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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迷信研讨与讲解用品

作者:张书 2018年02月19日 国内新闻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同意的《迷信研讨与教学用品免征出口税收暂行法规》(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发布。为贯彻此法规,并经国务院受权,现制定《迷信研讨与教学用品免征出口税收暂行法规》施行方法,并就执行中有关成绩明白如下:

  一、《迷信研讨和教学用品免征出口税收暂行法规》是国务院同意的税收优惠法规,各关应连同本施行方法仔细学习,严厉贯彻执行。并应按清单中所列物品范围停止审批,对难以界定的物品,应及时呈报总署关税司,由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停止审定,不得私自扩展解释。

  二、部队零碎的科研机构和初等院校异样适用于本施行方法。

  三、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同意前方可操持免税手续。

  四、科教用品"注销手册"一致由北京海关印刷,并加有防伪标志。各关在文到之日七天内将需用数量,报北京海关关税处(联络人:李广荣,电话:(010)65194225)以便尽早布置印刷。

  本《施行方法》请予八月一日对外发布。

  附件:关于《迷信研讨与教学用品免征出口税收暂行法规》的施行方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同意的《迷信研讨与教学用品免征出口税收暂行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行方法。

  第二条 《法规》和本方法所称迷信研讨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度教委供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初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国度教委供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地方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四)辨别由国度经贸委、国度计委、国度科委会同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度工程研讨中心和国度重点实验室,国度工程技术研讨中心(在1996年至2000年可按《法规》和本方法操持免税手续)。

  第三条 迷信研讨机构和学校出口《法规》第4条各款所列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可予免税,其中:

  (一)第(2)款的"施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研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运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安装、公用用具和器械、如言语实验室设备(国发[1994]64号文法规的二十种商品除外、高功能投影仪、超高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详见附件一)。

  (二)第(3)款所列"计算机任务站"包括网络设备、效劳器与之配套的数据交流仪、路由器、集成器等。

  (三)第(3)款所列单位出口维修、改良或扩大功用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免税出口并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仪表等的公用件,其金额不得超越零件价值的10%。

  (四)第(8)款所列实验用资料系指化学、生化及医学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两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公用资料(详见附件二)。

  (五)第(12)款所列"专业级乐器"限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研机构演奏、练习、创作、教学、科研所需的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与弹拔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方面的公用乐器。"音像材料"限上述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公用。

  第四条 迷信研讨机构和学校该当依照如下法规操持免税审批手续。

  (一)凡契合《法规》第3条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初次请求免税出口科教用品前应持凭有关同意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处级以上包括处级)请求操持"资历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契合规范的发给"注销手册"(一式两本,一本海关留存,一本交请求单位)。请求单位操持免税手续时,应携带"注销手册",主管海关将对每批科教用品免税审批出口状况记载在注销手册上,凭以停止后续管理。

  (二)请求单位应于货物出口前,持注销手册、事前填写的科教用品免税请求表(见附件)、合同正本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请求操持免税手续。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在"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签章并告诉出口地海关。

  (三)《法规》第五条(1)、(2)、(3)款所列的科研机构在2000年以前(包括2000年)享用免税待遇。详细操持手续由请求单位直接报总署关税司审批后告诉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操持。主管海关按本条第(1)、(2)款的法规出具免税证明并停止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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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规》第4条第(12)至第(16)款所列特殊类院校、专业和科研机构出口特种教学、科研用品,一概由这些院校所属部、委的主管局一致向海关总署提出请求,由总署关税司审批赞同后告诉各院校,科研机构主管海关。主管海关按本条第(1)、(2)款法规出具免税证明并停止管理。

  第五条 经同意免税的科教用品只限于本单位直接用于教学与科研,不得私自移作他用,违背法规的将按海关法的有关法规处置。

  第六条 本方法与《法规》同时施行。原有关科教用品税收优惠的法规中止执行。

  第七条 本方法由海关总署担任解释。

  附件一:

  为迷信研讨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安装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安装(如言语实验室);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安装;

  3.高功能投影设备;

  4.超净设备(换气、灭菌、纯水、污染设备等);

  5.特殊实验环境设备(超高温、超低温、高压、高压强腐蚀设备等);

  6.特殊电源、光源(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7.清洗循环设备;

  8.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9.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10.其它;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安装:

  1.特种泵类(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等);

  2.培育设备(如培育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移液管、取样器、精细天对等);

  4.别离、纯化、稀释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液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气体紧缩设备;

  7.高精度金属资料加工设备;

  8.公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

  出、造粒、膜压设备;

  9.实验室公用大度具(如各种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10.其它;

  三、实验室公用设备

  1.特殊照机和摄影设备(如野外调查、水下、地面、低温、高温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3.特种数据记载设备及资料(大幅面扫描仪、大幅画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4.特殊电子部件(电路板、特种晶体管、公用集成电路等);

  5.资料迷信公用设备(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

  离子体源、离子源、内涵炉、分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资料实验机等),牢靠性

  实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讯模仿仿真设备,通讯环境实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小型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实验公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9.其它。

  附件二:化学、生化资料类

  一、无机试剂、无机试剂、生化试剂;

  二、临床医疗试剂;

  三、新分解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资料;

  四、研讨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五、科研用的电子资料、特种金属资料、膜资料,各种剖析用的规范物、固定相;

  六、实验或研讨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紧缩空气、已除去

  隋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

  七、科研用的各种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

  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浸透剂、光

  波动剂、再生活化剂等);

  八、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高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

  或易降解等);

  九、其它。

  科教用品免税请求表(见附表)

  1.此表由请求单位向海关请求免税时填写。

  2.一个合同的货物分几个口岸或分批出口时,应按实践到货数量填报并分口岸分批次报批。

  3.此表内容填报要求如下:

  (1)"征免性质/代码"栏填写请求免税海关统计代码401.

  (2)"注册号"为请求单位在海关的备案注册号和运营单位在海关的报关注册号(10位数)。

  (3)"出口口岸"指该批货物的实践提货口岸海关。

  (4)"总署文件编号"指海关总署同意享用免税的文件编号。

  (5)"贸易方式"指海关出口货物贸易品种,次要有普通贸易、免税赠送等。

  4.请求免税的单位应在"请求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栏加盖公章。

  5.请求单位对本表内所出口的物品应另付用处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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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表为海关审批减免税的根据之一,请求单位应仔细精确填写,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凡填写不契合要求的,海关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