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新闻 > 国内新闻

惊人外贸骗局:银行与客户勾搭,外贸企业留意!

作者:丁龙远 2018年02月26日 国内新闻

导读


在国际贸易市场下,外贸买卖付款条款次要有L/C、T/T以及D/P,其中使用最普遍的是L/C和T/T,风险最高的是D/P。在外贸活动中,很多非洲市场客户会要求D/P付款,这一付款方式是最不利于出口商的条款,出口方在选择这一条款之前一定要慎重,本文就一案例剖析这一付款方式的弊端。


案情回忆


A 公司以CIF价向加纳买方B公司出口化工产品合计57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 at sight 即期,出口工夫为10月份。货物出运后,A公司经过国际托收行E银行向买方指定的代收行F银行(总部在尼日利亚的一家跨国性商业银行于加纳设立的分行)寄送全套托收单据。两个月后,货物抵达加纳特马港。但A公司却与B公司得到联络,在经过E银行屡次致函F银行讯问托收单据下落未果后,A公司正式向中国信保通报该批货能够蒙受损失。


货物调查


中国信保介入后,立刻委托加纳勘察渠道直接联络买方B公司,并向其讯问货物下落。B公司闪烁其词,迟迟未作正面回答。中方人员遂亲赴加海关调查,最终确认该批货物已被B公司提取并转移。


针对此种状况,承运人能否私自放货成为了勘察任务的重点。假如承运人可以证明其是“凭副本提单放货”,则F银行就存在与B公司串通勾搭、歹意放单之嫌疑,所以如能取得承运人的书面廓清,将成为锁定F银行,并向其抗辩乃至诉诸法律途径的关键证据之一。但遗憾的是,承运人一直未对此事停止书面廓清。


单据及代收行调查


依据货物已被B公司提取并转移的现实,中国信保将任务重点放在了对副本单据的去向及F银行义务实行的调查上。


与的F银行的交锋


关于中方的调查举动,F银行采取了消极逃避的态度,并要求勘察渠道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书面受权文件,分明有拖延推诿之意——一是F银行并未明白受权书的主体为E银行还是A公司;二是只要在出口商对买方(或其他责任方)正式采取诉讼或仲裁等司法措施的状况下,才会被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受权文件。


此时,在F银行既不按URC规则本着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倡所有人共同协作,编写一部完整而完善的百科全书,让知识在一定的技术规则和文化脉络下得以不断组合和拓展。 就单据下落自动告诉或回答托收行电询,也回绝配合中方调查任务的状况下,中国信保决议寻求司法或其他救援手腕,以向F银行施加压力。


诉诸加纳央行


思索在加纳直接对B公司或F银行采取司法诉讼顺序的工夫及经济本钱较高,中方决议直接向加纳地方银行停止赞扬。如能取得加纳央行的支持,该行可强迫要求F银行承当付款义务。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方的赞扬竟遭加纳央行回绝。


加纳央行的管辖权异议


依据URC522第四条相关规则“一切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需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照《托收一致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好和明白的指示。代收行只被准许依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托收指示》是确立托收行与代收行合同关系、商定权益义务的独一法律文件。


而本案在银行托收进程中,《托收指示》中列明的银行及地址均为F银行的尼日利亚总部,但全套副本单据却寄往该行加纳分行。因而,该托收买卖在法律上设立于E银行与F银行尼日利亚总部之间。对此,在与加纳央行的沟通中,虽然中方重复强调“单据实践收件人是加纳F银行”这一现实,但加纳银行最终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回绝受理该诉求。


向尼日利亚央行赞扬的能够性


在外汇控制上,尼日利亚有着严厉的规则,即一切出口至尼日利亚的货物,在出运前必需由出口商提出请求,且货物的最终清关结汇触及出口控制类产品认证等多种手续。在本案中,货物并非出口至尼日利亚,且不契合尼日利亚出口顺序的相关要求,故如向尼日利亚央行赞扬,亦很难失掉其支持。


尘埃落定


从信誉保险理赔角度思索,本案的付款方式虽是D/P即期,但买方实践未付出任何款项即提取全部货物。在不能扫除承运人私自放货、代收行私自放单的状况下,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则,中国信保无法对A公司相关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而从本钱角度思索,在加纳对B公司采取法律手腕的本钱高、诉讼后果不确定性大,且加纳央行还会以不具有管辖权而回绝受理赞扬。


中方综合以下情况以为,托收单据瑕疵虽外表上构成加纳央行管辖权成绩,但F银行违背规则停止相关操作的这一现实成立,故加纳央行依然负有监管F银行违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义务。之后,中方经过屡次亲身访问相关方,以及向其提交各种补充书面阐明等多项措施,最终迫使加纳央行表示情愿与尼日利亚央行停止协调,着力处理此事。最终,F银行迫于多方压力,无条件全额向A公司领取了57万美元欠款。


启示


西非地域各种环境扑朔迷离,建议中国出口商关注以下三点,做好风险防备:


一是警觉西非地域不法商人。


在西非地域展开贸易时,出口商要对两类企业特别留意。


一类是“皮包商”,这类出口商通常无固定资产,资金活动性差,银行存款信誉额度低,是典型的“时机主义者”。他们往往在后期询盘阶段提出以CIF价出口,并向出口商承诺有保证的买卖条件,但往往不按时实行承诺,而是拖延并张望市场行情,即市场行情走低时,他们便偃旗息鼓或歹意要求出口商给予折扣。


另一类则是常常流窜于非洲各国、手腕不时创新的诈骗团伙,他们往往应用各国银行体系监管单薄、海关操作破绽、公司注册不标准、信息严重不对称等状况,抓住出口商急于开辟非洲市场的心思,停止不法诈骗活动。


二是留意采取无效的风险防备措施。


1、多方面搜集买方相关信息,如向中国信保请求买方资信报告,或向买方索要其公司注册注销文件;


2、在签署合同或布置出运前,建议出口企业与买方停止正式的电话谈判,经过谈判核实确认买方提供的联络方式能否真实无效;


3、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并尽量要求买方承当运费或预付局部货款,使买方有所承当和投入;


4、尽量争取较为有利的付款条件,如信誉证;


5、活期关注中国驻西非各国使馆经济参赞处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如风险提示等。


三是理解西非地域各国与外贸相关的政策。


西非各国有关出口的各项法律法规可谓冗杂,甚至有些开展较为落后的西非国度尚未树立疏通的信息渠道。虽然如此,出口企业仍应尽最大努力对相关国别的市场行情和根本规则深化理解,以便可以绝对沉着应对未来能够呈现的各种突发状况。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