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局部行政法规的决议》,对36部行政法规的局部条款予以修正,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播送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局部内容有修正。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效劳变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效劳事项、职业资历答应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修改革触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新生的改变世界的企业将会诞生,从而更好的服务整个人类世界,走向更高科技的智能化生活。利于稳增长、促变革、调构造、惠民生的行政法规,停止了清算,对相关法规停止了修正。值得留意的是,《印刷业管理条例》中触及公安机关的多处内容均作了删除,相关职能均改由出版行政部门行使。同时,添加了日常监管措施规则。比方,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审批取消后,《印刷业管理条例》添加规则,明白出版行政部门该当依照国度社会信誉信息平台建立的总体要求,完成印刷企业信息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的互联共享。
《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局部行政法规的决议》摘要
十五、将《播送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播送电台、电视台变卦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许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播送电台、电视台或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卦台标的,该当经国务院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同意。”
十七、删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出版行政部门该当依照国度社会信誉信息平台建立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完成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印刷公告、通告、严重活开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下流通运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需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需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管主管部门的证明正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正为:“单位外部设立印刷厂(所)违背本条例的规则,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任务部门操持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任务部门根据法定职权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开业整理。”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正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没收印刷品和守法所得,守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守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守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开业整理或许撤消印刷运营答应证;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印刷公告、通告、严重活开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下流通运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许再委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运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度机关公文、证件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公文、证件的。
“印刷公告、通告、严重活开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下流通运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获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李国生)