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的告诉
财发〔2018〕2号
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协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标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任务,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停止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成绩,请及时反应财政部国度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地方财政曾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权曾经根本结清。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权清算终了,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存有偿资金相关科目停止会计核算。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方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方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
财 政 部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进步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程度和资金运用效益,根据随着流量往智能终端设备迁移,新的机遇“物联网商业社交时代”也将迎来,通过人的第六器官(智能手机)和智能设备终端的联网互动,从而改变了人的行为习惯和消费方式。线下流量通过LBS定位重新分配,又通过物联网终端智能推荐引擎引导到网上任意有价值的地方,至此互联网下半场拉开帷幕。《国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域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准绳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公用;浪费本钱、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次要义务是:树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运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增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任务,活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进程预算绩效管理;增强财务监视反省。
第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该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装备具有相应专业才能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任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方案管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立需求筹集和运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立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辨别承当农业综合开发收入责任。不同地域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依照有关规则执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度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依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辨别确定。
鼓舞土地管理项目所在地的乡村个人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方式停止投入。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方案该当归入年度项目施行方案,依照承当的开发义务、投资规范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私自调整。
第三章 资金运用和收入管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需严厉依照《国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方法》规则的范围运用。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科技推行费、土地管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运用和管理依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详细收入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展开相关项目管理任务时所发作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投标费、信息化建立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征询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款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置办车辆等开支。
第十三条 存款贴息是指对项目施行单位契合条件的存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农发机构对项目施行单位提交的存款贴息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并依照规则顺序批复备案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施行单位。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领取实行县级报账制, 依照国库集中领取制度的有关规则执行。县级报账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入触及政府推销的,依照国度有关政府推销的规则执行。
第四章 工程本钱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对土地管理项目所构成实体工程发作的全部收入该当停止本钱核算(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本钱分为农业工程本钱、水利工程本钱、林业工程本钱。
#p#分页标题#e#农业工程本钱包括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进、建筑田间路途、种子繁育基地建立、设备农业建立、草场建立等发作的费用;水利工程本钱包括建筑渠道工程、渠系修建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发作的费用;林业工程本钱包括封禁管理,营建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坚持林、水源修养林、经果林及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苗圃建立等发作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建立所发作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构成实体工程发作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直接费用是不构成实体工程,但对构成实体工程有严密联络所必需发作的共同费用。包括土地管理项目可行性研讨报告和初步设计(施行方案)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资料损耗等。
第十九条 县级农发机构该当严厉控制土地管理项目工程本钱范围,不得将项目施行方案之外的收入,以及与实体工程建立有关的费用计入工程本钱。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农发机构为施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立所占有或运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款项、财政应返还额度、参股运营投资、预付工程款、资料、在建工程、完工工程。
第二十一条 农发机构该当树立和健全现金等货币资金的外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领取该当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该当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厉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二条 参股运营投资是指经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运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中央农发机构应活期对参股运营项目的运营状况停止跟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竣工、需持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土地管理项目完工验收之前发作的与实体项目建立有关的本钱和费用应经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完工工程是指曾经竣工、契合项目建立要求并验收合格,但尚未操持资产交付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曾经具有完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该当及时组织验收。
完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成绩发作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则操持。完工工程验收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发作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则操持。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项目完成完工决算并验收合格后,该当按照《根本建立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则及时操持资产交付手续,并明白管护主体。资产交付运用后,应及时将所构成的资产从完工工程直达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农发机构为施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构成的、需求以资产来归还的债权。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合同商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视运转状况及时清算结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净资产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净资产是农业综合开发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完工工程基金、竣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运营资金、参股运营收益。
第二十九条 完工工程基金是指已完工但尚未操持资产交付手续的项目工程资金。完工工程交付运用后,应及时将所构成的净资产从完工工程基金直达出。
第三十条 竣工项目结余是指竣工工程在操持完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属于财政资金构成的竣工项目结余,该当依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则发出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运用。
第三十一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当年未竣工项目支出与收入冲抵后的结存资金。县级农发机构该当放慢项目建立和资金收入进度,增加未完项目结存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参股运营收益是指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综合开发参股运营项目后构成的国有股权实践获得的收益。中央农发机构担任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并催促资产运营机构依照国有股权出资比例及时足额收缴财政参股资金构成的国有股权收益。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发机构该当活期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收支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化状况表和财务状况阐明书等。
#p#分页标题#e#第三十四条 财务状况阐明书的次要内容该当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状况;资金拨付和运用状况;财富物资的变化状况;参股运营投资的变化及保值增值状况;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情况发作严重影响的事项;其他需求阐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该当增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预算、目的义务和有关行业规范等审核设定绩效目的和目标。
各级农发机构该当依据审核设定的绩效目的和目标,组织展开绩效执行监控,并运用迷信合理的评价办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运用以及核算的标准性和无效性等展开绩效评价。将绩效执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后果作为分配资金和确定项目的重要参考根据。
第八章 财务监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该当增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运用的监视反省,采取事前、事中、预先相结合,日常监视与专项监视相结合,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停止全进程监视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视反省,对发现的成绩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推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应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运用等状况自动向社会地下,盲目承受社会监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其任务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任务中,存在违背本方法规则,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等守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守法行为处分奖励条例》等国度有关规则追查相应责任;涉嫌立功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农发机构可依据本方法规则,结合外地实践状况制定施行细则,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中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四十条 地方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应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本国政府存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任务参照本方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则执行。
国度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运用另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2006年7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财发〔2006〕39号)、2011年6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管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则》(财发〔2011〕15号)、2011年6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运用的补充规则》(财发〔20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