向发行股票的合规性要求。

  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协议的合法合规性

  针对本次定向发行,发行人已与本次定向发行所触及的认购人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所律师审查后以为,协议当事人主体资历均合法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无效。《股份认购协议》次要内容对发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领取方式、失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提醒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作了商定,其商定合法无效。依据股份认购协议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无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依据公司第一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中《关于修正公司章程优先认股权条款的议案》,赞同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添加以下内容“公司发行股票时,无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认购,公司现有股东均不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该议案曾经2017年第五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章程已扫除在册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7年第五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经过

  的《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未扫除在册

  股东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从而公司在册股东均享有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若呈现以下状况之一,则视为在册股东自愿保持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1)在册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签署保持优先认购权的相关书面承诺;

  (2)在册股东在本次发行认购进程中未自动与公司联络并签署相关股票认购协议;

  (3)在册股东签署《股票认购协议》后未依照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则期限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经核对股东签署的书面承诺及公司阐明,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一切股东均保持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九、本次定向发行中触及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状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册股东及本次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均为自然人,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实行注销备案顺序。

  十、其他需求阐明的成绩

  1.公司股东能否存在代持状况

  依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东代持状况的阐明》,经本所律师核对,未发现公司股东存在代持状况。

  2.本次发行能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依据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及查阅股份认购合同、验资报告、认购缴款凭证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经过自用资金认购而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状况。

  3.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布置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新增股份依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停止转让,其他参与人有限售布置。

  4.本次发行能否触及持股平台

  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规则的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不具有实践运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5.本次发行前公司能否存在资金占用状况

  经查阅发行人《地下转让阐明书》、《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

  度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作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已树立《关联买卖管理制度》等防备资金占用相关内控制度,可无效防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6.本次发行能否触及延续发行的阐明

  经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自公司股票于2016年11月18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挂牌地下转让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

  董事审议触及本次股票发行的《股票发行方案》时期,公司不曾停止过股票发行。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延续发行的情形,契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关于发布的告诉》的规则。

  7.公司等相关主体能否属于失信结合惩戒对象

  经查询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零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运营异常名录、严重守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不存在被《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结合惩戒协作备忘录》签署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记载为应予限制或施行市场进入措施的严重守法失信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结合惩戒对象。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地下网()、信誉中国()、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载查询平台(),本次发行对象、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失信结合惩戒对象。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结合惩戒对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守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质量量和其他范畴各级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方式“黑名单”的情形。

  8.本次股票发行定价能否公道、公正,定价后果能否合法无效

  本次股票发行价钱为每股人民币3.00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依据已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财务

  数据,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56,480,572.12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7,705,761.08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1.34元。

  在本次定向发行价钱综合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生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多种要素,与发行对象沟通后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本次股票发行价钱的定价方式合理、价钱决策顺序合法、发行价钱不存在显失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状况。

  9.本次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中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及股权回购条款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为19名自然人投资者。经过核对《股票发行方案》、《股份认聚集了全世界身经百战的最优秀的创业导师,汇集了全世界各国最优质的产业资源,召唤全球未来的商业领袖。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进程中,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估值调整事项,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浓缩等特殊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契合《股票发行解答(三)》第二项的要求,认购协议不触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浓缩等特殊条款。

  10.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状况

  依据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践缴款状况,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份数量总计16,830,000股,募集资金50,490,000元。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了专项账户,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无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账号为8110401012700361145。针对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注销的函》之前,不运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本所律师经过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流水的核对,发行人不存在提早运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以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提早运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1、本次股票能否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状况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地下定向发行的股份,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需求审计评价的标的资产。

  本次股票发行,不触及国有资产、外资等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事项。

  12、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状况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为公司挂牌后初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状况,不存在后期发行中构成收买的承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承诺或许私募基金备案的承诺等情形。

  十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契合《公司法》、《管理方法》、《业务细则》、《业务指南》和《管理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规则。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注释,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资料股份无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担任人:

  陈霁

  经办律师:

  洪乔

  刘亮

  二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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