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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惩罚信息:梁英凡未获得食品出产答应从事

作者:丁龙一 2018年02月18日 国内新闻

行政处分信息:梁英凡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从事消费“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食品案

normal align=left>20173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停止监视反省,在梁英凡的陪同下停止了现场反省,梁英凡现场出示了该厂的《集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50802600207185(换),发照日期:20130912]以及《全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正本(证书编号:QS450006010038,无效期至:20160822日),该厂的《全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曾经于20160823日超越无效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反省发现该厂厂房内设有原料仓库、检验室、配料间、水处置室、混合车间、包装间、成品间等功用区间;现场反省时该厂任务人员梁清照、邓蔚浪两人正在操作机械停止瓶子吹膜成型任务,梁燕梅、周月媚、李飞燕、黄庆珍四人正在对该厂消费的成品停止帖标签、打包装任务;在配料间内发现寄存有配制好待罐装的鲜橙多饮料约500L;该厂在成品间内寄存有消费的酷牛混合型无糖果味饮料213件、鲜橙多无糖果味饮料71件、绿茶味无糖饮料180件、番石榴无糖果味饮料262件、葡萄无糖果味饮料278件、草莓味无糖果味饮料457件、可乐味饮料219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就地封存的强迫措施并现场制造了《查封决议书》(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及《(查封)物品清单》。现场拍有照片和录像作为证据保管。该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于201733日予以立案调查。

normal align=left>经查明,该厂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失实,梁英凡在该厂《全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于2016823日超越无效期限后至案发,时期共消费了“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2000件,按每件6.00元计,货值金额为12000.00元,曾经销售320件,销售所得1920.00元,获利160.00元,认定该厂守法所得为160.00元。该厂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

normal align=left>经本局机关担任人个人讨论决议,该厂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从事消费运营“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食品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零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零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则,拟给予该厂以下行政处分:1.没收守法所得160.00元;2.没收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消费的“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共1680[详见《查封物品清单》(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3.处货值金额十六倍罚款共192000.00元,以上罚没款算计192160.00元。我局于2017410日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告知书》[(贵)食药监食罚告〔20172]、《听证告知书》[(贵)食药监听告〔20172]。该厂在法活期限外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办案机构复核该厂陈说、申辩的内容并构成如下复核意见:鉴于该厂的守法行为有从重处分的情节,且该厂申辩从轻、增加处分的理由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该当依法从轻或许加重行政处分”的情形,故不采用该厂从轻、增加处分的申辩主张。

normal align=left>相关证据:

normal align=left>    对梁英凡的《讯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反省笔录》1份、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全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正本,证书编号:QS450006010038)和《集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50802600207185<>)复印件各1份、梁英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说申辩笔录》1份、《查封决议书》(贵食药监食扣[2017]301号)1份、《查封物品清单》1份、《报告》1份、现场反省拍摄照片8份、鲜橙多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标签7份等

normal align=left>行政处分根据和品种:

normal align=left>该厂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从事消费运营“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食品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度对食品消费运营实行答应制度。从事食品消费、食品销售、餐饮效劳,该当依法获得答应。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求获得答应”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背本法规则,未获得食品消费运营答应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或许未获得食品添加剂消费答应从事食品添加剂消费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守法所得和守法消费运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守法消费运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守法消费运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零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零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则,本局决议给予该厂以下行政处分:

normal align=left>1.没收守法所得160.00元;

normal align=left>    2.没收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消费的“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共1680[详见《查封物品清单》(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

normal align=left>3.处货值金额十六倍罚款共192000.00元,

normal align=left>以上罚没款算计192160.00元。

详细处分详见行政处分决议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

normal align=center>行政处分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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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食药监食罚〔20172

当事人: 梁英凡

normal align=left>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谭冯村五中屯148

normal align=left>营业执照: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     注册号:450802600207185()

normal align=left>身份证号:45252219761010584X  

normal align=left>运营者姓名:梁英凡   性别:    职务:担任人

normal align=left>守法现实:

normal align=left>   20173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停止监视反省,在你的陪同下停止了现场反省,你现场出示了该厂的《集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50802600207185(换),发照日期:20130912]以及《全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正本(证书编号:QS450006010038,无效期至:20160822日),你厂的《全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曾经于20160823日超越无效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反省发现你厂厂房内设有原料仓库、检验室、配料间、水处置室、混合车间、包装间、成品间等功用区间;现场反省时你厂任务人员梁清照、邓蔚浪两人正在操作机械停止瓶子吹膜成型任务,梁燕梅、周月媚、李飞燕、黄庆珍四人正在对你厂消费的成品停止帖标签、打包装任务;在配料间内发现寄存有配制好待罐装的鲜橙多饮料约500L;在成品间内寄存有你消费的酷牛混合型无糖果味饮料213件、鲜橙多无糖果味饮料71件、绿茶味无糖饮料180件、番石榴无糖果味饮料262件、葡萄无糖果味饮料278件、草莓味无糖果味饮料457件、可乐味饮料219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就地封存的强迫措施并现场制造了《查封决议书》(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及《(查封)物品清单》。现场拍有照片和录像作为证据保管。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于201733日予以立案调查。

normal align=left>经查明,你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失实,你在你厂《全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于2016823日超越无效期限后至案发,时期共消费了“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2000件,按每件6.00元计,货值金额为12000.00元,曾经销售320件,销售所得1920.00元,获利160.00元,认定你守法所得为160.00元。你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

normal align=left>经本局机关担任人个人讨论决议,你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从事消费运营“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食品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零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零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则,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分:1.没收守法所得160.00元;2.没收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消费的“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共1680[详见《查封物品清单》(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3.处货值金额十六倍罚款共192000.00元,以上罚没款算计192160.00元。我局于2017410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告知书》[(贵)食药监食罚告〔20172]、《听证告知书》[(贵)食药监听告〔20172]。你在法活期限外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办案机构复核你陈说、申辩的内容并构成如下复核意见:鉴于你的守法行为有从重处分的情节,且你申辩从轻、增加处分的理由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该当依法从轻或许加重行政处分”的情形,故不采用你从轻、增加处分的申辩主张。

normal align=left>相关证据:

normal align=left>    对梁英凡的《讯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反省笔录》1份、贵港市港北区夏康饮料厂《全国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正本,证书编号:QS450006010038)和《集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50802600207185<>)复印件各1份、梁英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说申辩笔录》1份、《查封决议书》(贵食药监食扣[2017]301号)1份、《查封物品清单》1份、《报告》1份、现场反省拍摄照片8份、鲜橙多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标签7份等

normal align=left>行政处分根据和品种:

normal align=left>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从事消费运营“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食品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度对食品消费运营实行答应制度。从事食品消费、食品销售、餐饮效劳,该当依法获得答应。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求获得答应”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背本法规则,未获得食品消费运营答应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或许未获得食品添加剂消费答应从事食品添加剂消费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守法所得和守法消费运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守法消费运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守法消费运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零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零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则,本局决议给予你以下行政处分:

normal align=left>1.没收守法所得160.00元;

normal align=left>    2.没收未获得食品消费答应消费的“葡萄无糖果味饮料”等产品共1680[详见《查封物品清单》(贵食药监食查封[2017]301号)]

normal align=left>3.处货值金额十六倍罚款共192000.00元,

normal align=left>以上罚没款算计1921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normal align=left>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外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或许贵港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

          2017428

 

备注:对触及罚款的行政处分,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支付《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交纳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